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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管理 | 危废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了,怎么办?
危废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了,
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此条对危废产生单位如何进行规范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提出了要求,具体的要求请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执行。那,如果处于种种原因真的不小心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进行混合了,怎么办呢?该混合物是危险废物吗?
不一定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那如果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之后是不是也是危险废物呢?
不是的,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关于上述内容,上海市环保局出台的《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143号)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请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查阅。
更多信息请参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epb.gov.cn)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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