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01 刑事正义 刑事正义 刑事正义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空间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司法2016.02.029)


【裁判要旨】在事发时无人出现的公共空间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充分结合特定时空环境,运用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对比和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的危害性。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474号二审:(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



2.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


3.强行闯卡并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司法2016.23.007)


【裁判要旨】高危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产生具体的、明确的危险状态,而不是抽象的危险;意志因素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在明知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避免危险状态发生的客观凭借,则可推断其对危险状态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 


【案号】一审:(2015)虹刑初字第720号


4.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及认定(人民司法2016.23.009)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两者的区分需要着重从危害程度方面进行界定。追逐竞驶,既应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应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赶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准确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速度、危害结果、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1025号


5.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5.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并具有无证、超速、超载等多个严重违章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号】一审:(2013)温龙刑初字第797号

 

6.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人民司法2015.20.019)


【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


7.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人民司法2014.08.031)


【裁判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47号二审:(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94042366号 


8.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4.08.034)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9.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人民司法2014.12.018)


【裁判要旨】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10.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郴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6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02441413号


11.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人民司法2011.18.019)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攀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开咭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时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交通肇事后,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案号】一审:(2011)涟刑少初字第0015号


12. 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09.22.004)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二审:(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


其他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3号)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14.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8号)

【裁判要点】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15.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6)苏1112刑初11号


16.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人民司法2016.17.022)


【裁判要旨】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入罪标准是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并不限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当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行车时长等方面分别考量。作为严重后果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同属第一百一十九条调整的破坏电子设备罪、盗窃油气或破坏油气设备等司法解释。


【案号】一审:(2015)福铁刑初字第22号二审:(2015)南铁中刑终字第17号


17.非法使用“伪基站”的定性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6.027)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二审:(2015)呼刑一终字第00004号


18.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应从严把握(人民司法2014.24.019)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19.危险物质及其非法买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2.14.008)


【裁判要旨】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案号】一审:(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20. 以爆炸方式抢劫,因提前爆炸致车毁人亡的罪名确定(人民司法2010.22.01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21. 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09.16.058)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案号】一审:(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二审:(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2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致化学品泄漏的刑法评价(人民司法2013.20.020)


【裁判要旨】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危险品从业资格和未参加培训,违反危险品从业人员的法定了解义务,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或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23. 危险物品肇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人民司法2010.16.013)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24.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油气行为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22.054)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盗窃目的,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界定好“破坏性手段”和“油气设备”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确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推论的方法,认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通过财产刑适用、对涉油犯罪集团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认定抵制涉油犯罪正当防卫和自行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犯罪行为人承担等方式,惩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油气设备中油气的犯罪行为。 


【案号】一审:(2007)东刑一初字第10号二审:(2007)鲁刑一终字第150号


25.生产烟花所用的烟火药是否属于爆炸物人民司法2011.22.066)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数量不大,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确定的程序,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一审:(2008)叙永刑初字第97号二审:(2008)泸刑终字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