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2)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导读:《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开始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案例都是根据真实判例编写,是对司法一线工作者对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探讨和回应,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裁判要旨摘录、汇编于此,够学习研究之用。
说明:1.标题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人民司法案例》中也有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因此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3.由于字数限制,本期推送的只是2012年12期刑事案例裁判要旨,以后将陆续推送2007至2017年度案例要旨。
1.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周治华;曹达怡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郴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6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02441413号
2.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肖国耀;陈增宝02.01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浙温刑初字第275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认定(彭卫东;沈言02.015)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200号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587号
4.暴力抢走债权人借条并销毁的行为认定(杜新珍02.044)
【案号】一审:(2011)金刑初字第0075号
5.非法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的定罪(陈巧玲02.047)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一审:(2010)湖刑初字第408号
6.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陈利;周群02.05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
7..工业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中的复制与非法经营额(李骏02.053)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案号】一审:(2011)滨知刑初字第0002号二审:(2011)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8.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徐立明;罗开卷04.00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稼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稍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 二审:(2011)泸二中刑终字第630号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钱东君;褚玉兰;李晓杰04.008)
【裁判要旨】生产、梢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辫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号】一审:(2010)奉刑初字第195号 二审:(2010)泸一中刑终字第332号
10.故意杀人案中限制减刑的适用(江媞04.01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有利于平衡刑罚结构,缓和社会矛盾,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
【案号】一审:(2010)吉中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
11.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涛04.059)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作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作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作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695号 二审:(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0号
12.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主观故意及主从犯的认定(吴小军;万兵04.062)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中,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在考察被告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区分主从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0)朝刑初字第53号 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547号
13.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卞婧娴04.066)
【裁判要旨】通过行贿避开竟争而取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查处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待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案号】 一审:(2011)兴刑初字第304号
14.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行为之定性(郏义嘉;陈芳04.068)
【裁判要旨】1.出于攻击网站服务器之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等行为的,不需要数罪并罚,而是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认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尤其是认定网络帮助行为时,要注意其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充分考虑网络虚拟空间及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进行评判。
【案号】 一审:(2010)嘉刑初字第184号 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670号
15.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池海江;钱安定;丁卫强06.007)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杭余刑初字第393号二审:(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16.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张向东06.010)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一审:(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二审:(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17.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属于毒品(唐嘉君06.013)
【裁判要旨】芬特明作为一种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是毒品,但是,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毒品。同时,我国法律相关条文只规定了常见毒品的量刑数量,因此需要将芬特明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毒品来确定量刑标准。
【案号】一审:(2010)成铁刑初字第18号
18.公司人员擅自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分析(费晔;孙玮06.015)
【裁判要旨】公司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限价,擅自低于进价销售电脑产品,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3万元,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特征,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295号
19.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周欣;张金玉06.018)
【裁判要旨】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15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86号
20.暴力威慑下的抢劫罪认定(张金伟;施月玲;荣学磊06.076)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案号】一审:(2011)虹刑初字第845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06号
21.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眭欧丽;吴美来06.078)
【裁判要旨】对于遗忘物,如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万刑初字第831号
22.可疑人员被扭送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姚一鸣;黄晓梦06.081)
【裁判要旨】在审查是否构成一般自首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是考察的关键结点之一。这也是从本质特征上对自首进行把握和判断,而对司法机关掌握罪行程度的审查,仅是在两种被动归案的法定情形中对投案主动性的补充考察。
【案号】一审:(2010)苏中刑初字第0108号复核审:(2011)苏刑三复字第0040号
23.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明知及相关难点的司法认定(陈晓钟;戚庚生08.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被害人伤亡后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涉案假药数量等亦是该罪的司法认定难点,立足于不同环节行为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重点围绕假药流向,结合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对其进行准确认定的基本路径。
24.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牛克乾;许建华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案号一审:(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二审:(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复核审:(2011)刑核字第57号
25.以麻醉方法抢劫的审查和认定(吴雯08.070)
【裁判要旨】被告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给被害人食用了投放有安眠药的蛋挞后抢劫其财物,但鉴定结论表明没有从被害人尿样中检出安眠药成分,此时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并综合全案证据来分析认定。
案号一审:(2011)虹刑初字第378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526号
26.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陈姣莹;潘庸鲁08.074)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案号】一审:(2011)嘉刑初字第604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124号
27.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卢君;陈立洋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28.收受贿赂后用于公务支出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郭建标10.011)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
29.主动报警后又犯罪能否认定自首(段凰;司明灯10.014)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被公安抓获前又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审理前罪、后罪之间的联系以及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依法做出被告人是否对前罪构成自首的判断。
【案号】一审:(2006)郴刑一初字第6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84号 复核审:(2008)刑三复93869722号
30.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行为的认定(王璞10.060)
【裁判要旨】在审判强奸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物等原因而随意改变陈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包庇罪,同时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号】一审:(2009)朝刑初字第2187号二审:(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289号重审:(2011)朝刑初字第1286号
31.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刘沛谞;范登虎10.064)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而非受贿;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大要件,被抓获时正好身在司法机关不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1)江法刑初字第00639号
32.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叶菊芬10.069)
【裁判要旨】非法狩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行为人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现有的关于猎捕犯罪的罪数观点,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出发,根据罪数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同时触犯数罪名,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具有一致性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节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195号
33.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及其损失数额计算(楼炯燕10.073)
【裁判要旨】个人终止投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征税款,但尚未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应计入征税范围。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该部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556号二审:(2011)锡刑二终字第0090号
34.利用游戏外挂代练升级的刑法评价(丰友芳;王静12.006)
35.网游外挂研发及后续行为的刑法适用(丁英华;张志超;李德胜12.010)
36.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文华;苏杰12.013)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案号】一审:(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37.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尹晓涛12.015)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21号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8.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周治华12.018)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8号
39.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范莉;程德兵12.061)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号】一审:(2009)锡刑二初字第9号二审:(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5号
40.危险物质及其非法买卖的认定(梁健;阮铁军14.008)
【裁判要旨】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案号】一审:(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41.侵犯技术秘密犯罪案件的损失计算方式(李骏14.012)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并生产销售与权利人相同产品的,应当以行为人利用该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同类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作为计算权利人损失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1)宜知刑初字第5号二审:(2012)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42.无实际违法所得情形下非法经营罪罚金刑的适用(孙晋琪;徐竹芃14.017)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行为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等原因无实际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在对行为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395号二审:(2011)锡刑二终字第61号
43.多次盗掘古墓葬的司法认定(俞振;刘宏水14.055)
【裁判要旨】行为人针对同一座古墓葬,在一联系紧密的时间段内连续多次盗掘的,应认定为一次盗掘;行为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连续盗掘不同座古墓葬的,应按古墓葬座数认定盗掘次数。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228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230号
44.国有医院网管违规提供医药信息并收取财物构成受贿罪(周军;叶琦14.058)
【裁判要旨】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单位的性质,以被告人犯罪时单位主要资产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国有医院网络管理员对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务管理活动。
【案号】一审:(2011)虹刑初字第668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49号
45.选择性罪名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定既遂犯罪(胡乾锋14.062)
【裁判要旨】被告人共同购买假币后运输至事先联系地点准备交易,但因被查获而未完成。此时被告人虽有未得逞的出售假币的行为,但从选择性罪名的定罪原则和针对全案科学量刑的考虑,应对被告人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并在量刑时考虑其出售未遂的情节予以从重确定刑罚。
【案号】一审:(2011)甬镇刑初字第148号
46.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刘继雁14.065)
【裁判要旨】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47.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效力的影响(陆红源;叶菊芬16.008)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063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48.擅自开展经营性办学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童康16.047)
【裁判要旨】无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擅自招生、设置专业并收取费用,进行经营性办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案号】一审:(2011)园刑二初字第0095号
49.集资诈骗罪认定与死刑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古加锦16.050)
【案号】一审:(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复核审:(2011)粤高法刑二复字第36号
50.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可不受递档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吴海涛16.055)
【裁判要旨】被告人携带了600多克的配料准备制造毒品,在准备配料的过程中即被查获,其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可以比制造毒品罪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51.限制减刑条款的适用(潘庸鲁16.059)
【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减刑条款出台以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它只能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样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形;反之,如果案件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附加限制减刑,则是对被告人刑罚的加重。
【案号】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二审:(2012)沪高刑复字第25号
52.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之甄别(蒋骅18.012)
【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罪中,认定行为的组织性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即表现为卖淫人员受控于行为人,接受行为人的安排、布置或调度以及淫资的分配,与行为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案号】一审:(2012)徐刑初字第121号
53.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黄伯青18.014)
【裁判要旨】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案号】 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0号 二审:(2011)沪高刑终字第123号 复核审:(2012)刑四复81195210号
54.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自首情节之认定(袁南利18.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再次抢劫,后因行迹可疑被盘问,行为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认了第二次抢劫犯罪事实。虽然行为人主动供认的抢劫事实与第一次抢劫属同一类犯罪,但基于其取保候审时该犯罪事实尚未发生,行为人构成自首。
【案号】 一审:(2011)赤刑初字第44号 二审:(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02号
55.如何理解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李剑弢;江晓燕18.020)
【裁判要旨】在计算追诉时效时,需正确理解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与量刑档次的涵义,在正确区分的基础上确定对行为人的追诉时效。
【案号】一审:(2009)禹刑初字第40号
56.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王福元;陈鸣18.057)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06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02号
57.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苏家成;俞露烟18.06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经过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二审:(2011)浙甬刑终字第288号
58.前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徐振华;赵璧18.06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第一次判决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内又犯罪,法院第二次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时,第一次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不因第二次判决而中断,应当视为继续执行。法院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不宜提起再审。
【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932号二审:(2012)锡刑终字第27号
59.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曾琳20.013)
60.对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满75周岁被告人不适用死刑(聂昭伟;吴郁槐20.016)
【裁判要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不同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不包括主观预谋以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且在判决时应当同时引用刑法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案号】一审:(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2)浙刑三终字第152号
61.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崔小军;许媛媛20.055)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种方式秘密窃取了本应上缴国家的违章罚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穗从法刑初字第405号二审:(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4号
62.见危不助的消极不作为可与积极作为构成事中共犯(褚玉兰;李晓杰20.058)
【要点提示】 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积极作为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如何进行认定,其与道德层面上见危不助的行为如何作出正确区分,笔者认为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极不作为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之间是否具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三是如何准确评价消极不作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然后方能依法作出裁判。
【案号】 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879号
63.受贿罪中滥用职权行为的界定(但斌;陈其琨20.062)
【要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犯罪,那么,在存在数罪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文仅从牵连犯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予以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1)沙法刑初字第212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62号
64.侵犯著作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李文广;刘晓虎20.066)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侵犯著作权罪不以造成被侵权人损害为构成要件,只要完成了复制或发行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构成既遂。即便是既复制又发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完成其中的复制行为,就应当认定构成既遂。
【案号】一审:(2007)雨刑初字第378号二审:(2007)长中刑二终字第0263号
65.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沈言20.070)
【裁判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66.有偿转让QQ号码后又通过申诉途径取回构成盗窃罪(马青峰;贾毅飞22.012)
【案号】一审:(2011)二七刑初字第201号二审:(2011)郑刑二终字第251号
67.应当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应计入犯罪次数(任素贤;秦现锋22.014)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是否免除处罚的标准是有无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即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本罪名以外的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应当从严掌握,应以多次抢劫中的每一次抢劫均构成犯罪且应当处以刑罚为要件,而不应包括应当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550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14号
68.揭发下属向其投案所交代的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孙国华;徐文祥22.018)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在下属向其投案并交代有关犯罪行为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却在本人涉嫌犯罪时予以揭发的,属于立功线索系来源于“本人因原担任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0)湖安刑初字第292号二审:(2010)浙湖刑终字第139号
69.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李俊英;潘庸鲁22.052)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否则将会导致扒窃与普通盗窃认定上的界限模糊。另外,从扒窃行为属性来讲,财物体积应相对较小。
【案号】 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805号
70.因抢劫致被害人被过往车辆撞死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张传军;钱东升22.056)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号】一审:(2012)丹刑初字第189号
7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宋旭22.058)
【裁判要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采取有限的扩张性解释,即以法律结果上的执行不能为衡量标准。执行程序问题并不必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而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字第347号
72.承继的帮助犯之责任范围(盛辉;陈卓见;胡兴汇22.061)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时,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对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确定责任时应当视犯罪情形而定。单一犯的情况下,承继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复合犯的情形之下,当没有证据证明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具有完全一致的犯罪故意时,后行为人只对介入后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2)甬余刑初字第581号
73."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理解与适用(刘付刚24.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归还全部赃款,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此情形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对待,可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557号二审:(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2号
74.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包文炯;庄绪龙24.013)
【裁判要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仅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括尚未组装完毕,但是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
【案号】一审:(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75.立功的起始时间应是到案后(刘宏水24.016)
【裁判要旨】构成立功应以犯罪分子到案后为必要条件。
【案号】一审:(2012)浙杭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2)浙刑二终字第83号
76.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钱东君;褚玉兰;李晓杰24.059)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多人中毒,可根据中毒人数的多少度的轻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程度等,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案号】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 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
77.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苏家成24.062)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
78.后审法院可一并撤销前审法院数份生效缓刑判决(郭庆茂;黄静波24.066)
【裁判要旨】后审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均是在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可以一并撤销该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的缓刑适用部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号】一审:(2011)安刑二初字第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