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VOCs|清洗剂国标的官方解读来啦
清洗剂国标的官方解读来啦
本文取材自微信公众号:ITW特可锐肯创力
在VOCs2.0的推进过程中,包括《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在内的各项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收到了广大企业的关注。小E找到了标准的编制单位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的官方标准解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为什么会存在一些工业行业不适用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对一些特种行业,尤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及安全有关的行业:如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生产等,是国家优先扶持发展的重点领域,不受此标准的限制。同时,目前我国“缺芯少屏”现象严重,“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暂时也不宜受此标准的限制。
所以,对于清洗剂产品,首先一定要分清楚其使用范围是工业用途,还是军工等用途。如果清洗剂使用用途划分不明确或存在使用用途存在交叉的,其使用的场所或领域只要属于国民经济分类中的“工业生产行业”,就必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2)其次,从清洗剂的定义来分析。《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中对“清洗剂”进行了定义,“清洗剂”是指“在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利用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等原理,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而使用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
该定义可解释为:以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为目的,而使用的具有“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功能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就应属于清洗剂(无论这一物质是否被命名为清洗剂)。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清洗剂原材料来源广泛,可用作清洗剂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多达数百种,且存在实际是清洗剂,但未按清洗剂命名的情况。如,一些企业直接购买了一些化学品(如一氟二氯乙烷,又称为HCFC-141b)用于清洗工作,多数企业都未标注为“清洗剂”,但由于其实际使用用途与标准的定义一致,也必须按照“清洗剂”进行强制性要求。
与此同时,可用作清洗剂的化学品或制剂可能还有其它用途,也不能将清洗剂的范围扩大化。按照标准中的定义,如果使用该化学品或制剂不是以去除“污垢”为最终目的,仅仅是某些工业产品生产工序中的“稀释、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等为目的某些组成部分,使该化学物质与其它原材料已经融为一体、无法分割,形成了某种新产品,且该新产品无法用于清洗用途时,是不能按清洗剂对待的,应按该新产品所属领域中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进行控制或限制。如“乙醇”即可用作清洗剂,也可用乙醇生产制造醋酸、饮料、香精、染料、燃料等。不能因为“乙醇”可用作清洗剂就将所有含“乙醇”的产品都按“清洗剂”进行强制要求。
此外,还有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暂时也不宜按清洗剂对待。如一些打印机墨盒里会自带少部分用于墨盒堵塞时清洗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机溶剂(部分墨盒生产企业称之为“清洗剂”)。首先,由于这部分溶剂是封装在墨盒内部,随墨盒一起销售、无法分割的。对于生产者之外的任何人,从产品外观是无法分辨墨盒内部是否存在清洗剂。再者,在墨盒堵塞时,启动打印机墨盒清洗程序后,这部分有机溶剂在疏通油墨通路后会和油墨一起转移到打印的纸张上,后续混合物排出的过程和油墨的打印过程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这部分有机溶剂”的功能描述为“使浓稠或固化的油墨稀释,然后能够重新流动”更为准确。因此,对于这些有机溶剂,应该按照“油墨”或“油墨稀释剂”进行对待。同时,需要提醒相关墨盒生产企业应该及早研究环境友好型稀释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2、能否具体列出《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限制使用的化工产品清单?
答:
按照标准的定义,清洗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小于等于250℃,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按照此定义,我们常见的可用于清洗并且能够自然干燥的所有有机溶剂,都被包含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范畴之内,涉及的具体化工产品门类有:醇、酯、醚、酮、醇醚、苯系溶剂、直链烷烃和异构烷烃,直链烯烃和异构烯烃,卤代烃,芳香烃类等等。具体可用于清洗剂的化工产品种类太多,难以一一列举。
3、关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中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s 限值为900g/L,因为卤代烃溶剂密度都大于1,又涉及溶剂的共沸特性,溶剂配比具有唯一性,很难满足VOCs限值,针对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怎样解决?
答:
按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规定,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限值为900g/L,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规定,不能有例外。
对于全部使用卤代烃复配的清洗剂,因为密度都大于1,这就是超过了标准限值,这种情况要求清洗剂提供商应使用部分密度小于1的产品进行复配,减少毒害性较强的卤代烃使用剂量,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然也可以使用标准中允许扣减的密度大于1的某种(或几种)有机溶剂进行复配,如对氯三氟甲苯、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乙基-2,2,2-三氟乙基醚(HFE-347)、甲基九氟丁醚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乙基九氟丁基醚(HFE-7200)这样复配的清洗剂虽然比重大于1,但是扣减后仍可以符合强制标准要求。
标准一旦发布并实施,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有问题可以反馈。根据大家反馈的意见,在后续标准修订时可以参考改进,但在标准新版本发布并实施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标准现行版本的规定。
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已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所使用清洗剂是否需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答:
我国目前是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原则”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控的。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为基于产品原材料组成的限值要求,属于源头预防;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是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方面的要求。这两种措施不能互相替代,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二、产品检测及组成标注相关问题
5、如何判断企业生产的清洗剂属于哪类清洗剂?是否每一款产品都要根据所属类别详细标注《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含量?
答:
(1)根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可将清洗剂分为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三类。
在水基清洗剂中,水为基础溶剂,水的质量百分比一般都在60%以上,有机溶剂的含量极低,一般都在10%以下。大多数情况下,水基清洗剂不含有机溶剂,但不能排除极少量的有机溶剂跟随清洗剂原材料混入清洗剂的可能性(如某些表面活性剂的生产过程中可能残留有部分有机溶剂);还有部分情况,为了提高清洗剂对某种成分的污垢清洗能力,也有可能人为通过表面活性剂混入一些有机溶剂,使水基清洗剂含有了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物。
在半水基清洗剂中,既有水又有有机溶剂,清洗剂中水和有机溶剂的质量百分比可能会随需清洗的污垢的成分而调整:有些清洗剂产品中水的质量百分比较高,甚至可以达到90%;有些清洗剂中有机溶剂质量百分比较高,可能高达50%~60%,水的质量百分比较低,可能只有20%~30%。
在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一般是以一种或两种以上有机溶剂为基础溶剂配制的清洗剂。一般情况下水分的质量百分比较低,一般情况是以杂质形式存在。由于某些有机溶剂和水有良好的互溶性(如乙醇),原材料出厂时水的质量百分比有时也比较高,可能高达4%~6%。
因此,很难根据清洗剂中水分或有机溶剂的质量百分比,将清洗剂进行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按照清洗剂原材料组分给出了产品的分类,具体执行时,清洗剂生产厂家可根据清洗剂的配方组成进行分类,并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示。
第一类:水基清洗剂特点是易溶于水,也就是取少量清洗剂加入到等量水中,能够完全溶解并形成透明均一的液体,气味很小或无味,这类清洗剂除甲醛含量外基本不受本标准限制。
第二类: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特点是有溶剂气味,易挥发,大部分可燃烧,最简易的判别方法是:第一闻气味,有特殊的溶剂气味。第二取少量清洗剂滴在餐巾纸上,观察如果三五分钟内全部挥发,第三取少量清洗剂滴在打印纸上,用打火机点燃,很容易燃烧起来。第四,打比重,用比重计测量清洗剂的比重,如果比重大于1.05或小于0.95。当然如果没有比重计时可以使用称重法简易判断,即取清洗剂20毫升,在天平上称重,大于21克或小于19克。有上述四个特征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是有机溶剂清洗剂。这四个方法至少能分辨出90%以上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但是这只是简易的定性判别方法,如需要进一步准确判断就需要进行分析检测。
第三类:半水基清洗剂,这类清洗剂既有水又有有机溶剂,简易鉴别方法是,第一闻气味,有溶剂气味,第二,看溶液状态,如果半透明或属于乳浊液,第三,找一个一次性水杯,加入半杯清洗剂,再向里边滴加清水,如果溶液出现浑浊现象。有上述三个特征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是半水基清洗剂。这三个方法至少能分辨出90%以上的半水基清洗剂,但是这只是简易的定性判别方法,如需要进一步准确判断就需要进行分析检测。
(2)按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的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清洗剂类别,不需要标注清洗剂中各种物质(如:苯、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具体含量数值(如果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不仅符合标准,且能控制在更严格水平时,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标注其各种物质含量)。但在监督检测时,如果按照清洗剂产品所属产品类别,检测出任何一个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清洗剂产品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清洗剂中含有VOC含量计算公式中可扣减的物质时,必须明示可扣减物质的名称、含量和相应的检测方法。如果未明示物质名称及含量,或检测方法不可靠时,将无法进行扣减,则进而会影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计算结果和产品是否合格的评判。
同时,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工作状态下的使用配比,否则将以清洗剂原液进行各项指标的检测评判。
6、在清洗剂中是否存在不受《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有没有具体产品清单,如何进行检测?
答: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6.3.3”中给出了VOCs含量的计算公式:
其中,Xi ——样品测试液中可扣减物质i的质量分数,%。i为对氯三氟甲苯、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乙基-2,2,2-三氟乙基醚(HFE-347)、甲基九氟丁醚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乙基九氟丁基醚(HFE-7200)等物质。清洗剂产品若含有这些物质需明示其名称、含量和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满足的条件为:方法测定低限≤0.01%,方法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10%。
根据标准中的计算公式,对可扣减物质的含量是没有进行限定的,其在清洗剂中的质量百分比可以为0-100%。也就是说,在保证上述9种物质的检测方法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其使用比例不受任何限制。
7、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还是企业实验室自行检测符合要求即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清洗剂是否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由清洗剂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进行判定。生产企业无论是由企业所属实验室自行检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都不能改变企业对其生产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相比较而言,用户或质量监督部门通常会采信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开展《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是否需要通过统一的认证管理?
答:
承担《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实验室应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备CMA资质,即认证标志。
9、清洗剂进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检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首先要对相关产品的类别进行确认,必要时需要企业提供声明和相关证明。
2)明确清洗剂产品施工配比,严格依据产品施工配比配置样品测试液。
3)测试有机溶剂清洗剂VOCs含量时,注意做好防爆等安全工作,控制单个烘箱一次性测试样品数量(单个烘箱,同时测试多个样品,存在较小范围内有机物浓度过高引起爆炸或燃烧的风险)。
4)可扣物质i的检测,建议优先选用现行被证明可行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须做检测方法检出限和重复性考察,必要时可增加其它形式的方法验证。对于方法验证无法通过的方法,实验室不能出具报告。
5)特别提出的是:针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带压包装型(如气雾罐)类清洗剂产品,基于带压清洗剂产品使用状态为直接喷到被清洗物表面进行使用,产品喷出时为雾化状态,喷射后的很短时间内,该类清洗剂几乎完全挥发。在企业无法提供常压灌装产品或带压包装产品无法泄压取样时,默认该产品挥发物为100%(从严原则)计算,可扣物质i和水分的测试取样方法为实验室将高压产品泄压后取常压残留液体测试,残留液体量不存在或不满足测试需求,则不扣除物质i和水分。
三、监督和执法相关问题
10、清洗剂若不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会有哪些影响?
答:
国家强制标准是国家的一种法规,一旦发布实施,就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就如同不执行法律一样,会受到当地(生产地、使用地或运输途径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11、企业在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而未销售完的清洗剂,和用户购买的生产日期在标准实施日之前的清洗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如果不能继续使用该怎么处理?
答: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为2020年3月4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因为《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为首次颁布实施,在2020年12月1日前,所有清洗剂产品均可正常生产和使用。
2020年12月1日起,“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清洗剂或者提供服务”相关的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清洗剂,用户也不得使用不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清洗剂。
2020年12月1日起,库存、在途运输、未使用完的清洗剂也不能继续使用,虽然生产日期在标准实施日之前,也应进行回收再生产为符合标准的清洗剂,或者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从发布到实际实施预留了近9个月的时间,希望相关生产企业和用户高度关注,提前做好清洗剂产品的更新升级,做好替代方案,以免生产受到影响。
(本问题解答仅代表标准起草组的理解,不代表国家执法监督部门的解释,仅供参考,其它未尽问题,可致电国家标准化权威机构。)
编辑:李亚雯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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