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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关于民诉法第176条延长期限"问题的答复

2017-03-19 孙余梅

对“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延长期限”问题的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二审立案之日为2014年5月28日,审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届满日期在2014年8月28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果节假日在期间中间,则节假日不予扣除。

附: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转自:最高法院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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