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法律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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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暴力,我们不可避免会谈到强奸这个话题。作为一种性暴力,对于强奸,当然是无庸置疑的批判。开篇我们必须得清醒认识到:社会罪恶的制造者从来不是个人,也从来不是小团体,它是一个社会的整体罪恶,是直接实施者、装聋作哑者,以及视而不见的观者们共同的罪恶。如果我们今天对施害者无所作为,更甚连说话的勇气都没有,那么我们就和历史长河中无动于衷的人一样,是千万恶人中的一个。那一记记响彻寰宇的耳光,我们谁都逃不开。」
一篇关于强奸罪法律的简易历史
文丨阿莉·康缇(Allie Conti) 翻译丨姜洁
忽然之间,布若克·特纳(Brock Turner)成了美国最有名的强奸犯。这个20岁的前斯坦福游泳队员,上周因性侵一名无意识的女性,被判处 六周有期徒刑——量刑如此之轻,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与此同时,布若克父亲还发表公开信称,“这20分钟”毁了他儿子的一生,而布若克儿时的玩伴也把整件事的责任推给了所谓的政治正确。
Brock Turner
判决生效后的一周,媒体和公众仍旧非常关注这个案子。匿名的受害者在法庭上念的声明被发到了BuzzFeed 上,之后被网友狂转,还有网友发起请愿,让这个 “仁慈的” 法官下台。有评论员称,特纳案是明目张胆的白人特权。而布若克本人仍在想方设法地找借口,称他的犯罪只是大学 “派对文化” 的结果。
争论的核心在于性侵案中复杂、有时候也似乎不公平的起诉过程。例如,今年四月,奥克拉荷马州的一个法官发现了一件矛盾的事情 —— 根据当下的州法,让一个无意识的人口交实际上是合法的;然而至少在传统意义上,我们会认为强奸罪是一种暴力犯罪。
从历史上来看,将强奸定义为犯罪的社会,一般只会从财产法着手 —— 而不是对人的侵犯。以下列举的是一些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社会主流对布若克这类人的看法:
圣经时代的人们并不是个个幸福,而毫无悬念的是,女人一直是更大的输家。罗伯特·川岛(Robert Kawashima),佛罗里达大学的圣经律法教授,引用 《出埃及记》20章17节来说明女人曾被法律规定为物品 —— 同样被认为不可贪图的,还有房屋与奴仆。
Robert Kawashima
“在我看来,这就是在说,女人被视作一种财产” ,川岛告诉我们, “因此在古代 近东,包括以色利地区,并没有出现类似 ‘强迫性交’ 的字眼,只有一个男人和另一个男人的妻子通奸,或者和另一个男人的处女女儿通奸。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者都是 ‘另一个男人’。”
譬如,在巴比伦尼亚,如果一个已经订婚的处女被强奸,强奸犯会被判死刑,但如果被强奸的是已婚的女人,那么她也会一同被处死。在亚述,受害者的父亲可以去强奸那个强奸犯的妻子,以示惩罚。
也许最奇怪的强奸法规出自以色列人 —— 他们会将案件按照城里城外进行区分。如果一个女人在城里被强奸,那么就可以假定,如果她想反抗的话,她是可以呼救的,因此,如果她还是被强奸了,她就应该和强奸犯一起被乱石砸死。而如果强奸案发生在城外,受害者则会被认为是无辜的,因为城外不会有人来救她;尽管免于石刑,她却会被要求和强奸犯结婚 —— 如果她还没订婚的话,强奸犯也会给她的父亲送彩礼。如果她已订婚,那么她也得取消婚约,因为此时她已经被看作残次品,以后也只好低价大甩卖了。
比起圣经时代同胞们过的苦日子,前哥伦布时期美洲女性的生活已经安全多了。旧金山州立大学北美土著研究学教授艾米·卡萨尔曼(Amy Casselman)告诉我们,在欧洲人抵达美洲之前,这里几乎没有发生过性侵案件。
Amy Casselman
“在土著文化中,女人是所有事物的中心,对她们施暴是有违个人与时代认知的。” 卡萨尔曼说,“在极少情况下,确实也有土著女性遭受暴力,但土著民族通过他们运作良好的法律系统来处理行凶者,从而保证整个群体的平衡和稳定。”
北美土著有自己的部落法庭,和美国当下的法庭相比,卡萨尔曼教授认为前者更加以受害者为中心。现代美国法庭所采取的制度,会先假设嫌疑人无罪,后采取最重/最轻的量刑方式。而部落法庭则会让受害者决定判罚方式 —— 例如他们是想要一个道歉,还是有期徒刑,还是其他令其当众出丑的方式。相较之下,美国联邦法庭一般会给出第二种判罚。
“如今,报告遭受性侵的女性往往自己参加庭审,却极少得到回应。” 她说,“斯坦福的布若克·特纳案就是一个绝佳的例子。”
在古希腊或古罗马,强奸这个概念未曾出现过,也没有出现用于表达类似含义的词汇,尽管几乎每一个神话故事都出现过性侵行为。
“足够有钱有势的人可以搞私人报复。” 纽约大学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文化研究教授麦克·匹钦(Michael Peachin)说, “但政府本身并不会和性侵案产生瓜葛。”
他还说,强奸甚至并不会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犯罪,这反而会使女性的处境更糟糕:如果受害者已婚,她会被以通奸罪起诉。而罗马在保护儿童方面做得更差。“如果有人不想要孩子,那么他(她)就可以真的把它丢进垃圾堆,而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他说。
在1285年的英格兰,强奸犯可被处以极刑,但陪审员往往不愿使人定罪。根据历史学家肖恩·麦克格林(Sean McGlynn)的说法,这是由于当时的人通常认为,是女性诱惑了男性,因此被性侵也是自找的。
麦克格林在《今日历史》(History Today)上发表文章称,要一个全部由男性构成的陪审团,去指责他们的同类有性侵行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1400到1430年之间,英格兰中部地区发生了280起强奸案,没有一例被判刑。”
麦克格林指出,被强奸的女性几乎没有追索权 —— 除了在1438年出现过一次例外,当时有个名叫布琼·查佩琳(Joan Chapelyn)的英国女人反击并杀死了强奸犯,最后她被宣布无罪。
“强奸犯” 一词直到19世纪末才在美国出现,最初的用法是指涉及私刑。在牛津英语词典中,“强奸犯” 最早出现在一个提到 “黑鬼强奸犯” 的例句里 —— 给黑人定罪比给白人定罪容易得多,因为黑人的案子在奴隶法庭审理,并不需要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定罪。《早期美国的强奸与性权利》( Rape and Sexual Power in Early America)的作者莎伦·布洛克(Sharon Block)告诉我们,即便白人被告强奸,他们通常也能够减轻罪名。
她以希尔薇亚·帕特森(Sylvia Patterson)案为例:在19世纪初期,当事人被纽约城警察局副巡长詹姆斯·杜恩(James Dunn)强奸,而詹姆斯被起诉的罪名是 “出于色诱的侵犯” —— 一个在当权白人被指控性侵工人阶级女性的案件中非常常见的罪名,尤其当女受害人是有色人种的时候。庭审期间,希尔薇亚被指滥交且患有性病。
“最后法庭判杜恩有罪,却只判他赔偿1美元,这说明他们认为她的性尊严只值这么点钱。” 布洛克说, “斯坦福一案不禁让人想到殖民时期的美国。有社会权力的男人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性活动,社会权力转化成了性权力。”
末了还是想重申句无用的废话:
这个世界并不那么美好
所以才值得我们继续奋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