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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企业拒绝环境执法检查,后果很严重!

大城小E 2022-06-07

企业拒绝环境执法检查

后果很严重


环境执法形势日益严峻,执法力度不断提升,部分企业如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话,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因此,被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现场检查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各单项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可见,现场检查制度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Q

何为“现场检查权”?

现场检查权是指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监管活动,实现行政目的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权力。该权力有如下几个特点:

  1. 执法主体是法定的;

  2. 现场检查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

  3. 只能检查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污企业,不能检查管辖范围外的,也不能检查与污染物无关的单位与个人;

  4. 现场检查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5. 检查内容和范围应当于法于据,不能任意检查。


所以企业在面对出示执法证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不要有所怀疑的,他们可是拥有现场检查权的执法人员。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后果

01

一般行政处罚

如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将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利后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02

行政拘留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情形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需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且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03

刑事犯罪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的话,还有可能涉嫌触犯妨害公务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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