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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典】公诉人出庭攻略(二)

2017-01-03 内部资料 刑事正义


二、法庭质证 


1、被害人出庭陈述发生了变化、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翻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公诉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找出其当庭所做陈述与其以往陈述的矛盾所在,并要求被害人对矛盾的地方予以解释,以向法庭澄清事实,同时宣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陈述的笔录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因被害人的陈述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公诉人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强调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翻证进行虚假陈述时,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可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2、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辩护人不具有律师资格,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但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亦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也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证明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定性,需要补充侦查,复核证据的。公诉人应要求延期审理。


3、被害人在法庭上反映新的被害事实,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如果被害人讲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有关,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对新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被害人提供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无关,应由法庭记录在案,并对本案事实继续审理。


4、被害人、证人出庭过程中提出原来的证言系非法取证违心陈述,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当庭能判断被害人、证人所述并不真实、客观,应向法庭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说明取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澄清事实,说明原证真实、客观。

如果当庭不能判断,公诉人应建议延期审理。 


5、辩护人提供的调查材料与案件原有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如果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客观,应通过质证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予以批驳,并可以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进一步澄清事实。 

如果不能在庭审阶段判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该证据有确实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证言进行重新复核和补充其他证据。


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对原有的鉴定重新鉴定,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具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策】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如果法庭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应当表态:对原有的鉴定内容已经认真审查,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如果法庭同意辩方的意见,并在休庭后进行重新鉴定的,公诉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新的鉴定结论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7、重新鉴定、勘验的材料未经质证就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用,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相关法律条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对策】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即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对新的鉴定、勘验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合议庭不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就作出了判决,则在庭审后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启动抗诉程序。


8、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无法当庭出示的物证要求辨认,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对策】

对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已返还被害人的物证,公诉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出示物证照片、录像等等,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者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辨认笔录。 


9、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庭作伪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对策】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诉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讲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如实作证,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2)通过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发问澄清事实;(3)适时宣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明确询问其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4)指出证人证言、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 

公诉人对伪证现象应作如下表态:证人或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方才所做证言无论从自身还是与其他证据之间均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违反证据同一性原则,不具有证明力。同时需要指明其违背其向法庭的承诺和保证,做出虚假证言,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待进一步核实后,建议法庭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记录在案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0、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对公诉人人身攻击,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判长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审判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审判长对旁听人员的上述行为予以制止或强行带出法庭。


1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交法庭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和需要,出示、宣读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对策】 

公诉人应指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法庭如果认为确有给被告人、辩护人必要准备时间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2、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策】

公诉人如果掌握此类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人应当依法向法庭出示证据,庭审后将此类证据在三日内移交法院。如果无此材料,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情况。如果辩护人提出某份材料事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坚持要公诉人出示,而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出示时,可以将材料交由辩护人,由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13、辩护人对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策】公诉人直接告诉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有权利调查取证。公诉人自行调取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合法性”原则。



14、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收集的证据系程序违法,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对策】

公诉人应当通过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延期审理期间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同时告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权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公诉人所获取的证据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5、法庭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人民法院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发表是否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意见。 如果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或者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同意法庭的建议,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无需进行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公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1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横加指责、肆意诋毁,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对策】

公诉人首先应向法庭指出,庭审中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指责和诋毁,是脱离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并提请法庭予以制止。


17、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估价的核价鉴定提出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对策】

首先应说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无实物,毁损的评估,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格。

然后,结合案件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该估价或者评估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如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估价或毁损评估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有客观依据的,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估价鉴定进行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18、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如果现有证据能够予以否定的,公诉人应当庭通过分析有关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予以批驳;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定性、量刑有影响,现有证据又不能批驳的,公诉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该案件延期审理,在对新的证据及查证线索进行核实。根据补查结果,再决定对案件如何处理。 


19、被告人交待其他犯罪事实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对策】

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如果系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直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如果与本案无关,公诉人应当立即阻止被告人表述检举内容,建议法庭休庭,休庭时让书记员记录被告人检举的具体内容,肯定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并表明能否认定为立功有待查证属实。然后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将检举材料交本院控申举报中心,由控申部门转相关机关处理。 


20、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对策】

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审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公诉人应当围绕指控被告人的证据,阐明公诉机关的观点和理由。


2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证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提出质疑,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策】

公诉人应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辩方仅以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而否认证据的客观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人应指出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所证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而具有客观性。


22、庭审中被告人坚持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出庭对质,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策】

公诉人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经过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3、公开审理案件时辩护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或材料,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策】

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够在公开开庭审理时使用,请审判长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提请审判长将本案转为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应具体分析,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的,应当让法庭制止其出示材料,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材料,应提请法庭转为不公开审理。


24、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后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无效,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策】

公诉人应当指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


三、法庭辩论 


1、公诉人在发表观点时出现口误,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对策】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现口误,应及时纠正;若出现其他失误,公诉人应及时做出反应,可以通过重申加以纠正,做出正确表述。对于被告人、辩护人仍然抓住不放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辩护人的重复发言予以制止。

 

2、辩护人就某一事实、证据反复表达辩护观点,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对策】

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表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经法庭调查后证实不能成立,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鉴于被告人(或辩护人)仍坚持辩护观点,公诉人再强调以下意见(围绕起诉书指控综述)。然后对该辩护观点进行驳斥。如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仍重复该问题,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对辩护人的重复发言予以制止。 


3、辩论阶段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明确或脱离案件事实发表辩护观点,如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鲜明,论点突出,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同时应用词准确,脉络清晰,语言流畅。切忌重复罗嗦,含糊不清,逻辑混乱;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的辩护意见要尽量全面、完整,既包括事实方面,也包括法律方面;既包括定罪方面,也包括量刑方面。要充分运用证据,说服法庭采纳或重视自己的意见。


【对策】

审判长应提醒辩护人明确辩护观点,如审判长没有提醒,公诉人应提醒辩护人明确辩护观点,围绕已经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辩护,然后公诉人再有针对性的答辩。 

公诉人应当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其予以驳斥。

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定罪的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从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量刑?相反,公诉人应进行具体分析、论证,明确阐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对于是否具备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应表述清楚。


4、法庭辩论过程中旁听人员对公诉人的发言喝彩,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该警告制止。


【对策】

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旁听人员为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答辩而喝彩(或者喝倒彩)或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喝彩的行为是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审判长未及时制止,公诉人应及时提醒审判长注意维持法庭秩序。 


5、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现本案有新的事实,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公诉人应建议法庭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若新的事实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6、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略)。


【对策】

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若新的事实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7、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略)。


【对策】

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若新的事实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8、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人为其他被告人辩护,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对策】

公诉人应提醒审判长阻止这种行为,指出辩护人不可以为其他被告人辩护,让辩护人明确自己应当为那个被告人辩护。


9、辩护人对公诉人发表的观点进行指责、嘲笑、讽刺,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的辩护发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能直接诘问控诉方。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重事实,讲道理。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能随意插话或对对方指手划脚,不能攻击法庭。


【对策】

公诉人应指出辩护人的行为是不当的,提醒辩护人遵守法庭纪律,遵守相关的执业纪律。

如果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及公诉人横加指责、肆意诋毁进行人格侮辱,公诉人应向法庭阐明,公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横加指责、肆意诋毁是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侮辱,侵犯了检察人员的人格权。提请法庭予以制止。


四、庭外诉讼


1、休庭后法官调取的证据与公诉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 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对策】

法院承办人庭后取证,如调取的证据与公诉机关列举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官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公诉人应根据证据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查明证据变化的原因,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把矛盾点和疑点解决在开庭质证之前,做好应对准备。

重新开庭质证前法院未告知检察人员的,质证时公诉人要向法庭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再对证据重新复核。同时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庭质证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2、休庭后辩护人调查获取的材料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之间发生差异,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对策】

如果辩护人提供的材料对定罪量刑无影响,公诉人不提异议;如果辩护人提供的材料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应建议延期审理,重新取证。


3、庭审后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对策】

对于庭审中没有出现新的证据和辩解,或者虽然出现,但对定罪量刑确无影响的,公诉人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继续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判。如庭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和辩解对定罪量刑确有影响的,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公诉机关应当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


4、因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逃,法院建议公诉人撤案,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对策】

公诉人不应接受法院建议,并说明简要理由,同时建议法院裁定对此案中止审理。


5、延期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犯罪,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罪行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存在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对策】

公诉人在延期审理的期限内又发现被告人其他新罪行,可根据情况,如果新罪行公诉机关能补充侦查完毕的,将遗漏的罪行追加起诉,并重新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如果新罪行在延期审理的期限内不能补充侦查完毕的,就已经查明的事实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6、案件无罪判决后,在抗诉期内获取被告人新的犯罪证据,如何应对?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对策】

案件无罪判决后,在抗诉期内获取被告人犯罪新的证据时应当提出抗诉。并将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移送上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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