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无组织排放被行政处罚了,为什么呀?
有企业被环保处罚了,原因是“VOCs无组织排放”。可企业心里犯嘀咕,为什么呀?
让小E与您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企业哪里做的不对,环保的判罚合适吗?
案情现场:
环保局对某涂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运行、废气收集装置风机关闭;企业车间内存在明显油漆气异味, VOCs快速检测超限红灯一直闪烁;喷漆房大门敞开,喷漆废气外溢至环境。
处罚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XX万元整的罚款。
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适用性认定
此款法条适用的前提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行业”。 根据现场情况“企业车间内存在明显油漆气异味, VOCs快速检测超限红灯一直闪烁”,可以判断该企业喷漆作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其在喷漆(涂装)过程产生挥发,因此本案例符合此款法条适用范围。
(2)密闭空间认定
此款法条规定产生VOCs的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根据现场情况“喷漆房大门敞开,喷漆废气外溢至环境”,可以判断现场作业不符合此款法条规定的要求。
(3)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认定
此款法条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现场情况“水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运行、废气收集装置风机关闭”,可以判断污染防治设施虽然已经安装但未使用,不符合此款法条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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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发现违法行为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则可以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相关规定太多太杂,已傻傻分不清楚,您别急,请让小E好好帮您梳理梳理,下回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