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环境污染犯罪离我们企业有多远?
环境污染犯罪
离我们企业有多远?
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了“解读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高校刑法学及环境法学专家、环境刑事法官、办理环境刑事案件的律师们参与讨论,主要围绕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各位专家在会上各抒已见,侃侃而谈,不仅有理论的深入浅出,而且还有实际的真枪实战,讨论非常热烈。
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犯罪,是法官、检察官高度聚焦的话题,也是小E想要学习的。除此之外,小E特别关注如何预防和避免环境污染犯罪,从源头阻隔环境犯罪。
为此,小E第一时间介绍现场精彩观点:
一
环境刑事政策对风险的影响
刑事政策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强烈,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作为刑事政策对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犯罪有着重要解释、补充与指导作用,企业要充分注意到对环境刑事政策的研究。
二
充分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非自觉性
企业往往会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很遥远,企业不想犯罪并不代表企业不会犯罪,在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方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了7种情形,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
企业内部结构优化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却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认定的给出了4种情形,让单位犯罪呈扩大化趋势:
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刑事犯罪主要是要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区分开来,如企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在进行某项环境决策时具有决定权,就认定该行为代表单位行为,上升至单位意志,所以企业需要科学优化内部权力设置,合理规避刑事风险。
欢迎各位看官留言交流探讨。
内容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等嘉宾发言整理。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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