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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讯 之 门 ——以钥匙和锁为喻(上)

2017-01-04 墙角石 刑事正义


作者:墙角石

来源:反贪之家

审 讯 之 门

——以钥匙和锁为喻


有位精神分析大师说道“每个人的内心都固守着一扇改变之门”,无奈门上挂着锁,而钥匙在门里头的人手上,若非当事人自己主动开启这把锁,任何人也开启不了这扇门。


 每个被审讯者亦固守着一扇门,门内有着我们审讯人员所求的案件客观信息,无奈被审讯者心里头挂着一把锁,若非自愿,无论审讯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审讯者都不会主动打开这把锁。


《新刑诉法》加入严禁刑讯逼供、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而任何理性之人都会明知供述交待意味着接受惩罚性,基于理性与本能都将拒绝供述。


获取供述的唯一途径莫过于让被审讯者意识到我们审讯人员手上已经有了一把能开启这把锁的钥匙,即被审讯者出现认知上的误区——无论其开与不开,我们都能打开这扇门,届时其将“对其毫不客气”,“顽固”抵抗不仅毫无意义,并且将获得从重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讯的过程就是如何开启犯罪嫌疑人的这把锁进入这扇门到房间里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审讯的手段、技巧、谋略也就集中于虚配这把能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开启这把锁的钥匙,这是审讯的精妙所在,这也是被审讯突破的谜底所在。


笔者试着以钥匙和锁为喻,从的某个角度去串联一下繁杂散乱的审讯技巧,希望能与对审讯有兴趣的同行共同交流。


笔者曾多次突破过受过资深法律人士培训而对抗办案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这都是高人之间的较量,然而,人内人外有人,人上人下有人,笔者不敢妄大。


讯问是一门实战性很强的能力,任何试图从书本而非实战去掌握这门能力终将仍旧是门外汉,而仅仅有实战经验而没有理论上的升华也只是一件没有灵性的工具。


审讯是智慧、意志力、人格魅力等的集中体现,是全方位的,有经验的审讯高手能将“畏罪”“侥幸”等些个词反复琢磨并领悟颇多,但任何具体的方法都具有他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任何试图借助一篇数千字的文章来解说审讯只能更显作者的肤浅认识。



一、   审讯是什么?


审讯是是在常态社会情况下,最深刻、最集中地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运行活动,是国家调查犯罪的专门行为,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一则突破,使抗拒交代的犯罪嫌疑人开口交代;二是获取证据,通过审讯问出证据和固定好证据。


简单的说审讯,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把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供述给办案人员,并形成文字,签字画;直白的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制作卖身契,自己把自己卖了。


毫不夸张的说,侦查人员审讯工作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案件质量,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贿赂犯罪而言,讯问取得突破意味着案件基本成功。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基本意味着牢狱,而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案件,获得法院的有罪判决几乎是不能的。


讯问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可以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切外围工作必须围绕审讯,审讯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取证,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的焦点所在。讯问能力也必定是一位一线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最核心的业务能力。


(一)审讯之恶


审讯是一件残忍的工作,“审讯是不道德的”, “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审讯的触动便因良心折磨而供认犯罪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弗雷德·英博(美)”。


审讯本身带有一定的恶性,有人说这是必要之恶。


审讯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之先,作为审讯者自己首先要突破自己的心理防线与心理障碍。无论哪一种审讯,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交待之前一刻,必须获得被审讯对象对审讯人员的充分信任并形成依赖,被审讯对象才会把自己内心的犯罪信息连同“自己”交给审讯人员。


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悲”。而作为一线审讯人员,有意识、有目的的说出一些话,做出一定的行为动作甚至表情,纯粹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而非凭自己的情绪个人喜好。


曾经多次将犯罪嫌疑人突破,不少被法院处以重刑,笔者总不免反思,自己当初的言行是否过了些,对当事人的心理创伤是否大了一点。


不论审讯人员的言行多么的合乎逻辑道理,无论社会公众如何的认定是犯罪行为人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自己送入监狱,但是,作为一名现场审讯人员,总还是会倾向于认为是自己亲手将被审讯人员绳之以法的,在突破的那一刻,审讯人员便已经知道接下来在受审者身上可能发生的一切。


“希望每个人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残忍的,至少是不人道的”——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因此,有所成就感的审讯人员必须不断自觉强化个人的人文道德修养,否则易陷于自大和成为人性之恶的泥沼中。


(二)关于刑讯逼供——最简单的审讯


无论承认与否,也尽管早为现代文明社会所禁止,刑讯逼供这一古老的审讯方式,时至今日,仍有办案人员在以赤裸裸的刑讯逼供或变相手法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这口供似乎并不必然为一些地方的法院所排除。


对被审讯者施以刑讯逼供是有效的。


身体的崩溃往往会导致精神的崩溃。然而刑讯逼供不仅是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审讯人员通过暗示、恐吓、威逼、甚至通过殴打、脚踢等野蛮的手段施对被审讯者施以身体、精神痛苦。恐惧于痛苦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


例如:用立体声音响持续数个小时对人进行“高分贝噪音轰炸”。 将犯罪嫌疑人置于空调口持续吹几个小时;对抽烟的人控制抽烟,或者不断给其烟抽以使其不得入睡;给其吃导致幻觉和兴奋的药物;带头套,只有在接受审讯的时候才能把头套摘下来;让人长时间保持一个简单的姿势,稍有放松就会受到责罚甚至敲打他的骨骼关节部位;特意安排人经常对犯罪嫌疑人大吼大叫,对被审讯者的冷嘲热讽、讥笑羞辱;几天的车轮审讯只提问一个问题;以其关心的家人利益损害为要挟。极端的并一般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将人的头用袋子裹得严严实实,什么也看不到,而他们的周围是一些汽车,这些车不停地在他们周围表演高速行进中的急刹车。等等。


通过上述方法,使被审讯者心理失去安稳,陷入一种错觉,倘若自己不招供,自己“有可能被打死”,“现时的痛苦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时候,将来的惩罚还很遥远”,现在顾不得去做理性的思考了,“基于人性追求现在的快乐或者回避现在的痛苦,多少也要做出点供述。


这种做法违背了当今法治环境下的审讯游戏规则,对被审讯者的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也会对审讯者带来不利后果,已经为绝大部分审讯人员所摒弃,如今,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说几句题外话,恐惧本身是一只怪物,它看不见东西,也听不见,但是,如果你感到恐惧,那么恐惧就会感觉到你,然后把你吞噬。如果你不恐惧地站在这只怪兽跟前它就发现不了你,根本无从发现你,而你则可以借助武器将其恐惧这只怪兽消灭。


审讯的工作,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制造恐惧这只怪物,将受审者引入预定的砧板上。审讯中,如果受审者感到恐惧,审讯人员就会感受到,并利用你的恐惧。



但是,这一审讯规则目前已经在很多犯罪嫌疑人和潜在的被审讯者头脑中印上烙印,通过口头或媒体广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并为审讯人员所利用。


从被审讯人员一进入审讯室内,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便成为笼罩在被审讯人员心头的一朵阴影,震慑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服务于审讯,并成为审讯人员凭空施展威慑力的一种倚靠。


例如,笔者在审讯的时候,常常要根据被审讯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社会阅历说相应的能够引起受讯问者心理共鸣的语言,尽管这些语言显得很沉重、粗糙,但是符合当事人的口味及心理经验,就产生了效果。


很多时候,这也是办案人员震慑犯罪嫌疑人,打击其嚣张气焰,去除其心理优势的手段,因而,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我们整个审讯的基础。



二、审讯的对象是一个社会化了的活生生的人


(一)审讯是一种人对人的社会工作


审讯作用的根源在于我们的被审讯对象是一个社会化的人。假设,我们审讯的对象是一头牛,任何审讯高手,哪怕是弗洛伊德也钻研审讯,也不能奈何这头牛。


假设我们的审讯对象是一个神智不清,语言不能,智商几乎为零的人,我们的审讯也是无效的,因为对象是一个没有社会体验的人,对受审者而言,成也社会经验阅历,败也社会经验阅历。


我们的审讯对象,是一个在特定的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人。


从婴儿不断成长,到了成年以后,他所经历的生活、学习、环境、社会活动,充实其需求的生存本能,形成一个区别于他人的相对稳定的个体,处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如家庭、亲情、工作单位、职务、地位等),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能够自我管理,趋利避害,即要求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理想的标准;具有良心,知是非善恶观念,明知羞耻荣辱规定自己的行为免于犯错的限制,如行为达成理想时骄傲,违反良心时感到愧疚等。


所以我们的审讯对象必须是一个完善、健全的社会人。(如果这个对象有不够健全完善,要么激发帮其完善,要么对其人性中的弱性加以利用使其倾倒),正因为如此,审讯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成年当事人,会在某个时候变成像个小孩一样,审讯人员反而像一位父亲。



(二)在社会规范下违法犯罪者内心思维受限——犯罪行为人的心头上都挂着一把锁



鱼总归是生活在水中的鱼,区别只在不同的水层中,它的思维来源于水也离不开水的界限。


有道是“人不做亏心事,半夜鬼敲门心不惊”。犯罪者必不自拔,违心者心中必有亏。作为社会人个体的人因为个体利益的需要,违反了社会的统一行为,就要受到社会行为规则对他的惩罚,这种惩罚必然表现为个体利益代价。为了维护利益,就会出现个体对抗行为。贯穿于自犯罪行为动机的形成自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的全过程。



正因为犯罪行为的违规性和将受惩罚性,无形中促进了犯罪行为人行为的有意识性。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一般包括犯罪的动机、预谋、准备、实施、犯罪得逞后的满足,为了逃避惩罚而出的各种反侦查行为。被侦查机关查办前后出现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过程的评估。有哪些自己做的比较隐蔽,哪些做的不够干净到位,哪些可能是容易导致事情暴露的细节。尽管行为前思虑再三,但是,由于受动机的驱使等因素影响,事后经过自己细心回顾,或是外部条件明朗,以及科技认识手段的提高,行为人对自己作案暴露可能性意识就会越高。暴露意味着受惩罚


可以说,一个人一旦犯罪,在任何时候都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估,就像放电影一样,各种情节在自己的大脑中反复出现,并不受行为人自己主观控制。


一个普遍的事实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可以口口声声的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记得不清楚了,而他内心里却明白自己做过什么,甚至每一个细节。


但是,为了逃避受惩处,个体必然选择对抗。行为人的思维、意识就会固定在一个方向——如何逃避惩处,相关的思维的空间就会被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框框内,堵进死角。思维越多,框框越明显牢固。除非借助于有效的联想暂时逃离于这个框框空间内。


然而,“一个人要完全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透露是极为困难的,绝大多数人即使明白一旦自己的秘密被人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否定性后果,也会向人(陌生人或信任的人)透露的------犯罪嫌疑人要严守犯罪秘密,绝不透露,就会给自己带来许多心理压力,而且随着压力的积累,寻找宣泄的渠道也会越迫切”。但是,犯罪信息必须限制在框框内。



笔者把这个框框比喻成锁。锁住犯罪信息的框框薄弱处,同样也是容易导致案件暴露的细小处,比成锁芯内的齿凹点;框框内的坚固处,也是嫌疑人自认为的隐蔽高明处,藉以对抗审讯侦查的支点,便是锁芯内的凸点。于是,犯罪嫌疑人心头上的锁便自发的成形了。


这样,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藉以守住内心的秘密;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也可以藉以打开这把锁获取犯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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