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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0)

2017-07-17 刑事正义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导读:《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开始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案例都是根据真实判例编写,是对司法一线工作者对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的探讨和回应,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说明:1.标题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人民司法案例》中也有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因此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3.由于字数限制,本期推送的只是2010年共12期刑事案例裁判要旨,以后将陆续推送2007至2017年度案例要旨。


1. 帮助销售盗掘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李杰02.004)

 

2. 共同犯罪中死刑适用的把握(徐琛02.008)

【裁判要旨】当前形势下,宽严相济和严格控制死刑、懊重适用死刑是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的刑事政策。具体到共同犯罪案件,在定罪的前提下,一定要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如果全案被告人都可能被判处死刑,只能对其中罪行更为严重或罪行最严重的适用死刑,不能不加区别一律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07)红中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29155047号

 

3. 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认定(于同志02.011)

【裁判要旨】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是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在认定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案件中,应当由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鉴定机构时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作出鉴定,并在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地确定实际被点击数。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应当从中扣除。

【案号】一审:(2008)西刑初字第104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548号

 

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区分(段勇;陈灿钟;黄彩华02.041)

【裁判要旨】被告人事先预谋,引诱被害人赌博并通过“出老千”使其欠下巨额赌债,再以追索赌债为名禁姻被害人,索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告人设笠赌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借以掩盖其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该构禁行为应定绑架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构禁罪。

【案号】一审:(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400号二审:(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99号

 

5.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郭文利;卢武康;潘轶华02.043)

【案】号一审:(2009)湖吴刑二初字第33号二审:(2009)浙湖刑终字第42号

 

6. 贪污罪主观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肖晚祥02.045)

【要点提示】行为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巨额钱款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或者犯罪活动,客观上没有归还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对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间接故意,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66号二审:(2009)沪高刑终字第71号

 

7.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王路真02.048)

【要点提示】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的案件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数额仅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定盗窃罪;数额既达到盗窃罪又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属刑法中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由于盗窃罪相对敲诈勒索罪是重罪,应定盗窃罪。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438号二审:(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8号

 

8. 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刘娟娟02.051)

【裁判要旨】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计算盗窃电力资源的价值,是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惑,本案结合专家估算报告、辩方提供书证、行政法规,对涉案9类电器的日用电时间进行逐项分析,准确计算出最终的盗窃价值。   

【案号】一审:(2007)浦刑初字第1747号二审:(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266号

 

9. 诱赌后使用欺诈手段操控赌局构成诈骗罪(蒋敏;蒋军04.004)

 

10. 犯罪故意与行为不完全相同亦能成立共同犯罪(聂昭伟04.009)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与行为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二人以上犯罪故意虽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以在交叉重叠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超出重合范围的行为,应当以其他的罪名来认定。

【案号】一审:(2007)杭刑初字第76号二审:(2007)浙刑三终字第134号

 

11. 潜逃境外后自愿接受遣返应认定自首(曹吴清04.013)

【裁判要旨】当前,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境外是 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一大难题,而加拿大往往是这些潜逃人员的首选之地。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目前还无法使用引渡的办法将逃犯缉拿归案。本案被告 人正是在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放弃利用加拿大司法程序滞留不归的机会,自愿接受遣返,其在主观上具备了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其自愿接受遣 返的行为直接有效地中止了司法机关的追逃行动,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所以,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被告人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都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规 定的精神和实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09)一中刑初第1443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368号

 

12. 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李莉;夏伟;周禅04.037)

【裁判要旨】在贪污犯罪中,贪污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单位应得的利润能否作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则存在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其实机械地看待了犯罪对象,预期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产生,当然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但已经产生的利润经过本单位的账而被私人骗取,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即属骗取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通过与相关罪名作价值衡量,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更符合立法精神。

【案号】一审:(2008)武法刑初字第125号

 

13. 殴打指证罪行的同案犯亦可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高治04.040)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知道但未参与的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可以具有证人身份。以报复为目的殴打具有证人身份的同案犯,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案号】一审:(2009)北刑少字第28号

 

14. 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性质(罗开卷;方希伟04.044)

【裁判要旨】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案号】正案号一审:(2009)卢刑初字第168号

 

15.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张继明04.048)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死亡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权利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盗窃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8)东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9)泰刑二终字第20号

 

16. 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审查与认定(徐琛06.009)

【裁判要旨】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与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幼女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

【案号】一审:(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二审:(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

 

17. 运赃途中抗拒抓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马燕燕06.013)

【案例要旨】盗窃构成转化型抢劫,行为人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在盗窃现场未被发觉,在运赃途中被发觉,为抗拒抓捕而杀人,不能认定转化为抢劫罪。

【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21号复核:(2009)沪高刑复字第50号

 

18. 死刑案件中被害方态度的合理考量(周治华06.015)

【裁判要旨】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人对死刑产生影响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以及价值性。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实践中,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人亲属在接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出现意见分歧时,应以各被害人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应判赔的扶养费数额的大小作为最后确定被害方是否谅解的依据。

【案号】一审:(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号复核:(2009)刑三复01753516号重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1号

 

19. 利用时间差恶意套现构成诈骗罪(张丹丹;曾娇艳06.052)

【要点提示】随着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通过无卡存款后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存款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大量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从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要素出发,分析判断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从被告人获取钱款的环节、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与被告人获取银行存款的因果关系出发,阐述了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案号】一审:(2009)甬海刑初字第348号

 

20. 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重货物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罪(赵文超;张西;王文信06.057)

【裁判要旨】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加货物吨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通过被害单位负责货物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之手,获取增重多出的货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诈骗罪。即使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 

【案号】一审:(2009)新刑二初字第11号

 

21. 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蒋景妤;李志芬;陈新政06.060)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9)杭萧刑初字第1263号二审:(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22. 因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王竹青06.063)

【裁判要旨】由于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的犯罪,既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不同,也与醉酒后犯罪不同,更与无精神障碍的一般恶性犯罪(如杀人、放火等)不同,只要被告人不是故意使自己处于该种精神障碍中的,可以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23. 死刑价值观念与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牛克乾;郭彦东08.004)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致死一人的案件中,要切实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地位、作用较次的被告人,在适用死刑上应当区别对待;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会带有主观的选择色彩,离不开价值观念的指引。刑事法官应自觉、自主地超越法条审视自己的价值立场和观念,以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司法裁判。 

【案号】一审:(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049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3号复核审:(2009)刑二复89227616号

 

24.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徐立明;周波08.014)

【要点提示】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号】一审:(2009)闵刑初字第344号

 

25. 盗打IC卡电话获取退费构成盗窃罪(黄旭;胡东平08.057)

【裁判要旨】盗打IC卡电话获取声讯台退费,属于秘密窃取电信公司话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以电信公司收取合法客户的话费来计算。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1号

 

26. 追打他人致其溺水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赵璧08.060)

【裁判要旨】追打他人致其跳河逃避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采纳条件说的标准,只要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即可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是不独立的、非异常的,那么就没有切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案号】一审:(2009)锡法刑初字第0046号二审:(2009)锡刑终字第22号

 

27. 涉烟草制品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费晔08.063)

【要点提示】本案是一起多种罪名交织和待销售伪劣产品量大的典型案例,其中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和对未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认定,既是审理该案的难点问题,也始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颇具争议的两大热点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案号】一审:(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10号

 

28. 犯罪地点不明对定罪的影响及其表述(许越骋08.070)

【裁判要旨】犯罪地点作为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要素,在案件审理过程申应当予以查明,但当确定犯罪地点的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无法查明确切的犯罪地点时,是否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以及在该种情况下如何表述犯罪地点,值得推敲。

【案号】一审:(2009)甬慈刑初字第455号

 

29. 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与量刑(姚一鸣;黄晓梦08.072)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当结果加重犯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都齐备时,即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若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积极追求的加重结果未出现,则结果加重犯的全部构成要件没有充足,则只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当然,若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则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246号二审:(2009)浙绍刑终字第150号

 

30.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王潮10.015)

 

31. 对走私猎隼案的法律思考(陈增宝10.019)

【要点提示】一、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事先通谋,明知他人走私猎隼出境而协助运输,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共犯定性处罚。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根据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方法,赃物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阅历、职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三、审理以珍贵动物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走私珍贵动物犯罪虽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及部分猎隼在机场被查获、尚不属走私团伙最核心人员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7号二审:(2009)浙刑二终字第105号

 

32. 外国籍罪犯的缓刑适用(张鹏10.025)

【要点提示】对外国籍罪犯是否适用缓刑,应当以其在我国境内有无固定居住地为基础。凡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在我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应当适用缓刑;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则不宜适用缓刑。 

【案号】一审:(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8号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强迫不准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陈娥;石经海10.061)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的规定,强迫不准交易行为既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亦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行为应作为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案号】一审:(2009)沙法刑初字第894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34. 争抢买单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覃剑;峰安军10.064)

【要点提示】通过对该案审判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的分析,进一步明晰故意、过失以及意外事件的界分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犯罪的故意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我国采用结果标准说来判断罪过;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是以主观为根据、客观为参考。 

【案号】一审:(2009)陂刑初字第264号二审:(2010)武刑终字第00012号

 

35. 进入卖淫女住所嫖宿数天后再行抢劫之定性(蔡丽明;陈柱钊10.067)

 【裁判要旨】对于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住所,其实际承载的功能应成为决定该住所是否为户的关键因素;对于在客观层面上以平和方式貌似合法地进入他人住宅后再实施抢劫的,只有当行为人被证实在入户前在主观上即具备侵犯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时,才构成入户抢劫。 

【案号】一审:(2009)黄刑初字第236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495号

 

36. 书证、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确认(关芳;宋振宇10.070)

 

37. 犯意不同型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朱和庆;刘静坤12.004)

【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7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4105397号

 

38. 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定性(涂俊峰;黄超荣12.008)

【裁判要旨】从立法宗旨上看,吸毒者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从行为本质上看,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系对毒品的动态持有;从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上看,吸毒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585号 二审:(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1号

 

39. 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汪礼滔;陈娥12.01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4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刘慧卓;王一民12.014)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案号】一审:(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  二审:(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

 

41.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张建文;苗跃进;朱帅12.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常刑二初字第1号二审:(2008)苏刑二终字第14号

 

42. 投案之后逃避审判不应认定自首(邱一帆;王锐;杨陆平12.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已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在原判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脱逃以逃避国家法律的追究,其行为已有违自首的本质,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虽之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到,但其系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其自动归案的行为可视为对其脱逃行为的悔改表现,不属自首。

【案号】一审:(2008)同刑初字第105号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363号

 

43. 轮奸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周维平12.055)

【裁判要旨】轮奸犯罪属于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应该客观地认定为强奸未遂,而不能因为其他参与轮奸者强奸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认定未得逞者同样为强奸既遂;但在责任承担上,所有参与轮奸的被告人都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该考虑到强奸未遂的情节,对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减轻处罚,以确保罪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2011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3212号

 

44. 伪造、买卖证件代办房产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性(姚建林;黄宁幸;郑晓红12.060)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伪造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国家机关房地产权证,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骗取房产证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我国《刑法》对骗取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依照牵连犯理论,最终本案以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即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甬余刑初字第1053号

 

45. 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与死刑案件事实的细节认定(牛克乾14.004)

【裁判要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是为刑事证据理论所广泛接受,而且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要求刑事法官切记“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采信相互印证的证据。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应在关键事实方面,而且也应在事实细节方面,贯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和“精品案”。   

【案号】一审:(2008)恩中刑初字第17号二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49号复核审:(2009)刑二复82582560号

 

46. 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的被告人年龄认定(聂昭伟14.015)

【裁判要旨】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案号】一审:(2009)浙温刑初字第73号二审:(2009)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47. 单位犯罪中无适格人员出庭可直接追究自然人责任(周庆琳14.054)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单位犯罪,而直接指控自然人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09)扬刑二初字第0003号

 

48.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李尚文14.057)

【案号】一审:(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号

 

49. 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罗灿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定案。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推定事实。为了降低证明难度和诉讼经济,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其具有盖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则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案号】一审:(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号二审:(2008)高刑终字第6号

 

50. 将受贿辩解为借款不构成自首(沈言14.064)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被告人真实、完整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将受贿事实辩解为借款,已不仅仅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歪曲了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30号

 

51. 虚构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斌;肖舸14.066)

【裁判要旨】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09)长刑初字第184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68号

 

52. 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徐松青;张华16.008)

【裁判要旨】未成年犯罪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一个量刑事前情节,如果其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上这一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后情节,比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37号

 

53. 危险物品肇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刘克河;金昌伟16.013)

 

54. 从旧兼从轻原则下新旧刑法可以交叉适用(曹吴清;陈姣莹16.016)

【裁判要旨】新旧刑法之间可以交替引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针对每一个具体法条的选择,而不是整部法律。针对不同的对象,新旧刑法的规定不一定一致更重或者更轻,因此,为真正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在适用时可以进行分别选择,比如定罪量刑时适用旧法,但是具体运用刑罚时依照新法,或者相反。

【案号】一审:(2009)闸刑初字第735号

 

55. 意图入户抢劫途中被抓获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叶飞;沈莉波;赵璧16.051)

【裁判要旨】在情节加重犯中,基本犯与加重情节是平等、并列关系,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与基本犯罪行为有关,加重情节是量刑情节,只有具备与否的问题,与犯罪形态无直接联系。情节加重犯的理论构造是:加重犯罪=基本犯的犯罪形态﹢加重情节。在这一结构下,加重情节仅仅是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与否的问题;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基本犯的停止形态,随着基本犯的停止形态变化而变化。加重情节决定着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等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和影响。   

【案号】一审:(2009)北刑初字第190号

 

56. 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认定(袁南利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一些不是当场人赃俱获的幕后指挥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证,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情形,进而确认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57.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节日礼金构成受贿罪(张淑祝;余德厚16.059)

【裁判要旨】行贿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争件而送礼金希望得到关照,受贿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行贿人财物,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被采限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以自首论。

【案号】一审:(2009)镇刑初字第158号  二审:(2009)昭中刑二终第140号

 

58.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及认定(赵中兴;朱淼蛟;李莹;田欣16.062)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公司增资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验资后登记变更前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而非虚假出资罪或者抽逃出资罪。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666号二审:(2010)浙绍刑终字第24号

 

59. 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陈远平;汪礼滔16.066)

【裁判要旨】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责任认定根据型、重伤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转化型等五种类型。其中,对已作丈罪要件的这逸,不能再作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免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0)足法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60. 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构成共同犯罪(闫宏波;翁彤彦18.007)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欺骗手段诱使、刺激他人产生犯意,并为他人创造犯罪条件,但他人对其非法目的并不知情,行为人貌似构成间接正犯或片面共犯,而实际上已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09)黄中法刑初字第1号二审:(2009)皖刑终字第0362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56215127号

 

61. 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周维平18.010)

【裁判要旨】诉审同一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贯彻,法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上不会超越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对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犯罪后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法院不应该固守不告不理原则,不应该对该事实视而不见,而应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在程序上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之后对涉案财产进行裁判,方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此外,判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犯罪行为与原告人的物质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案号】一审:(2009)一中刑初字第1073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503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8290091号

 

62. 引渡案件的司法审查(齐奇;孙公幸;陈增宝18.016)

 

 

63. 因激愤扬言杀害他人并致人轻伤的定性(李正文18.049)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民间矛盾激化,并在激愤之下突然持械行凶的,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伤后果持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审判实践中可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开刑初字第12号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29号

 

64. 以破坏性手段从输油管道盗窃原油的定罪处罚(张召国;刘振会18.052)

【案号】一审:(2008)淄刑一初字第49号二审:(2009)鲁刑四终字第18号

 

65. 事中共犯与事后连累犯的处断(郭庆茂18.055)

【要点提示】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默示地与他人进行了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状中规定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后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事后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牵连或连累关系,但依法只应成立单独犯罪。 

【案号】一审:(2009)崇刑初字第0358号二审:(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019号

 

66.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徐琛;朱岩20.004)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一审:(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

 

67. 诱骗饮用添加精神药物饮品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张镇安20.008)

【要点提示】黄振龙等人经预谋分工,以约请被害人吃饭、喝酒为名,乘机在被害人的饮品中添加精神药物,而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并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行为是预备、辅助行为,后行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或称罪质行为,其显著特征是通过下套做牌使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厦刑初字第199号二审:(2009)闽刑终字第294号

 

68. 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詹菊生20.046)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案号】一审:(2010)婺刑初字第47号

 

69. 以暴力威胁手段逼写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邹政20.050)

【要点提示】一般认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性: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多数情况下两个当场性是同时满足的,但在一些特殊抢劫案件中,只需要具备手段行为的当场性,而不需要具备占有行为的当场性。本案中,行为人先以暴力威胁逼迫被害人写下退资20万元的凭证,被害人被迫汇款8万元,后因实在无钱,又重新写下12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日后履行才得以被释放。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抢劫8万元属数额巨大,未得的12万元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虎刑初字第0046号二审:(2010)苏中刑终字第0106号

 

70. 引诱他人犯罪以骗取公安机关奖金的定性(丁广宇;陈志强20.055)

 

 

71. 窃占实名制电话号码后转卖应定诈骗罪(岳亚;陆岩林20.057)

【裁判要旨】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的方式,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小灵通号码过户到其虚构的新用户名下,另转卖给他人,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人虚构的新用户是涉案小灵通号码的合法使用者,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案号】一审:(2008)锦江刑初字第256号

 

7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中介费”该如何定性(陆漫20.060)

【内容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职权,为被监管企业从事违法交易提供帮助,并使之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号】一审:(2008)慈刑初字第1164号

 

73.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朱铁军20.063)

【裁判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应以所得额为认定的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案号】一审:(2005)黄刑初字第147号

 

74. 暴力迫使他人网银转账据为己有构成抢劫罪(孟智华;任建新22.004)

公报案例

 

75. 以爆炸方式抢劫,因提前爆炸致车毁人亡的罪名确定(李晓光;舒畅22.010)

 

76. 作案后受伤为自救求人代报警不构成自首(孙玟生22.013)

 

77. 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张红;陈银珠22.047)

 

78. 在同一地点、较短的时间段连续抢劫的次数认定(郑彬;齐怀宽22.050)

【裁判要旨】在同一地点、较短的时间段发生的连续抢劫是按一次抢劫犯罪来评价,还是认定为多次抢劫,应结合案情,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持续状态和犯罪的客观条件同一性三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案号】一审:(2009)婺刑初字第98号二审:(2009)饶中刑二终字第74号

 

79. 虚假买卖被查封财产的行为定性(李振希;李海港22.053)

【裁判要旨】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而刑法的重要机能也在于保护法益。不管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中的变卖情形,哪怕并未履行合法的转让手续。 

【案号】一审:(2010)宿豫刑初字第162号

 

80. 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游涛;王昕炜22.056)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合法扣押他人财产所形成的占有权,来源于他人对扣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本权。拟制公共财产权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在财产所有人非法夺回被扣财产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必须考察其是否有后续索赔行为或默认获赔行为,否则,不能以财产犯罪认定之。而应考察手段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并参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立法精神,把握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这一客体实质,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为宜。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1128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3502号

 

81. 制造毒品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李晓光;任能能24.004)

【要点提示】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案号】一审:(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82. 采用资金对冲方式非法经营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周庆琳;汤咏梅24.013)

【裁判要旨】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在未获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中国境内收取、支付人民币,与境外支付、收取外汇相配合的方法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号】一审:(2010)扬邗刑初字第0211号二审:(2010)扬刑二终字第0054号

 

83. 走私第四纪之前的古生物化石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李晓琦24.018)

【要点提示】本案在对涉案化石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解释立场,并从体系解释和法律协调角度出发,对被告人朱丽清走私白垩纪鸟类化石的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100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0号

 

84.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司法实务区分(王蓓24.051)

【案号】一审:(2009)璧刑初字第128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8号

 

85. 销售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零部件的定性(蔡丽明;陈柱钊24.054)

【裁判要旨】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09)黄刑初字第644号

 

86. 对多次贩毒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张强;周洵升;宿华文24.058)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氯胺酮(俗称K粉)属新类型毒品,其毒性相比传统毒品海洛因要弱,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毒品冰毒或海洛因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案号】一审:(2009)金刑初字第132号二审:(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8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与单位自首的认定(茅仲华;陈劲草24.060)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首,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对外国籍罪犯适用缓刑,在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应当特别关注缓刑执行条件以及适用缓刑的效果。

【案号】一审:(2010)宁刑二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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