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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1)

2017-07-17 刑事正义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导读:《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开始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案例都是根据真实判例编写,是对司法一线工作者对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探讨和回应,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说明:1.标题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人民司法案例》中也有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因此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3.由于字数限制,本期推送的只是2011年共12期刑事案例裁判要旨,以后将陆续推送2007至2017年度案例要旨。

 

1.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李周伟2.004)

【案号】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2.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郭寅;黄伯青2.007)

【裁判要旨】犯罪人只参加共同谋议而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者与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者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24号

 

3.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牛克乾;王玉琦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案号】一审:(2009)沧刑初字第99号 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复核审:(2010)刑二复01360371号

 

4.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陈增宝;沈荣华2.015)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走私弹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浙杭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09)浙刑二终字第228号复核审:(2010)刑核字第47号

 

5.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属于持枪抢劫(陆红;白艳利2.068)

【裁判要旨】在实施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过程中伴随有持枪的情形,故属于持枪抢劫,并致他人轻伤,情节严重,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属于持枪抢劫。

【案号】一审:(2009)汇刑初字第536号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726号

 

6.如何认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罗灿2.074)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情节 严重应该从交易金额、信息份数、侵权次数、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一审:(2010)朝刑初字第496号

 

7.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刘娟娟4.004)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

 

8.聚众斗殴致人伤亡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转化定罪(黄志;朱纲4.007)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05号二审:(2009)苏刑终字第0080号

 

9.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宋晋勇4.011)

【要点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发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08)湖刑初字第567号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238号

 

10.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华俭学;楼炯燕4.017)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所盗物品性质有重大认识错误,且属于临时起意的盗窃,应与有预谋、有目标、入户式的盗窃有所区别。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案号】一审:(2008)锡法刑初字第316号

 

1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陈如霞;朱帅4.051)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一审:(2009)钟刑初字第230号二审:(2009)常刑二终字第51号

 

12.原因自由行为情形下的处断规则(李晓琦4.054)

【裁判要旨】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实践价值毋庸置疑,最高法院也以公报的形式就相关案例予以公布。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及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文从被告人劫持汽车案展开探讨,并试图就原因自由行为情形下的处断规则进行提炼。

【案号】一审:(2009)香刑初字第902号二审:(2009)珠中法刑终字第203号

 

1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吴海涛4.058)

【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事实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民刑重合与民刑交叉两种形式。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评价的事实范围不同,归责的根据各有所依,在附带民事审判中,要将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完整地纳入民事归责的评价中,查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准确认定被告人与原告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追究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以刑事归责的眼光审视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09)遂刑初字第49号二审:(2009)湛中法刑二终字第143号

 

14.出卖亲生子女的定性与处罚(周维平6.008)

【裁判要旨】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同时存在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和拒绝抚养的双重行为,但在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关键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还是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是否存在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3351号二审:(2010)一中刑终字第628号

 

15.“吊模宰客”的罪名判定(凌鸿6.014)

【要点提示】“吊模宰客”犯罪行为具有从低度行为向高度行为发展的特征。具体到个案,行为人是采用骗取、威胁还是暴力手段索取被害人钱财,往往视被害人的反应而定,因此,实践中“吊模宰客”行为的罪名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具体行为的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契合度而定。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727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866号

 

16.驾驶员对非法上车并自行跳车伤亡的被害人不负刑事责任(马超杰;肖波6.017)

【裁判要旨】被害人非法进入运货车辆然后在行驶途中自行跳车伤亡的,驾驶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应继续审理。

【案号】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1763号

 

17.送亲归案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李晓光;任能能6.020)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能否自动投案,对于是否构成自首至关重要。投案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并自愿向有关机关或个人认罪。送亲归案情况下,亲友应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使之归案。

【案号】一审:(2010)双刑初字第2号  二审:(2010)黑刑一终字第122号  复核审:(2010)刑五复67631774号

 

18.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王路真6.049)

【裁判要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由独立的行为能力,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397号

 

19.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董王超6.052)

【要点提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累犯对待。

【案号】一审:(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

 

20.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的审核与采信(张华松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仅能证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35号

 

21.组织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期货、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沈燕;荣学磊8.012)

【裁判要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场外交易行为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未经批准组织他人参与此类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经营,应受我国刑法管辖;法律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外籍被告人不知法的抗辩应当查明。

【案号】一审:(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07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79号

 

22.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与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任素贤;于书生8.017)

【裁判要旨】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假借介绍黄金现货投资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如果该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并且行为人在实质上主要采取买空、卖空及对冲黄金合约等交易手段从境外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取投机利益,而并不关注最终能否真正获取黄金所有权,那么,该交易行为构成变相期货交易,人民法院视情节可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2346号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97号重审:(2009)浦刑重字第3号重审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416号

 

23.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于同志;臧德胜8.021)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上散布已类型化为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对象的不特定性及其接受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间接故意支配下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也可以成立犯罪。运用刑法予以规制时,应注意区分情况,慎重评判,避免消极应对和惩治过度。

【案号】一审:(2010)朝刑初字第2656号

 

2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王红兵8.025)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 35 43881 35 15533 0 0 2740 0 0:00:16 0:00:05 0:00:11 2841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00253号

 

25.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王林8.064)

【裁判要旨】在认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吸收等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甬象刑初字第636号二审:(2010)甬刑二终字第9号

 

26.持续转移同一惯犯所窃赃物的行为定性(李玉新8.068)

【裁判要旨】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转移同一惯犯盗取的财物,是按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还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不能草率定性。该行为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按盗窃罪定罪量刑;亦可能是事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婺刑初字第46号

 

27.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金昌伟8.071)

 

【案号】一审:(2010)二中刑初字第853号二审:(2010)高刑终字第636号

 

28.隐瞒优惠事实违规收取的审图费能否认定为公共财产(楼炯燕8.074)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送审单位隐瞒优惠事实而与送审单位商定收取高于优惠标准的审图费,截留多收审图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

【案号】一审:(2010)锡滨刑初字第0111号二审:(2010)锡刑二终字第0061号

 

29.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与自首的准确认定(刘妙香;牛克乾10.008)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主要犯罪事实应是指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07)郴刑一初字第51号二审:(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60号复核审:(2009)刑二复93572144号

 

30.明知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抓捕应认定自首(徐竹芃;黄辛10.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同案犯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其对同案犯报警行为的默认、放弃逃跑的不作为以及滞留现场等候抓捕的积极选择即是其投案的客观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0)锡刑初字第63号

 

31.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李继10.013)

【裁判要旨】在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标准是: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6号

 

32.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谭劲松;赵瑞罡10.017)

【案号】一审:(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二审:(2010)高刑终字第363号

 

33.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冯宁10.021)

【要点提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东刑初字第193号

 

3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和程序(余剑10.024)

【裁判要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就其执行职务过程中获悉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其作证程序应与一般证人有所区别。为保护侦查人员的安全,对于从事缉毒、反恐、打黑等特殊任务的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视频屏蔽方式出庭作证。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09)沪高刑终字第72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44460145号

 

35.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刘继雁10.057)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26号

 

36.涉案关系人供述证明力之证据补强(王宇展;黄伯青10.060)

【裁判要旨】涉案关系人的供述本质上属于口供,仅凭涉案关系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关系人供述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案号】一审:(2009)杨刑初字第515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他第29号

 

37.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陆建红;杨华;曹东方12.009)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38.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李剑弢12.018)

【裁判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09号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再审:(2010)刑提字第1号

 

39.帮助毒贩收取毒资的定性(聂昭伟;曹伟12.055)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收取毒资,属于事中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具体认定贩毒数量时,应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案号】一审:(2008)舟刑初字第18号

 

40.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金德;邓红12.059)

【裁判要旨】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强奸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强奸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案号】一审:(2011)台路刑初字第35号二审:(2011)台刑一终字第43号

 

41.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之认定(张建文;沈翔;朱帅12.062)

【裁判要旨】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以协助完成时掌握之事实为标准,公平地体现协助的价值性,来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至于协助完成后查证的事实,与行为人并无直接联系,依法不能认定在“功”的范围内。认定重大立功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依法应当或者实际被判处,也不能以法定刑幅度内是否包括无期徒刑来认定,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案号】一审:(2011)钟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1)常刑终字第16号

 

42.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苏微12.065)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多人发生打斗,但并不具有互殴性质。只要一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

【案号】一审:(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27号

 

43.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刘军华;唐震;巩一鸣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4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首要分子的罪责(任能能;王田14.004)

【裁判要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存在转化认定问题。对于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或者首要分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准确界定罪责。

【案号】一审:(2009)垦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09)黑刑二终字第74号复核审:(2010)刑五复60157376号

 

45.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郭百顺;张涛14.008)

【裁判要旨】民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二审:(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

 

56.当面勒索与当场抢劫的区分(王秀叶;王驰14.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绑架他人后,挟人质至被害人亲属住所,仅以人质的人身安危相威胁,逼迫其亲属交付一定数额财物,并未对亲属的人身及其家中财产安全造成直接的威胁,应认定为绑架罪。

【案号】一审:(2010)海刑初字第99号二审:(2011)连刑终字第0002号

 

47.骗取机会窃取钱财构成盗窃罪(王彪14.046)

【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自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案号】一审:(2008)中区刑初字第1416号二审:(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2号

 

48.未实际抢得财物情形下抢劫数额巨大情节加重处罚条款的适用(范汉平14.048)

【要点提示】被告人霍刚、王鑫合谋随机抢劫,致受害人轻伤,但由于受害人反抗而未实际抢得财物。被告人霍刚、王鑫在实施抢劫时并不知道被害人林某的财物达到数额巨大,但被害人林某被抢劫的裤袋内和挂包内的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笔者认为被告人霍刚、王鑫构成抢劫犯罪既遂毫无异议,但被告人霍刚、王鑫没有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明知是数额巨大的财物而实施抢劫,最后也没有抢得数额巨大的财物,依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和刑罚罪刑相一致原则的精神,不应当对被告人霍刚、王鑫适用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的加重处罚条款。

【案号】一审:(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167号

 

49.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徐松青;张华14.051)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普少刑初字第183号

 

50.以毒品抵扣借款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文凯14.054)

【裁判要旨】提供毒品给吸毒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以毒品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毒品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一审:(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号

 

5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何渊;荣学磊14.057)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52.二人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亦可成立共同犯罪(闫宏波16.004)

【裁判要旨】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09)七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黑刑三终字第1号复核审:(2010)刑五复61273553号

 

5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蒋征宇;马君珺16.007)

【裁判要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案号】一审:(2010)嘉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129号

 

54.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肖晚祥;肖伟琦16.011)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

 

55.不同性质的没收制度的适用(曹碇;安沈言16.015)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没收制度包括作为刑罚方法的没收财产刑和并非刑罚方法的对案件所涉特定物品的处理,在具体适用时,要进行区分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号】一审:(2010)虹刑初字第256号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521号

 

56.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不能定罪(罗灿16.059)

【裁判要旨】对于作为直接证据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应该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间接证据定案应该具有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案号】一审:(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551号

 

57.抢夺罪中实际控制财物的认定(李霄敏;王叶芹16.062)

【要点提示】关于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学说主要有失控+控制说、控制+逃离现场说、控制说以及失控说四种。由于前三种学说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违背了犯罪既遂基本理论,且实际控制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因此应按照失控说的观点,即以被害人因抢夺行为失去财物控制权,作为抢夺既遂与否的判断标志。

【案号】一审:(2010)九法刑初字第431号二审:(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79号

 

5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张丹丹;曾娇艳16.065)

【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一审:(2009)甬海刑初字第329号

 

59.默认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定性(黄胜齐;韩亮16.068)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情人(特定关系人)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情人所介绍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本人虽未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但对情人事后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予以默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其情人系共同犯罪,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宁刑初字第40号二审:(2009)苏刑二终字第0045号

 

60.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转化定性分析(宫小汀;吴仕春18.013)

 

 

61.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吴斌;张金玉18.016)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有机统一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91号

 

62.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马作彪18.019)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攀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开咭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时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交通肇事后,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案号】一审:(2011)涟刑少初字第0015号

 

63.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朱闯;夏冰18.055)

【要点提示】在网络带宽和流量作为互联网虚拟资源不能计算其价值的时候,本案定性问题应着重于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造成的后果。

【案号】一审:(2009)中区刑初字第854号

 

64.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的认定(肖先华;赵佳18.058)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09)延刑初字第187号

 

65.脱保后主动投案交代余罪应认定自首(陆建强18.061)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步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咦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09号

 

66.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要件及时限节点(刘军华;唐震;巩一鸣18.065)

【裁判要旨】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有两个,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定罪童刑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投案人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投案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其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对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翻供的,其如实供述的时限节点在一审判决前。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5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1042号

 

67.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参与赌博并赚取洗码费构成赌博罪(蒋毅斌;高峰20.007)

【裁判要旨】行为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赌博,并通过赚取洗码费的手段从中抽头渔利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宜刑初字第202号二审:(2010)锡刑终字第70号

 

6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张镇安20.009)

【要点提示】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被告人陈榕生身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注入的有利时机,大肆买卖公司股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依法应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98号

 

69.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贺平凡;罗开卷20.015)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宝刑初字第1256号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32号

 

70.利用失灵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游戏点数构成盗窃罪(丁晓青;伍红梅20.064)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2号

 

71.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郑昕20.068)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72.汽车维修单位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之定性(章丽美20.070)

【裁判要旨】汽车维修单位通过换装旧件扩大损失、故意制造事故、事后购买保险、虚构事故经过等手段,在被保险人不明确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号

 

73.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刘立杰20.073)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的一些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犯罪的,如何对行为人量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初始行为的正当性通常仅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无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一些起刑点较高的犯罪中易导致量刑偏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通过从宽把握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上述量刑偏重问题,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案号】一审:(2007)朝刑初字第172号二审:(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1831号

 

74.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准确认定犯罪(任能能22.007)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的途径,一方面是正向肯定,即事实清楚,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是反向否定,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仔细甄别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案号】一审:(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复核审:(2011)刑五复87069773号

 

75.国企改革中增设转租环节获取非法利益的定性(沈言22.012)

【裁判要旨】当前,国有企业为了加快现代化进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在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改革。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进行国企改革为幌子,实施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我们必须透过现象,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看清行为的实质,进而作出判断。

【案号】一审:(2010)杨刑初字第357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

 

76.寄存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郑婉红;杨陆平22.015)

【裁判要旨】行为人碍于老乡情面,同意贩毒分子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寄存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120号二审:(2011)闽刑终字第196号

 

77.对行驶中车辆实施砸车抢钱行为构成抢劫罪(闵海蓉;许媛媛22.056)

【裁判要旨】汽车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驾驶者精神高度集中,被告人对行驶中汽车实施砸车抢夺财物的行为,必然会给驾驶者带来恐惧、紧张的心理刺激,实质上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被告人为实施抢夺行为而携带并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的,即使凶器没有外露或被害人没有看见,也不影响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砸车抢钱行为较普通的飞车行抢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号】一审:(2011)云刑初字第241号二审:(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

 

78.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宋旭22.059)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字第69号二审:(2011)青刑二终字第165号

 

79.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把握(徐丹22.063)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目的。被告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房间,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不属入户抢劫。

【案号】一审:(2011)昆刑初字第0166号二审:(2011)苏中刑终字第110号

 

80.生产烟花所用的烟火药是否属于爆炸物(王佳22.066)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数量不大,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确定的程序,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号】一审:(2008)叙永刑初字第97号二审:(2008)泸刑终字第59号

 

81.共同犯罪案件中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对后案无溯及力(李颖;胡海22.069)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审理后到案被告人时,应当对控辩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重新对法律事实予以认定,而不能直接引用前案中已经认定的事实。这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保护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案号】一审:(2010)潼法刑初字第341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0号

 

82.因合理怀疑被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后供述不成立自首(王立志24.004)

【裁判要旨】盘问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查和询问,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侦查、治安巡逻、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等职责时常见的职务行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的就一定属于自动投案。事实上,在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案号】一审:(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号二审:(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11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8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金昌伟24.010)

【案号】一审:(2011)二中刑初字第528号二审:(2011)高刑终字第487号

 

84.禁止令的适用(彭汉文;黄宁24.013)

【要点提示】宣告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况作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并要充分考虑禁止内容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禁止令生效后,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 

【案号】一审:(2011)肇宁法刑初字第63号

 

85.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石耀辉;伍红梅24.054)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86.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甄别与取证障碍(朱以珍;陆佳24.057)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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