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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监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安排

2017-02-08 监察委前沿 刑事正义

来源:监察委前沿

转自:刑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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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山西、浙江、北京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层组成情况


近日,山西、浙江、北京三地均完成了本地省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层的人大任命工作,并正式挂牌成立。虽然省级监察委员会人事任命和机构挂牌是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步,但是这也仅仅是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开了个头。

 

根据中央有关人员表示:挂牌之后,三地监察委要在3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的组建工作, 6月底前,则要完成市、县(区)两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这应该是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最晚时间)。虽然试点地区省级监察委员会已经正式挂牌,但是相关机构设置调整、整合及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如何安排工作则需要下一步完成。对此,我们结合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人事任命情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以资参考。



山西

浙江

北京



职务




来源

任职属性

主  任

任建华

任泽民

张硕辅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副主任

陈学东

马光明

杨逸铮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郝  权

王海超

王贵平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孟  萧

罗悦明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胡志权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委  员

何  青

陈章永

杨小兵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王帅红

徐鸣华

钱华杰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王成禹

叶怀贯

韩索华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孙京民

孙良根

杨玉香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荣奋刚 

鲍秀英


纪检监察系统

兼    任


王海林

陈春玉

王向明

检察院反贪局

转隶任职




02

转隶部门问题


由于行政监察部门长期与纪委合署办公,因此不存在转隶问题,同时,各地预防腐败局往往也是设置在行政监察部门内,因此也不存在转隶问题,政府监察和预防腐败部门主要是整合问题。

 

所以,本次转隶主要针对的是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后,转隶机构也进一步明确,即: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反贪反渎下设的侦查指挥中心(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及设立在控申部门的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机动安排承担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职能的检察技术部门、司法警察部门、检察室、检察分院,以及部分地区检察机关设立的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仅服务侦查活动需要的侦查信息处(室)等,均不属于本次试点期间的转隶部门,这应该是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与纪委协商后作出的安排。

 

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市、县、区检察机关部门的转隶,也应是比照省级检察机关转隶部门的情况执行,即:市及以下检察机关转隶部门范围是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反贪反渎下设的侦查指挥中心(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及设立在控申部门的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同时,这些部门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将随部门整体转隶到本级监察委员会。这既与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相符合,也考虑到了检察机关力量平衡的需要。



03

转隶人员问题


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层人员任命已经结束,但是其他内设机构人员及转隶人员安排并未公开。从三地监察委员会领导层安排可以看出,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层人员兼任监察委员会同等职务为主要形式,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中,属于检察机关领导层的反贪局局长,转隶后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属于班子成员,不兼任纪委常委。


此外,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也没有检察机关相关分管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的分管副检察长同步转隶监察委员会担任相应职务。而且,同属检察机关大局的反渎局局长转隶后,也并未出现在监察委员会领导层(委员)名单内。同时,从省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层任命人员先后情况看,检察机关反贪局局长转隶任职后,排名除山西排在六位委员的第五位外,浙江排在六位委员第六位,北京排在五位委员第五位。也即反贪局局长转隶后,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排名要排在原纪委常委兼任监察委员会委员之后。

 

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市、县、区检察机关部门转隶时也可能将比照省级监察委员会的安排,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预防腐败部门的负责人同步转隶,除反贪局局长转隶担任本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外,反渎局局长及预防部门负责人一般均不会进入监察委员会领导层,而应是职级平移,担任监察委员的中层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也有可能仅仅是同职级副职)。此外,市、县、区一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部门的分管副检察长也应该不属于转隶人员范围,如果需要调任监察委员会任职,则由当地改革领导小组及组织部门统筹安排。

 

同时,从领导层人员安排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仍主要集中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上,并对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违规违纪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调查。这说明,试点期间将可能不会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应是采取增设少量监察处(室)的方式集中办案力量,所有监察处(室)将负责案件从违纪违规到涉嫌犯罪的整个调查过程,也就是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职务犯罪,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均由负责相应案件调查的监察处(室)“一杆捅到底”。由此可以看出,转隶人员安排时,将根据个人特点和原检察机关任职情况,采取职级平移分散安排到监察委员会相应处(室),同时,因转隶人员较多,有可能部分有职级人员保留职级但可能不会安排具体中层职务。


04

机构设置问题


从三地省级监察委员会人事安排来看,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及领导层人员均有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层兼任,这应该是贯彻中央“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进行的安排。

 

由此可见,机构安排也将贯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起码试点期间,不会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情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之类的专门的机构。而应是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公用一套机构,只是部门内设机构在处理党风党纪、行政违法和职务犯罪各有分工和侧重外。而且,近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四条如下规定值得注意:一是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有关机关协助;二是审查期限90日,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不得超过90日,同时审查期间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人的人身自由;三是审查、调查等重要阶段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从该规定更可以看出,今后纪委办案、监察委办案均需要投入较大力量,监察委员会内设部门与人员将与纪委共用,分工不分家,办案时力量统一调配指挥。这也说明,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在现有纪律检查部门的基础上不会有太大变动,一是完善监察室职能并增设少许监察室安排转隶人员,同时增强办案力量;二是案件审理和案件管理部门分工更加明确,职能可能会加强;三是技术、宣传、教育、预防等部门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市、县、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可能也将是按照上述原则,一是重点放在原机构整合和完善以及少量增设上;二是重点放在纪检与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融合上,及如何实现融合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调查工作一条龙运行;三是重点放在与检察、法院、公安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上,从而建立科学可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配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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