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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01 刑事正义 刑事正义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刑事责任能力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及刑罚适用(人民司法2017.02.043)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基于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吸毒、醉酒等原因行为,自陷于限制或无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涉原因自由行为案件,应当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及相关理论,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罪过形式及处罚依据进行分析,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可罚性,并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和配置。


【案号】一审:(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8号 二审:(2016)粤刑终329号


2.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02.040)


【裁判要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


3.对吸毒致幻情形下绑架行为的处罚(人民司法2016.02.025)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吸毒者应对其在吸毒致幻情形下所实施的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900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899号


4.出现精神性病状后犯罪的责任认定(人民司法2016.29.037)


【裁判要旨】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情节。


【案号】一审:(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53号二审:(2016)粤03刑终378号


5.刑事诉讼法定代理制度的补充与延伸(人民司法2016.20.053)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精神障碍者在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决定是否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精神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号】一审:(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号 



6.精神疾病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22.004)


【裁判要旨】精神疾病者并不当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者在完全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号】一审:(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68号二审:(2014)浙刑一终字第50号复核:(2014)邢一复73817696号


7. 因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犯罪如何适用刑罚人民司法2010.06.063)


【裁判要旨】由于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的犯罪,既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不同,也与醉酒后犯罪不同,更与无精神障碍的一般恶性犯罪(如杀人、放火等)不同,只要被告人不是故意使自己处于该种精神障碍中的,可以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8.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郴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6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02441413号


8.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人民司法2012.18.014)


【裁判要旨】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案号】 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0号 二审:(2011)沪高刑终字第123号   复核审:(2012)刑四复811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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