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侦查讯问”十忌“:实战经典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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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十忌”
作者|郑卓佳(广州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职务犯罪研究(微公号)
忌准备不足匆忙上阵
在实践中,一些审讯人员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没有基本的了解就匆忙上阵,这对审讯是有害的。
一场审讯能否成功,能否在较短时间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案情、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的把握。当然,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审讯人员对嫌疑人个性特征往往难有全面客观的了解,但是却可以在接触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他的个性特点等信息;在正面接触后,还要留心观察,以根据他的个性特点合理调整讯问方案。
总的来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尽量收集案件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知识结构、个性特征、兴趣爱好有一个基本把握;
同时,在审讯过程中要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是畏罪、对立还是侥幸,以便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弱点、心理状态及赖以存在依据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及时调整讯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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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非出于审讯策略的拉家常
一般来说,除非出于审讯策略的需要,审讯人员是不能在审讯中拉家常的。
原因在于,审讯实质上是审讯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方法、途径,从观念、思维、情感等方面持续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传递进攻性信息,以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过程。
讯问的这一特性要求审讯人员树立威严成熟、经验丰富、洞察能力强的侦查能手形象。但是,如果审讯人员相互之间拉家常,就会降低审讯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心中的威严形象,事实上等于给犯罪嫌疑人营造了一个非常轻松的问话环境,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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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在讯问过程中缺乏耐心
假如犯罪嫌疑人察觉出审讯人员已经没有耐心,就可能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只要继续编造谎言,审讯人员就可能放弃讯问,因此审讯人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展示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信心,以此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巨大的压力,为后面的讯问作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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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
讯问要掌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掌握讯问主动权,避免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要打乱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让其摸不着讯问思路,而不是被动地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掌控讯问节奏和方向。
要主动创造机会,设置陷阱,挖取其供述的矛盾。同时,讯问时,不仅要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要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表情等非语言特征,借此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态度,推测有无隐瞒重大问题及考量供述的真实性。
要注意的是,谎言可以编造、对细微动作却往往无法遮掩,因此,如果副语言表征(如体态语、表情语、语调等)的信息与供述语言所表征的含义不一致时,通常要相信的是副语言,而非嫌疑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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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侦查人员都当黑脸
出于审讯策略的需要,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往往有黑脸和红脸的角色划分。
即一人不断制造紧张态势,态度严肃、语气严厉,通过不间断的发问、指出对抗讯问的后果等方式树立威严形象,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
另一人则以感化的方式,通过讲道理以及关心生活细节来消除对立情绪,博取嫌疑人的好感。
实践中,由于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审讯人员往往存在急躁情绪,对犯罪嫌疑人态度严厉,即都成了黑脸角色,这在审讯中是忌讳的。
因为如果审讯人员都成了黑脸角色,在审讯过程中就难有回旋余地,很可能使讯问陷入僵局,特别是针对那些吃软不吃硬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如此。
因此,在审讯前要根据审讯人员的个性特点、相貌特征、业务专长等对红脸黑脸的角色进行合理安排,通过红黑脸的扮演使嫌疑人感受到明显的情感反差,进而使犯罪嫌疑人对红脸者产生信任,形成一种易于说实话、愿意说实话的心理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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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交班时缺乏沟通
在突破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需要几个讯问小组分班进行,但有时审讯人员在换班时没有对原先运用的审讯策略、嫌疑人当前的心理状态等问题进行沟通,导致接班的审讯人员运用其他审讯策略时自露家底,导致讯问失败。
例如,原先的审讯人员虚张声势对犯罪嫌疑人说:你的犯罪情况我们已有相关证据印证,你交不交代都可以,但这主要体现你的态度。但接班的审讯人员在突破犯罪嫌疑人时却说:你不要以为不交代问题,检察机关就无法查清楚,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深入调查,但已成立了专案小组,我们一定会查清你的问题的。
如果讯问前后透露的信息有相左之处,容易使反侦查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掌握侦查机关掌握证据信息的情况,也就给了其继续抵抗的信心。
因此,审讯交班时切记对审讯的情况进行沟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交代、交代的内容、心理状态等方面进行交流,以使接班的审讯人员根据前面的审讯情况合理调整侦查策略,在讯问时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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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喜乐挂于脸上
在审讯进程中,当犯罪嫌疑人心理有所动摇,或者开始交代问题时,一些审讯人员就喜形于色,这在审讯中是忌讳的。
事实上,审讯是双方获取对方信息并以此决定采取何种应对策略的过程,审讯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语内容、举止动作等得到线索,犯罪嫌疑人也通过审讯人员的各种反应获取信息。
当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审讯人员喜形于色时,嫌疑人可能会产生“是不是交代这些已足够了,审讯人员已经满意了”的想法,这对于继续深挖余罪是不利的。
因此,一位审讯能手要始终保持严肃睿智的形象,不应把喜怒哀乐放于脸上,以免给犯罪嫌疑人以信息,影响审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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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使用证据太具随机性,无计划可言
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手中的证据不知如何使用,或者不使用,或者随意使用,降低了使用证据可能取得的讯问效果。实质上,抛出证据时要注意分寸的把捏,不能过于随意。
总的来说,抛出证据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审讯人员在讯问前要分析证据效力,证据是否经过查实,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同时要对证据在何时用、怎么用,哪些证据不能展示等问题都有清楚的了解。
二、证据不宜在讯问开始时就抛出,也不宜一下子全部抛出。要利用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证的心理,在适当时机出其不意地抛出罪证揭露犯罪。从实践中看,在嫌疑人的供述矛盾百出时抛出证据,效果较好。
三、在抛出证据时,要营造一种对案情无所不知的高深莫测态势,有计划、有次序地抛出手中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审讯人员已经完全掌握罪行、自己已经完全没有退路的假象,这样其心理防线就可能很快崩溃。
四、对于未经查实的证据材料,不能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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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讯问语言无艺术性
讯问语言的组织和选择是有考究的,不能随心所欲。实践中,选择讯问语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讯问时要隐藏讯问目的,让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所以的情况下走入预先设好的“陷阱”,供述自以为无所谓的案情细节,为下一步讯问打下基础。
二、当触及案情时,应尽量使用模糊语言,使犯罪嫌疑人从审讯人员一方获取的信息尽量少,加重其信息不对称的孤立感。
三、避免通过诱供、欺骗、引供、指供(包括明指和暗指)等方式进行提问,以免成为庭审翻供的口实。如“你当时收受李某5000元还是1万元”(这一提问隐藏了“犯罪嫌疑人收受了李某钱财”这一前提),又如“只要你承认了,我们就放你走”等。在实践中,何为引诱、威胁、欺骗?有时难以区分,如何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呢?关键要看是否违背了自白任意性原则。如果采取的方式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迫承认有罪,就是非法的;如果采取的方式不会使无罪的人产生有罪供述,就是合法的。
四、要避免使用脏话或者损害人格尊严的词语来刺激犯罪嫌疑人。这一方面有损审讯人员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审讯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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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用书面语言作讯问笔录
笔录是讯问人员根据讯问情况对语句进行重组形成的。实践中,讯问人员为了使语句更加流畅、更有文采,往往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组织语言,有时还尽量追求书面化。但是,随着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加强,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笔录制作方式有可能受到辩方的质疑或抵制。
正确的方式是,讯问人员在制作笔录时,要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一字一句地记录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的供述;要尽量少用书面语言,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原话的加工,以保持笔录的原始性,防止翻供。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转变过程,笔录中也要予以反映,以保持笔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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