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说法丨夫妻本应真诚为先,隐瞒借款婚姻生变
还记得上一期的《有个说法》吗?
我们讲到了“残疾人骑车被撞,
法院这样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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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将要讲到的案例是
“夫妻本应真诚为先,
隐瞒借款婚姻生变”。
2009年4月,残疾人王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因工作关系,婚后沈女士与前夫、前公公仍保持生意往来,但王先生并不知情。
2010年间,沈女士的前公公吴先生为投资生意,先后几次向沈女士借款共计70万元。
沈女士碍于情面答应了吴先生的借款请求,但又担心王先生知道后会不同意,因此一直未将此事告知丈夫。
几年后,王先生患病卧床不起,无法继续工作,又因本身残疾原因,导致治疗过程十分艰难,医疗开销很大,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
为筹集医药费,王先生几次要求沈女士清点家中财物,均遭到沈女士推诿,因而心生疑惑,在多次沟通和询问后,沈女士最终承认曾借给吴先生70万元且并未留下借条的事实。
王先生十分生气,但当务之急是先要回借款用于治病,于是向区残联值班律师进行咨询。
2017年10月,王先生在沈女士的帮助下联系上吴先生,对方在王先生提供了转账记录后承认了借款70万元未还的事实,但表示因生意周转问题,无法立即还款。
2017年10月20日,吴先生出具借款7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年息10%,并与王先生、沈女士签订了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共计160万元。
为方便计算,王先生在咨询了律师后,再次与沈女士、吴先生就还款总额签订了协议,约定到期本息合计的160万元中,向王先生还款65万元,向沈女士还款95万元。但约定时间到期后,吴先生仅向沈女士还款85万元,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王先生因自身疾病已负债累累,此时正急需钱款,与沈女士的关系也早已降到冰点,屡次打电话催促还款无果后,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吴先生提出:
1.当初向沈女士一人借款共计70万元,也没有约定利息。
2.现在还了沈女士85万元,已经履行完了还款义务。
3. 沈女士也同意不再向其索要剩余的10万元钱款。
4.当时是在王先生的胁迫下签订的两份还款协议,利息过高,所以不同意向王先生还款65万元。
援助律师提出:
吴先生在借款时沈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出借的70万元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吴先生应对王先生夫妻二人承担还款义务,且吴先生已签订还款协议,证明其认同协议内容。吴先生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处理结果:
1.法院采纳了王先生的主张,而吴先生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2.还款协议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吴先生签署了还款协议,就必须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
要点评析:
1.本案当事人王先生身患残疾,不能完全参与到妻子对外关系的活动中,但是作为婚姻中的一方应及时掌握家庭财产变动。另外,残疾人士在民间借贷方面尤其要提高警惕,在钱款出借之前须要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并且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等相关问题,以保障家庭财产和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本案中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和两份还款协议作为证据支持,而吴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对其的说法不予采纳。
3.王先生、沈女士与吴先生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利息部分的约定并未违反上述条款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还款利息,因此还款协议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吴先生签署了还款协议,就必须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
法律详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础的举证规则之一。当事人需向法庭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内容的真实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权益保障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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