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金燕君,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1998年9
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燕君与被害人刘雪阳在1996年下半年曾有过短期恋爱关系,中断关系 后,于1997年3月左右与邻村青年张仲安恋爱并订婚,关系较成熟。但由于金燕君之父金德永脾气暴躁,时常打骂女儿,甚至当着其男友的面。1998年1月初,金燕君又为嫁妆等事与其父发生争吵,当时张仲安正外出做生意,金燕君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又感恐惧,就想到以前的男友刘雪阳可能会愿意陪其同死。1998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金燕君先写了一封信(信中还带了一张金的照片)又打了三个电话给刘雪阳,询问“能否为我付出一切,包括……”(据金燕君交代)在电话中得到了刘雪阳的肯定回答。被告人金燕君即在电话中约刘雪阳于1月21日上午在嵊州市博济丝厂门口会面。之后,金燕君到自村“老蛋”店里买来6只圆筒形奶油蛋糕,并到博济街的地摊上买来粉状老鼠药掺入蛋糕的奶油中。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金燕君用一只黑色塑料袋携带放有、 老鼠药的蛋糕赶到博济丝厂门口,与已应邀而至的刘雪阳见面,后二人一起乘车前往嵊州市南山水库交谈。下午2时许,当金燕君再次在交谈中试探得知刘雪阳表示愿意与其同死后,便取出放有鼠药的蛋糕与刘雪阳同吃。不久,刘雪阳先出现中毒症状,金燕君才告知蛋糕有毒,当刘雪阳倒下后,金燕君即大声呼救,刘雪阳被附近群众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下午,刘雪阳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金燕君也出现了中毒症状,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刘雪阳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燕君犯故意杀人罪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燕君因故萌生自杀之念后,在没有讲清事情原委及其真实想法,致使被告人刘雪阳产生误解的情况下,让刘雪阳陪其同死,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4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燕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金燕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金燕君因家庭纠纷萌生轻生之念,在自杀过程中,未告知真实情况而让刘雪阳陪其同死,用食物中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一、争议问题
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从刘雪阳与金燕君的交谈中可以得知,刘雪阳从内心来说是愿意自杀的,且其在这一意愿的推动下主动吃下了有毒的蛋糕。可见,刘雪阳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无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金燕君因故萌生自杀之念后,在未告知蛋糕有毒的情况下而让刘雪阳陪其同死,用食物中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现进一步论证如下:
(一)相约自杀行为的认定
自杀是行为人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有些国家刑法规定,自杀未遂的构成自杀罪。在我国,自杀行为一般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如果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杀未遂但造成伤害的,构成战时自伤罪。但是,造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相约自杀,有的是在他人的教唆、帮助或者逼迫下自杀,有的是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或正当行为而引起自杀。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成立相约自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相约自杀的参与者必须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而自己不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这种场合,假借相约自杀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与自杀者之间并无真正的共同自杀的决意,行为人为了掩盖真相,逃避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共同自杀的方式诱骗他人自杀以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2)相约自杀的参与者必须有共同自杀的谋议。如果行为人意欲自杀,并希望他人一起自杀,但未经谋议而先将他人杀害,而自己自杀未成的,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自杀者本身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因而如果相约自杀者均已死亡,当然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其他的相约自杀的情形,则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相约自杀而没有死亡者的行为对对方起到精神支持作用,但由于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因此,自杀而没有死亡者不应对他方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张某与王某相约共同跳河自杀,张某跳入河中溺水而亡,王某也跳人河中却被救起。王某不应对张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受托杀人。我国现行刑法对受托杀人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行为小得多,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从宽。这种行为实际上涉及被害人的承诺是否阻却违法性的问题。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的条件就包括承诺者对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具有处分权限,而生命是被害人无权处分的。因此,经被害人承诺而杀死他人的行为仍然具有刑事违法性。例如,黄某与白某相约共同自杀,黄某要求白某先将自己杀死,白某用刀将黄某杀死之后,看到黄某死亡后的惨状如此恐怖,便放弃了自杀行为。此时,对白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而死,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死或放弃了自杀行为。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对提供条件的自杀未死者或放弃自杀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对其处罚应当比一般帮助自杀者更轻,甚至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刘某与孙某相约共同自杀,由刘某提供毒药,孙某服毒之后死亡,而刘某却自杀未死或放弃了自杀行为。对刘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
(4)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诱使或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引诱者或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引诱者或教唆者自杀未死或放弃了自杀行为。对引诱者或教唆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
(5)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如果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例如,王某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后私定终生,却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强烈反对。被告人王某设法取得了两瓶安眠药与李某相约自杀。王某先服下了15片药,李某正准备喝下药片时,王某对李某说:“咱们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没人管,以后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 这时李某听后得知王不想死,又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王说:“没想到你是这号人。”随即端起水喝下150片“安眠药”。王某不加制止,也未将情况立即告知其亲人,更未对李某进行抢救,后王脱离了危险,李于当日死亡。 由于相约自杀是王首先提出来的,当自己后悔而中止自杀后,李服药时,王有阻止其自杀的义务,但是王可以阻止而未加阻止,也未及时告知李某亲友或送去抢救,而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的客观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金燕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由于证据的欠缺,被害人刘雪阳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何种态度已不得而知。从理论上说,以下两种情形都可能发生:
(1)如果刘雪阳真心愿意陪同金燕君一起自杀,那么,本案就是相约自杀。具体来说,被告人金燕君利用自己与刘雪阳曾经是恋人的关系,诱使刘雪阳陪其同死,而刘雪阳念及旧情,也真心愿意与金燕君共赴黄泉。于是,刘雪阳与金燕君一起吃下了有毒的蛋糕,结果是:刘雪阳中毒身亡,而作为相约自杀引诱者与自杀条件提供者的金燕君却获救未死。此种情形完全符合上述相约自杀的第三种情形与第四种情形,对金燕君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宽。
(2)如果刘雪阳误以为金燕君仅是考验他是否真心喜欢自己,而表面上同意一起自杀,但内心其实并不想自杀,那么,本案中金燕君在相约自杀这一点上就存在认识上的错误。金燕君仅仅根据对方作出的同意共同自杀的意思表示,在未告知对方真相的情况下,就让对方吃下了有毒的食物并致对方死亡,这种基于认识错误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既相约自杀的成立以自杀的参与者最终均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和谋议为前提,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由此可知,本案中无论刘雪阳是否同意自杀,金燕君主观上对此是否有认识上的错误,金燕君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相约自杀情形下对行为人的量刑要比在认识错误情形下对行为人的量刑要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燕君未告知真实情况而让刘雪阳陪其同死,用食物中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事实上回避了对刘雪阳内心思想的认定。但是,从结果来看,本案认定金燕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适当的,只是在量刑上可能偏重。
相关的参考案例
(1)姚定荣诱逼他人自杀案
1992- 1999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上)(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377页。
(2)劭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
1992-1999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上)(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381页。
(3)张玉龙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案——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反悔,并阻止恋人获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2-1999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上)(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385页。
观点来源:中国法院网、检察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