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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审查与采信刑事案件“一对一”证据的审判指导观点

2017-03-17 刑事正义

转自:刑事实务


观点来源于《刑事审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编著),由“南京刑事”公号王迎庆编辑


如何审查与采信刑事案件“一对一”证据


一、“一对一”证据概述


“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


此类案件的证据具有两个特点:1、“一对一”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一对一证据一般都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只要其中一方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2、“一对一”证据通常是言词证据。在“一对一”证据中,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大多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该类证据的内容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一)常见案件类型


“一对一”证据情形多发生于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包括作案手段狡猾、场所隐蔽、案发时间间隔较长或取证工作不细。典型的案件类型包括无第三人在场的受贿、行贿案件,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的强奸案件,以及取证不全导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案件。根据被告人是否供述有罪,可以将“一对一”证据案件分为被告人供述作有罪供述,被害人、证人未指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被害人、证人指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后一种情形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

(二)不同类型“一对一”案件的认定


不同类型的“一对一”证据案件,因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可能导致案件的认定难度有所不同:


1、对于被告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被害人、证人指认被告人犯罪的,应当审查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人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能够印证,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对于被告人供述作有罪供述,被害人、证人未指认被告人犯罪,被告人供述缺乏印证,仅有被告人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1、审查被害人或证人提供证据的动机


实践中,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证人的作证动机及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者关系一般,则其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反之,则容易夸大事实真相,以期加重或者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2、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

甄别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有必要对被害人陈述、证人作证的主观能力和客观环境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被害人、证人是否因认识、记忆或表达的原因而使提供的证据失实或部分失实。

(2)被害人、证人是否因距离较远、空间障碍、光线照明、音响大小或事件发生的突然与短暂等原因而影响感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被害人、证人提供证据时,有无收到胁迫、引诱、欺骗、贿买、指使等因素。

3、审查被害人、证人证言的内容


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内容的审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正式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前后叙述是否相同、稳定,有无反复和重大的出入;

(3)证实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如果被害人、证人对其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如实描述,则一般会自圆其说、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被查证属实的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反之,则会出现前后矛盾或者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也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4、审查被告人辩解的动机、目的


实践中,被告人作出辩解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有点被告人作出辩解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有的被告人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逃避制裁或者掩盖共犯的罪行。因此,查清被告人辩解的动机、目的,有助于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

5、审查被告人辩解的内容


对于被告人辩解内容的审查,应当关注辩解本身是否合乎情理,同时考察被告人到案后多次供述的内容是否稳定一致。如果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不符合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或者前后出入变化较大,就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另外,应当审查被告人作出辩解的具体环节,是否属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反常现象,以及被告人口供的变化是否有企图逃避罪责意外的原因。

6、审查被告人辩解与其他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审查被告人辩解的真伪,应当将之于案件中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辩解与其他间接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经验法则和证据分析,比较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而作出采信何种证据的决定。如果发现被告人辩解与其他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基本一致,在关键细节问题上”描述“能够吻合,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以及是否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




三、特定类型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1、贿赂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对贿赂案件中“一对一”证据,应当围绕与行贿、受贿有关的构成要件事实审查证据材料,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1)犯罪的起因,系索贿还是主动行贿,即,行贿人出于何种目的行贿,意图取得何种利益,受贿人收取财物的动机;

(2)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现及危害后果;

(3)行贿款项的来源、受贿款物的特征及去向;

(4)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及书面凭证;

(5)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来往;

(6)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7)受贿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8)未归还的原因;

(9)受贿人的亲友不正常的收支情况;

(10)案发原因及举报人提供的线索;

(11)行贿人、受贿人接受调查时的具体反应等。

2、强奸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对强奸案件中的“一对一”证据,应当结合以下各种因素进行审查判断:

(1)被告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物品如衣物、卫生纸、避孕套等,被害人被损坏的物品如衣物、内衣内裤、鞋、袜,以及犯罪工具如刀具、枪支、棍棒、麻醉药品、绳索等;

(2)被害人描述的被告人的体貌特征;

(3)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夫妻、情人、或者有职务上的制约等关系;

(4)被害人是否从事特殊职业;

(5)强奸行为的手段、时间、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如是否有捆绑、殴打、堵嘴、咬伤的痕迹;

(6)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及动机,即、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被告人以及告发的动机;

(7)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如针对其与被告人的关系、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强制手段、自身反抗情况、体味姿势等细节上的陈述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8)被告人的辩解的动机及辩解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间接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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