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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03 刑事正义 刑事正义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数罪并罚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注:其中包含牵连犯、想象(法条)竟合犯等问题


1.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8号)


【裁判要旨】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号)


【裁判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5号)


【裁判要旨】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4.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6号)


【裁判要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4.05)


【裁判摘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人民司法2017.08.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未成年期间犯罪而被宣告缓刑,犯罪记录已经封存,但确因办案需要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相应记录。若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6)渝0105刑初73号


7.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诈骗应数罪并罚(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拨打相应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但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成立牵连犯,又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按一罪论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 一审:(2016)闽0524刑初98号 二审:(2016)闽05刑终437号


8.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9.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应数罪并罚(人民司法2016.02.027)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应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14)历城刑初字第414号二审:(2015)济刑一终字第51号


10.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前罪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0849号前罪再审:(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本罪一审:(2014)澄刑初字第1259号


11.行贿并串通投标应数罪并罚(人民司法2016.26.066)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主管招标事项的人行贿,又串通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串通投标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行贿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单独适用行贿罪或串通投标罪均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不能作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3)楼刑二初字第177号二审:(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14号人员


12.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并罚的刑期折抵(人民司法2016.32.047)


【裁判要旨】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的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出台尘埃落定,但司法实践中,在追究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羁押期能否在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时予以刑期折抵却并无统一说法。刑期折抵关乎行为人人身权利的保障,亦是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坚实后盾,应当既从其自身所应体现的价值出发,也要充分考虑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兼顾自由与秩序,最终实现刑罚目的与功能。


【案号】一审:(2015)浦少刑初字第140号


13.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号


14.存有执行内容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人民司法2015.14.023)


【裁判要旨】对于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侦查机关单方知晓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但侦查机关直到犯罪分子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采取羁押、逮捕等可以引起前罪刑罚执行中断的措施,因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执行内容,不应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4)思刑初字第877号二审:(2014)厦刑终字第406号


15.死缓期间又犯应判处死刑之罪的数罪并罚人民司法2014.04.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一审法院对新旧两罪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仅对新罪判处死刑,同时将死缓变更死刑,并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核准。 


【案号】一审:(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38号复核审:(2011)渝高法刑复字第95号重审一审:(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1号重审复核审:(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00076号复核审:(2013)刑监复87846941号


16.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人民司法2014.10.053)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前后行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更具有独立性,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或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2)河刑初字第188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


17.行为人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行为的罪数判断人民司法2013.18.069)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立法初衷是将危险驾驶罪与相似罪名相区分,是想象竞合犯理论在刑法分则中的注意性规定,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行为人醉酒驾驶与下车后拒不配合检查系两个行为,满足数罪的构成要件,且先后侵犯了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不适用该条款的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案号】一审:(2013)北刑初字第0094号


18.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案件的审查与处理(人民司法2013.24.008)


【裁判要旨】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号】一审:(2010)一中刑初字第94号二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号复核:(2012)刑监复60341563号重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1号


19.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3.02.01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浙温刑初字第275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


20.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行为之定性(人民司法2013.04.068)


【裁判要旨】1.出于攻击网站服务器之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等行为的,不需要数罪并罚,而是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认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尤其是认定网络帮助行为时,要注意其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充分考虑网络虚拟空间及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进行评判。


【案号】 一审:(2010)嘉刑初字第184号 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670号


22.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人民司法2013.10.069)


【裁判要旨】非法狩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行为人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现有的关于猎捕犯罪的罪数观点,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出发,根据罪数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同时触犯数罪名,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具有一致性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节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195号


23. 以暴力威胁手段逼写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人民司法2010.20.050)


【要点提示】一般认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性: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多数情况下两个当场性是同时满足的,但在一些特殊抢劫案件中,只需要具备手段行为的当场性,而不需要具备占有行为的当场性。本案中,行为人先以暴力威胁逼迫被害人写下退资20万元的凭证,被害人被迫汇款8万元,后因实在无钱,又重新写下12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日后履行才得以被释放。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抢劫8万元属数额巨大,未得的12万元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虎刑初字第0046号二审:(2010)苏中刑终字第0106号


24. 牵连犯的成立要件及其处断人民司法2009.18.062)


【裁判要旨】牵连关系的成立需要两方面的因素:主观上的牵连意图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从一重处外,一般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


25. 免予刑事处罚型漏罪对缓刑执行的影响人民司法2009.20.071)


【裁判要旨】数罪并罚的基础是数份刑罚而非数个罪名,因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非刑罚处分方式,故有刑判决和免刑判决不存在并罚的基础,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应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漏罪,不应成为撤销前罪缓刑判决的理由。 


【案号】一审:(2007)黄刑第706号二审:(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94号


26. 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人民司法2009.24.033)


【裁判要旨】对前判决遗漏的附加刑并罚,在行为人又犯罪时,法院可以直接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无需经前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问题后再进行并罚。 


【案号】一审:(2009)房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1091号


27.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04.022)


【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28.受贿罪中滥用职权行为的界定(人民司法2012.20.062)


【要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犯罪,那么,在存在数罪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文仅从牵连犯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予以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1)沙法刑初字第212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62号


29.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12.24.062)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


30.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人民司法2011.8.064)


【裁判要旨】在认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吸收等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甬象刑初字第636号二审:(2010)甬刑二终字第9号


31.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人民司法2011.18.016)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有机统一。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91号


32.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人民司法2010.02.048)


【要点提示】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的案件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数额仅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定盗窃罪;数额既达到盗窃罪又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属刑法中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由于盗窃罪相对敲诈勒索罪是重罪,应定盗窃罪。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438号二审:(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8号


33.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人民司法2010.12.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常刑二初字第1号二审:(2008)苏刑二终字第14号


34. 伪造、买卖证件代办房产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性(人民司法2010.12.060)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伪造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国家机关房地产权证,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骗取房产证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我国《刑法》对骗取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依照牵连犯理论,最终本案以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即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甬余刑初字第1053号




35. 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案号】一审:(2008)杭刑初字第154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36.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油气行为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22.054)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盗窃目的,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界定好“破坏性手段”和“油气设备”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确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推论的方法,认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通过财产刑适用、对涉油犯罪集团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认定抵制涉油犯罪正当防卫和自行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犯罪行为人承担等方式,惩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油气设备中油气的犯罪行为。 


【案号】一审:(2007)东刑一初字第10号二审:(2007)鲁刑一终字第150号



37.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6)苏1112刑初11号


17.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17.020)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的,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5)云法刑初字第00002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87号


38.交通肇事罪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23.027)


【裁判要旨】“黑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章下客,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黑车”的违法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应优先考虑交通肇事罪。同时,“黑车”的违法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被乘客的横穿行为所阻,“黑车”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晴刑初字第13号


39.教唆犯罪并传授犯罪方法系想象竞合(人民司法2016.26.048)


【裁判要旨】教唆犯自己不参与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而是通过教唆行为激发他人的犯罪意图,唆使他人实行犯罪,此与共同实行犯中的造意犯在制造他人犯意后还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不同。行为人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其行为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之罪,原则上应择一重罪论处,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案号】一审:(2015)滨功刑初字第12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57号


40.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的关联性判断人民司法2015.16.021)


【裁判要旨】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


【案号】一审:(2013)青刑初字第1268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0号


41.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15.24.030)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42.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0.066)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第11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第189号


43.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人民司法2012.04.00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稼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稍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  二审:(2011)泸二中刑终字第630号


4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人民司法2011.14.057)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45.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人民司法2010.04.048)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死亡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权利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盗窃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8)东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9)泰刑二终字第20号


46. 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06.060)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9)杭萧刑初字第1263号二审:(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47. 对因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罪(人民司法2009.8.015)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贿赂,是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应则一重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88号


48. 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14.063)


【要点提示】本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涉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及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本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号】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49. 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09.16.058)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案号】一审:(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二审:(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50.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竞合的刑法处罚(人民司法2009.18.066)


【裁判要旨】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触犯另一亲告罪名,而自诉权利人未控告时,人民法院应承担向自诉权利人释明的义务,特别是亲告罪较非亲告罪为重罪时,应根据权利人的意见作出不同的处理。 


【案号】一审:(2008)当刑初字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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