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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类犯罪疑难问题60问(这下就收藏全了)

2017-12-07 李怀胜等、薏米 刑事正义


侵占、挪用类犯罪疑难问题60问

转自:刑事参阅,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

一、侵占犯罪

1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行为人在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家庭成员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

行为人在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家庭成员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并没有把财物委托给行为人,行为人并非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不能构成侵占罪。

3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侵占、挪用单位货款的,构成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虽然与国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其侵占、挪用单位货款的,仍然只能分别构成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4为他人推销、运输货物,收取他人货款后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何罪?

为他人推销、运输货物,收取他人货款后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5何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说,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仅就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6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持有”?

对刑法上“持有”的理解,不能脱离刑法本身的规定。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刑法上的持有首先应包括有法律根据的持有和无法律根据的持有两种情况。有法律根据的持有,是指《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人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委托授权而持有他人财物;无法律根据的持有,是指第2款规定的行为人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委托授权而自行持有他人之物。另外,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应是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控制状态,即他人财物在行为人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7如何把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所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的已持有的他人财物,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8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  因此,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之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9被告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利用职等额公司财物务之便将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利用职务之便将等额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0被告人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的财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的财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的,且具有拥有该财物的合法外观,属于对赃物的处置,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1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游客出售假观光券侵吞售票单位钱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游客出售假观光券侵吞售票单位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12公司负责托运业务的工作人员,将托运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公司负责托运业务的工作人员,将托运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负责公司托运业务的工作人员,将托运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 271条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3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取现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取现金的行为,从外部表现上来看是秘密窃取,但是其取得财产主要是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库及保险柜钥匙,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14受聘于国有公司的行为人,在受聘期间窃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实施过程中既有利用职务之便 又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受聘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对于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财产,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如果能够证明犯罪结果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的,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非利用职务行为占主要地位的,则应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15装卸工利用当班装卸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的职务便利,窃取铁路托运物资资的行为,构成何罪?

装卸工利用当班装卸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的职务便利,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从广义上  理解,既包括已在本单位占有、管  理和支配之下的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为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还包括本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临时占有、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等的他人财物。

16行为人利用在游戏公司维护和更新游戏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的,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在游戏公司维护和更新游戏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的,由于行为人所在公司拥有游戏的独家运营权,被告人非法侵占的游戏“武器”及“装备”属于游游戏公司所有,所以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17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分货款的,构成何罪?

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部分货款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18行为人利用担任村党支部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收取的集体土地租用费收款不入账后予以私分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收取的集体土地租用费收款不入账,交他人保管,后予以私分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公务的人员”,故不能构成贪污罪。

19大学生在银行实习期间被授权独立从事储蓄业务,其利用实习便利冒用客户姓名到其他银行开户并提取存款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习生通常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经授权独立从事某项工作的实习生,已经具备了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资质,因此,大学生在银行实习期间被授权独立从事储蓄业务,利用实习便利冒用客户姓名到其他银行开户并提取存款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20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雇员已经下班,不处于工作状态,其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属于因工作关系而产生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1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虚增数额让对方返回多余现金并据为己有的,构成何罪?

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虚增数额,让对方返回多余现金并据为己有的,属于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2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私自收取了他人缴纳给单位的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财物据为己有,应该以何罪论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另外构成本罪要求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私自收取了他人缴纳的财物,是职务行为,该财产所有权已经归单位,构成单位财产。因此,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私自收取了他人缴纳给单位的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3村委会主任在管理村集体土地开发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款项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据此,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  政管理工作时,才可能构成贪污罪,而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以职务之便虚报款项据为己有的,不构成贪污罪,但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村委会主任在管理村集体土地开发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款项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4利用职务便利,领取其他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的,构成何罪?

利用职务便利,领取其他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5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化妆品赠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化妆品赠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应以专业机构作出的核价结论为准予以认定。

26夫妻双方合谋,利用一方职务便利,高价采购另一方所开办公司的货物以牟取差价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开办的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利用一方职务便利,高价采购另―方所开办公司的货物以牟取差价的,非法所得即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同于单纯的利用关联交易,收受亲友一定好处费,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因此两行为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7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勾结外人骗取公司利益,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形,其中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自愿”交付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  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但其手段完全可以是窃取、骗取、侵吞等形式。因此,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外人骗取公司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28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物以高价价卖出但在合同上以低价反映,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合同利益骗取价差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物以高价卖出,但在合同上以低价反映,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合同利益,骗取价差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29利用职务便利,修改上网优惠措施为自己控制的网吧会员卡充值并向在网吧消费的顾客转卖转卖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利用职务便利,修改上网优惠措施为自己控制的网吧会员卡充值并向在网吧消费的顾客转卖,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30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里自行筹集的募捐款的,构成何罪?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刑法》第93条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中,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村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里自行筹集的募捐款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31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钱财后,为掩盖侵占事实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对其行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完单位财物后,将账目予以烧毁,其主观上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毁灭  罪证,逃避刑事追究,在非法占用单位资金的同时又破坏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且情节严重。该行为不仅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扰乱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2行为人系国有医院的收银员,曾填过干部履历表,其私刻公章侵吞医药费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虽然填写过干部履历表,但其在国有医院收取医药费的行为仍属于劳务行为,因此,被告人系国有医院的收银员,曾填过干部履历表,其私刻公章侵吞医药费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

33货运航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少记、漏记客户运费,然后按约定收取好处费的,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被告人伙同公司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应收运费,是否也构成职  务侵占罪?

货运航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少记、漏记客户运费,然后按约定收取好处费的,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所以虽然被告人不具有公司员工身份,但是伙同公司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应收运费,应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4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将国家划拨给本单位的下岗职工救济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构成本罪的适格主体,其将国家划划拨给本单位的下岗职工救济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  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5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收取存款后,以向储户出具虚假存单且不记入单位账户的欺骗手段占有存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收取存款以后,以向储户出具虚假存单且不记入单位账户的欺骗手段占有存款的行为,表面上侵吞的是储户的钱款,实际上是业务代办员以信用社名义收下村民交存的款项后,未按职责要求出具正式单据并向单位报账,侵吞了单位的财产,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36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被解除业务代办员身份后继续收取存款,并以向储户出具虚假存单且不记入单位账户的欺骗手段占有存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被解除业务代办员身份后继续收取存款,并以向储户出具虚假存单且不记入单位账户的欺骗手段占有存款的行为,没有利用职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诈骗罪。

37行为人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共事务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委员虚增村利润从而骗取奖励工资,数额巨大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共事务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委员虚增村利润从而骗取奖励工资,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38村民小组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征地以后而土地补偿费用作为个提成人报酬,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村民小组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征地以后而提成土地补偿费用作为个人报酬,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 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若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39行为人与所在单位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物并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与所在单位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物并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0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何罪?没有分赃的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没有分赃的,不影响定罪,只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情节。

41与单位签订临时劳务合同的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的窃取行为能否构成职侵占罪?

与单位签订临时劳务合同的人员,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其手段完全可以是窃取、骗取、侵吞等形式,因此利用职务便利的窃取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42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没有这个要求。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因此,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43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钱款划入其个人掌控的账户,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论其手段是否属于秘密窃取,都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钱款划入其个人掌控的账户,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44对于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评价?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表明行为人不愿归还所挪用资金的主观意思,折射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二、挪用类犯罪

45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构成何罪?

根据相关规定,彩票投注金是中国福彩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彩票销售人员是受委托管理彩票投注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彩票销售人员利用管理、经营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便利,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属于挪用本单位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46是否所有受委托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若受托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而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其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法释5号)的解释,不是所有受委托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是经政府人事部门门审批纳入干部编制的人员。若受托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而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47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具备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精神,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48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务,擅自将公司钱款私人开办公司验资,数额较大的,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系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钱款用于私人开办公司验资,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49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何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50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编者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转走单位资金,并且是由单位使用的,是否就可以据此肯定性地推论,该款不属于行为人个人挪用的呢?对此,不能做肯定回答。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以本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挪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实际上是一种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存在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空间。

 51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存在哪些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两罪虽然都是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罪是挪用  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后罪则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前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后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是暂时使用的问题。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动用公司、企业的资金;后罪的行为方式为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持有但无所有权的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前罪挪用行为的实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罪侵占行为的实施除了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外,还可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前罪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未明确要求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后罪在任何情况下构成犯罪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要超过3个月未还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未超过3个月即还本付息的,不以犯罪论处;职务侵占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至于侵占时间的长短,对于犯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4)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往往是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企业所有的资金,一般不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企业财产;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52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如何处理?

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53区人民医院收费处合同制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国有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区人民医院收费处合同制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54因承包而取得对国有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职权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何罪?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承包而取得对国有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职权的,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  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55行为人擅自以村里集体所有的财产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他人个人依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村里集于公款的范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所有的财产为他人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挪用资金”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56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村党支部书记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党支部书记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在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7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较大,构成何罪?

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58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金归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构成挪用资金罪。

59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60将移民资金转用为村集村集体的开支及上交乡财贸任务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行为?

将移民资金转用于村集体的开支及上交乡财贸任务属于挪用特定款物中的挪用行为。

6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是否有情节和后果的要求?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有情节和后果的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62排涝款是否属于特定款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  

排涝款属于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

63挪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支出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行为?

挪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行为。

64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

65乳品公司业务员为一给公司创造业绩,虚构供奶事实,将公司奶品送至本人家中,要求亲人每天将奶品全部销毁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乳品公司业务员为给公司创造业绩,虚构供奶事实,将公司奶品送至本人家中,要求亲人每天将奶品全部销毁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牛公司牛奶或将牛奶变卖后占有货款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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