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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危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刑法规范汇总

2017-08-29 刘志伟 刑事正义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危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刑法规范总整理”公号首发,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目  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2.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3.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

4.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

5.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6.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7.   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8.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9.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

10.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

11.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

12.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13.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9年)

1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   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1988年)

3.   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

4.   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年)

5.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

 

正  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8)20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9年6月21日]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2000年5月16日,公境出[2000]881号)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准确认定盗窃空白护照性质及罪名的请示》(辽公境外〔2000〕1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所盗取的空白护照属于出入境证件。护照不同于一般的身份证件,它是公民国际旅行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在我国,公民因私护照的设计、研制、印刷统一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护照上设计了多项防伪措施,每本护照(包括空白护照)都有一个统一编号,空白护照是签发护照的重要构成因素,对空白护照的发放、使用有严格的管理程序。空白护照丢失,与已签发的护照一样,也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空白护照是作为出入境证件加以管理的。因此,空白护照既是国家机关的证件,也是出入境证件。

二、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所盗护照不同于一般商品,在认定其盗窃情节时,不能简单依照护照本身的研制、印刷费用计算盗窃数额,而应依照所盗护照的本数计算。一次盗窃2000本护照,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所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应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处理。

三、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将盗窃的护照出售,其出售护照的行为也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320条,涉嫌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上述意见请商当地人民检察院。

 

8.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9.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虽未宣布废止,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已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故实际上已不适用。)

 

10.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安部2002年6月26日,公刑(2002)1046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11.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3年6月3日]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12.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9日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9年1月1日,法研〔2009〕第6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9〕108号《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讨论中的多数人意见,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你院所请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节约篇幅考虑,略去原文中“理由在于:……”。——编者)

 

1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3日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19号]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失效的刑法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7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8)高检会(研)字第10号]

三、伪造、变造购买飞机票证件或民航、联航等航空公司售票业务用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利用伪造、变造证件套购飞机票加价倒卖,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从重处罚。

 

3.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88年1月20日,法办[1988]2号)

一、伪造、变造、盗窃、买卖商检单证(包括商检机构对外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和对内签发的合格检定单、放行单、检验结果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委托检验结果单等)及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刑律的,依照商检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及第166条规定惩处,利用伪造、变造的商检单证,投机倒把、走私等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条款惩处。

 

4.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1月12日,法发(1993)36号]

二、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业部、公安部1994年5月25日,林安字[1994]44号)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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