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4)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导读:《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开始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案例都是根据真实判例编写,是对司法一线工作者对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探讨和回应,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说明:1.标题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人民司法案例》中也有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因此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3.由于字数限制,本期推送的只是2014年共12期刑事案例裁判要旨,以后将陆续推送2007至2017年度案例要旨。
1.在主要依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李静然02.017)
【裁判要旨】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案号】一审:(2012)抚刑一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2)辽刑四终字第116号复核审:(2013)刑五复35705813号
2.在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的刑法评价(彭辉张进扬02.022)
【裁判要旨】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仪刑初字第0179号二审:(2012)扬刑二终字第0117号
3.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的认定(肖福林02.026)
【裁判要旨】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简称退交),即是否构成受贿罪时,要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有在行为人确属无受贿故意时的退交,才属及时退交;否则,应属既遂后的退赃行为。
【案号】一审:(2012)信刑初字第228号二审:(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18号
4.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成戚庚生02.029)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5.现场等候型自首的审查与认定(蔡智玉02.034)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构成自首时,主观上被告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对被告人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郑刑一初字第110号二审:(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22号
6.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冯世联郭伟伟02.070)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将部分款项用于期货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事实高息借款,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
7.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钟莉范冬明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8.死缓期间又犯应判处死刑之罪的数罪并罚(陈义熙张红04.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一审法院对新旧两罪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仅对新罪判处死刑,同时将死缓变更死刑,并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核准。
【案号】一审:(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38号复核审:(2011)渝高法刑复字第95号重审一审:(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1号重审复核审:(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00076号复核审:(2013)刑监复87846941号
9.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怀疑的排除(柳华颖04.027)
【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号二审:(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10.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刘妙香竹庆平04.03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前往国外定居取得外国护照,持该护照进入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国籍时需要明确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依照国籍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是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三是注销户口不等于退出国籍。
【案号】一审:(2011)郑刑一初字第90号
11.国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郭自力04.036)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王中伟赵克04.037)
【裁判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不具有反社会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公益,则其应当受到保护。
【案号】一审:(2012)綦法刑初字第477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3.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高翼飞04.041)
【裁判要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1)一中刑初字第1790号二审:(2012)高刑终字第99号重一审:(2012)一中刑初字第4866号重二审:(2013)高刑终字第274号
14.服刑期间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并追究应认定自首(张华04.071)
【裁判要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案号】一审:(2012)普少刑初字第77号
15.《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12)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6.《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周小霖06.018)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7.《杨延虎等贪污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51)
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18.《李飞故意杀人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林玉环06.056)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19.《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61)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20.《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李兵06.067)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1.无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证据分析(杨锐吴含中08.026)
【裁判要旨】在缺乏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音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的命案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客观证据并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结论的,应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重一审:(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二审:(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82115582号
22.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陈攀08.031)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47号二审:(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94042366号
23.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罗国良08.034)
24.利好型内幕信息复牌后未兑现的违法所得认定(罗开卷08.035)
【裁判要旨】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在复牌后兑现的,不论在复牌日还是复牌日之后抛售股票,均应以抛售后的实际获利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果复牌后没有抛售而是选择继续持股的,则应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账目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95号
25.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于耀辉08.039)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
26.如何判断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是否明确(陈靖08.043)
【裁判要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起诉书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等客观要素的事实描述是否明确;二是起诉书是否对客观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评价;三是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案号】一审:(2013)甬宁刑初字第68号二审:(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05号重一审:(2013)甬宁刑重字第1号
27.缺乏直接客观性证据案件的死刑适用(聂昭伟10.038)
【裁判要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有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49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2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第73132310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第3号
28.国有医院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陈姣莹周嫣10.041)
【裁判要旨】在判断国有医院信息管理人员“拉统方”为医药营销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应当从其职务内容是否具有公务属性来判断其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医疗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数据负有监控和管理职能,其工作具有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当视为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号】一审:(2012)嘉刑初字第1117号二审:(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29.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黄金喜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号】一审:(2011)歙刑初字第00122号申诉:(2012)歙刑监字第00002号申诉:(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30.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刘龙10.047)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淮刑初字第0192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
31.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黄欣晖祁若冰10.051)
【裁判要旨】用工主体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出于躲债目的逃匿,脱离有关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又扰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置,因而,其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案号】一审:(2013)宝刑初字第0336号
32.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钱斌马作彪10.053)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前后行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更具有独立性,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或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2)河刑初字第188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
33.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刘光明10.058)
【裁判要旨】在倒卖假文物过程中,被害人经过鉴定仍然购买的,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种情形,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能折抵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临刑初字第420号二审:(2013)淄刑二终字第46号
34.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把握(王捷明12.004)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毒品行为的被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6号二审:(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3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定性(姜金良朱恩松12.008)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人存在连续贩毒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3)扬江刑初字第0546号二审:(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36.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徐晓明罗明华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37.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胡红军王彪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案号】一审:(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再审:(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
38.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叶巍12.018)
【裁判要旨】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39.内幕交易案中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万志尧部小骋12.021)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实供述本人职业、身份、所了解的内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刑事立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知悉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属于司法认定范围,被告人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属于性质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28号
40.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肖福林12.025)
【裁判要旨】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仍可成立非法经营罪。此外,可比照相近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对行为是否属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3)章刑初字第90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35号
41.刑事司法应在立法框架内审慎行使死刑裁量权(牛克乾14.013)
【裁判要旨】刑事审判权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权力,应以刑事立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意图为其运行的边界。死刑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需要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共同推进,而刑事立法才是根本性的措施,刑事司法只能在刑事立法的框架内稳慎地行使死刑的自由裁量权。
【案号】一审:(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29号二审:(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复核审:(2012)刑二复43282497号
42.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袁玮玮朱晖14.019)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4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江瑾14.023)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案发后于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报后也已开展侦查,但因故未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未对案件作出立案决定的,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号】一审:(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3)潮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
44.对同一被告人审判监督程序与新罪一审程序交叉问题的处理(刘明奎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供出原审案件审理遗漏累犯情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诉至法院,应先审理审判监督案件,以之结果作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据。两案的刑期应先确定、执行审判监督案件确定加长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随后执行。
【案号】原审:(2008)甬镇刑初字第150号再审:(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一审:(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
45.案发前归还诈骗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潘丙林赵宇翔14.097)
46.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刘军华唐震巩一鸣16.021)
【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四种计算方法。在适用计算方法时,需要把握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准确地加以选择,并重视权利人产品利润合理性的审查。商业秘密的价值一般与其秘点相对应,秘点具有独立价值的,应当单独计算;秘点与整件不可分割的,应当按照秘点在整件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040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552号
47.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周德金16.027)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4号
4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沈言16.031)
【裁判要旨】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3)闸刑初字第400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532号
49.公诉案部分事实定性为侵占罪时应按自诉案处理(王瑞琼16.03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发现部分事实构成侵占罪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诉。若检察机关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提起自诉;待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中的公诉部分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并不需要单独立自诉【案号】再行并案审理。
【案号】一审:(2013)玄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3)宁刑二终字第106号
50.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范莉黄辛18.004)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51.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梁健阮铁军18.006)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余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52.“零容忍”政策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适用(叶良芳18.009)
53.对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探讨(陈庆丁毅18.014)
5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林涛李晓吴小军18.017)
【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55.“以贩养吸”情形下贩毒目的及毒品数量之认定(方彬微、陈欣俊18.095)
56.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与犯罪行为在形式上并非完全一致(王世柱20.017)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不能理解为故意内容、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的完全一致,只要共同故意的内容与共同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合性即可,不能把共同犯罪行为理解为事实行为,也不能忽略共犯构成范围中共同故意和责任主义原则的制约,应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作出一次性、最终性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二审:(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0号
57.基于特定身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叶琦20.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从而大量非法获取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一审:(2014)虹刑初字第540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82号
58.刑事强制医疗证明标准采复合标准(汤媛嫒20.024)
【裁判要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复合标准,行为要件的证明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责任能力的证明采用法学与医学综合标准,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案号】(2013)洪经刑强医初字第1号
59.不满治疗效果而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曾琳20.027)
【裁判要旨】对于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报复行凶,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伤害医务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一审:(2014)岳刑初字第100号
60.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与审判(杜开林彭锐22.021)
【裁判要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财物,构成绑架罪的,依照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依法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可由被告人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一审:(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7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第0017号
61.经营时采用违法手段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金俊22.027)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设立后,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合法,但行为手段违反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并未否定,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合法程序成立后,超过其核定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76-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155号
62.情节严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要件(梁健胡尚慧22.030)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及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前者系一般主体犯罪,后者系特殊主体犯罪;前者获取信息的手段非法,后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合法。“情节严重”是区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63.强奸双性人可构成强奸既遂(梅贤明张太洲李炳南22.080)
64.帮助未成年人盗窃并收购所盗窃财物的定性(蔡智玉22.090)
65.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周孚林24.016)
【裁判要旨】依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依据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2012)雨法刑初字第425号 二审:(2013)潭中刑终字第23号
66.对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应从严把握(白昌前24.019)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67.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林辛建24.02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否定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该条司法解释不承认诈骗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并进而否定诈骗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性和可罚性。
68.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张雅辉徐红红24.087)
69.倒卖虚拟货币供他人赌博构成赌博罪(赵慧萍徐宣文24.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