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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典】公诉人法庭答辩中存在的问题和答辩一般要点

2017-01-23 桑涛 刑事正义

 

来源: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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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答辩中存在的问题和答辩一般要点


(本文节选自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桑涛的新书《公诉语言学——公诉人技能提升全程指引》,本公号发表时有所改编)。

 

当前公诉人法庭答辩中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法庭辩论尤其是答辩活动存在上述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最为薄弱、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无疑是法庭答辩。当前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表现不佳、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慢。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反应迟钝,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及时听懂听清,没有立即领会辩护人所提出的核心的辩护观点,从而不能做出快速反应,结果或半天不知如何应答,僵在法庭上,或乱答一气,答非所问,没有针对性。


二是断。有的公诉人驾驭语言的能力差,答辩中语言不流利顺畅,表达跟不上思维,结果出现答辩语言断断续续、结结巴巴或较长时间沉默冷场的情况,或者多余的语气词过多,充斥在发言之中,“哼哼哈哈、这个那个”的语气助词甚至淹没了主要的发言内容。


三是乱。有的公诉人在答辩中思维混乱,头绪纷繁,层次不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理论问题应对不上,越答越慌,乱了阵脚,答辩缺乏逻辑性;有的公诉人不能冷静沉着地应对法庭上出现的意外变故,对于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束手无策、慌了手脚,造成答辩时语无伦次。


四是散。有的公诉人答辩中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辩护人提什么问题,就答什么问题,事无巨细一概答辩,面面俱到,四面出击,结果答辩重点不突出,主次不分,在一些多被告人、多辩护人的庭审中,答辩冗长重复,散乱无边。


五是软。有的公诉人答辩没有针对性,态度不坚决,观点不鲜明,应当严正驳斥的不去驳斥,答辩用语缺乏气势,答辩语言软弱无力,造成庭审局面为辩护人所控,法庭上出现“一边倒”的被动局面。


六是抗。有的公诉人片面地认为在法庭上一定要把辩护人驳倒才算是胜诉,因此在答辩时斗气思想严重,不能冷静对待辩论,或强词夺理,不惜强辩、诡辩,牵强附会,或粗暴打断对方发言,或有一点挫败就暴跳如雷,没有风度,影响形象;有的公诉人好胜心切,在法庭上将一些不属于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甚至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如包养情妇、嫖娼等问题也作为争胜的筹码和指控的依据,试图说明被告人人格低下,却不知这种做法反而授人以柄,使人对公诉人的人格产生质疑,影响了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七是僵。有的公诉人虽然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公诉风格,却不能根据辩护人的风格及时调整辩风,答辩风格只知义正词严,不知和风细雨。其实,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中,公诉人的出庭风格应当从传统的慷慨激昂式转向现代的理性平和式。许多公诉人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出庭公诉中没有改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出庭心态,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代表正义、代表公平,而辩护人是代表个人、代表私利,公诉人是犯罪的打击者、正义的维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而辩护人不过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而在出庭风格上仍坚持或倡导传统的气势咄咄逼人、言语慷慨激昂的角色定位。其实,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庭审方式越来越要求控辩平等,理性平和、以理服人、以证制人的出庭风格更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裁判。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风格,体现审慎、中立、谦抑、持衡的特质,同时还应当根据辩护人的风格,及时调整自己的答辩风格,不能僵化不灵。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公诉人出庭的法律效果,影响指控犯罪的成败。因此,掌握一定的答辩技巧,对不同性质的辩护观点采用不同的答辩策略,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公诉人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

 

公诉人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首先要立足于我,守住阵地。许多公诉人之所以在法庭上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没有了自己的主见和观点,就是忘记了自己的庭审职责。公诉人的庭审职责,是立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这是公诉人法庭活动的根本,只要这一根本立得住,其他问题就是次要的、枝节性的。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一定要注意紧紧围绕自己所掌握的核心问题,不要偏离主题,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核心问题,可以采取“你辩你的,我说我的”的方法,不为其所惑,不为其所乘。


2.备,就是要做好庭前预测,充分准备。公诉人的法庭答辩应当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不可轻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公诉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辩护人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3.听,就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发言要认真倾听,听出门道。法庭辩论中,没有听,就没有说,因为答辩必须有针对性,连对方的意思都没有搞懂,谈何辩驳?一些公诉人不懂听的技巧,认为只要把辩护人的观点原原本本记下来就可以了,结果在答辩时只能依记录逐条批驳,造成答辩散乱,这就是没有掌握听的技巧,没有听出“门道”。其实辩护人答辩的观点再多,也是可以归纳的,如围绕着证据问题,辩护人可能会提多个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大问题;围绕着定性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很多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如何辩明案件性质的问题;即使多名辩护人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其中也必然有重合之处,公诉人听的重要任务,并不仅在于记住辩护人都说了什么,而在于归纳他们的总体观点和论证方法。只有将辩护人的观点归纳清楚,答辩中才能做到干脆利索。


4.思,就是在聆听辩护人发言时必须集中精力,迅速思考,找出对策。由于公诉人答辩具有即时性,对于辩护人的观点容不得庭上过多的准备,那么除了庭前全面预测之外,公诉人就要有迅速思考的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除了靠平时的积累之外,还要锻炼能够“一心二用”的能力和“急思”能力,即在继续听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能够迅速对他前面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及时总结提炼,作出答辩准备,这时,就要求公诉人听与思要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听”与“思”是法庭答辩中最重要的方法,尤其是在辩护人提出新的观点、公诉人庭前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边听边思、听思结合、迅速做出判断与组织好答辩语言,对于做好庭审即席答辩至关重要。听与思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采取表格归纳法,公诉人需要一张纸,一支笔,记观点,找对策,在辩护人发言时记下其观点,在对应侧写出应对语言:图表显示(略)


将辩护人的观点写在左边,将答辩语言写在对应的右边,适合简单的答辩问题。辩护人的观点比较多、辩护人人数比较多,观点比较分散时,需要使用归纳的方法,则可以用如下方法:图表显示(略)


5.变,就是公诉人要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在预测辩护观点的同时,遇有法庭上出现的新变化,要能够及时应变,掌握主动。公诉实践中,无论庭前预测如何充分,在实际庭审中,总是有一些问题为公诉人所未能预测,这是因为被告人、辩护人的思想是发展变化的,法庭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介入其中,增加了法庭上的变数。因此,公诉人对于法庭上可能出现变化本身,首先要有思想准备,不要错误地认为所有活动都在预测之中,其次遇到了变化要沉着冷静,而不能慌乱紧张,要以放松的心态、积极的态度去应对,立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机动灵活地处理庭上变化。当然,这种沉着冷静,是以心中有数为基础的,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至少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能够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这就要靠公诉人平时多思考、多积累了。


6.对,就是要根据辩护人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运用答辩语言,有力地应对,有效地实现答辩效果。公诉人在形成自己的公诉风格的同时,在法庭上要根据辩护人的辨认风格,有针对性地运用辩论技巧。每个公诉人都有自己的公诉风格,这是公诉人成熟的表现。同时,在形成自己公诉风格的前提下,公诉人还应当根据法庭上辩护人的辩风、态度、语言风格适当调整自己的语言风格,而不能一成不变。


要达到上述要求,公诉人就要努力成为公诉业务的“专家”和相关业务的“杂家”。一方面,除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对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民商法、行政法、刑事侦查、法医学等,也要有相当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除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当掌握其他如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口才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此外,还应当时刻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工作大局,关注刑事政策和策略的发展、变化。公诉人不仅要发挥自己的智慧,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随时准备应付变化。为此,公诉人只有不断加强知识储备、信息储备、能力训练,才能做好法庭辩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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