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三:固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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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三:
固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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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
接着上一期,再来看看《免罚清单》中的第七项、第八项内容:共规定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危废与非危废混合堆放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❶
首次发现;
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危废与非危废混合堆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❶
除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
❷
0.01吨以下的;
❸
混合堆放的且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
❹
首次发现;
❺
当场整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4月29日修订通过,那跟免罚清单中的上述两项内容是否会有冲突与矛盾?
《免罚清单》是基于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里面所引用的法律依据都是目前正在生效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实施,《免罚清单》有关内容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内容除了条款编号有所调整外,主要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衔接,确保有效实施。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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