著作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支付宝”手机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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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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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类型化条款规定情形的,可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予以规范,重点审查原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网络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景展开,基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开放、创新、效率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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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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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斑马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公司)
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具有相当规模的用户群体和交易体量。在经营活动中,支付宝公司将“alipays://”和“alipay://”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以实现苹果手机iOS系统内第三方手机App向“支付宝”App的跳转。斑马软件公司系“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该款手机App 3.0.0版、3.0.2版和3.1.0版设置的URL Scheme均为“alipay”。
经对比验证,在同时安装“支付宝”App和前述版本“家政加”App 的苹果手机中,用户通过“拼多多”“菜鸟裹裹”等第三方手机App以及“淘宝”“天猫”等手机网站进行交易并选择通过“支付宝”App付款时,手机系统弹出窗口显示将要跳转至“家政加”App,并询问用户选择“取消”或“打开”。若用户选择“取消”,则将停留在第三方手机App或网站的待支付页面,支付进程无法继续 ;若用户选择“打开”,则将跳转至“家政加”App,且在已选择过“打开”的第三方手机App或网站中再次通过“支付宝”App付款时,手机系统不再弹出前述询问窗口,而是默认跳转至“家政加”App。针对上述情况,支付宝公司先后接到用户投诉及合作商户的安全警示。据此,支付宝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斑马软件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营者为实现手机App间的准确跳转,通常选择与自身具有直接指向关系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此举已成为行业惯例。被告在其运营的“家政加”App 中使用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使手机App间准确跳转的目标无法实现,直接阻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有违行业惯例。受此影响,原告以“支付宝”App支付功能作为流量入口的经营模式被干扰,其通过“支付宝”App支付功能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也将减少,合作商家亦对“支付宝”App的支付安全性产生负面评价。若此类行为得以允许,则手机App开发者为争夺竞争利益将无序利用URL Scheme,社会公众使用手机App 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斑马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85269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手机App唤醒策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生效判决。判决对手机App设定URL 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实现通讯的技术原理和功能目标进行了事实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作为集体共识的商业惯例,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该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在该起纠纷中,法院还依申请采取了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诉前行为保全案曾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0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