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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大城小E 2022-06-10

长三角区域《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版权说明:

原文标题:关于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从“蓝图设计”转为“全面施工期”的重要阶段,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框架下,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目前,首批长三角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中,长三角区域《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长三角区域《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  源头控制

设备新建及更新时宜采用以下设备类型,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

a)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

b)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

c)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

d)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


2  泄漏检测与修复

企业涉VOCs物料的设备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

►►  2.1 建档

应按《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中“项目建立”章节的要求进行建档。应编制独立的建档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立”章节中的要素。

►►  2.2 泄漏检测

2.2.1 检测方法

应按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要求执行。

2.2.2 检测频次

应按表1频次要求对设备密封点进行检测。

表1 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要求

2.2.3 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

表2  设备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单位:μmol/mol

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  2.3 修复与复测

2.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完成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

2.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d)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2.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e)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2.3.2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5日内进行复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如检测后仍为泄漏,应再次采取修复措施进行实质性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  2.4 记录与申报

2.4.1 现场检测数据传输宜采用无线自动传输方式,数据记录保存应采用电子化形式。

2.4.2 泄漏点排放量的计算统一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执行。

2.4.3 台账管理应满足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记录至少保存3年。

2.4.4 LDAR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


附件: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关于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附件全文。


编辑:卜梦雅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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