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储罐,同样执行密闭收集和处理要求
储罐,同样执行密闭收集和处理要求
化工企业各类化工原料、产品通常会储存于储罐之内,按照结构划分,储罐分为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等。固定顶罐因其结构稳定,造价低廉,被企业广泛应用。但在储存油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时,为保障罐内安全,固定顶罐上方会装有呼吸阀,但安装之后会造成大量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由于之前没有相关要求,固定顶罐上看不见、摸不着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往往被忽视,排出的废气在不知不觉间就污染了大气环境。看过小E文章的朋友们都知道挥发性有机废气是不能无组织排放的,要进行有效收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那对于固定顶罐,是否也要执行这项要求呢?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原料还是产品,都是“真金白银”,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石油化工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法和标准里都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提出了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翻开标准时,一定要记得看执行时间哦。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当您现在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所有的石油化工企业都应该执行这个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采用固定顶罐来储存原料和产品等有机(有机液体的蒸汽压条件和储罐容积要求见标准中相关条款)的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在呼吸阀处加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要同时符合标准中规定的有机废气去除效率要求、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如果采用焚烧类有机废气净化方法,有机废气实测排放浓度还要按基准氧含量3%进行换算。
小E提醒大家,如果在没有进行浮顶罐改造的计划前,请赶紧检查下自家企业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固定顶罐是否都配备了密闭的回收装置,若无的话,是会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哦!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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