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2.0|汽修行业“绿岛工程”团标开启“共享治污”新模式
汽修行业“绿岛工程”团标
开启“共享治污”新模式
为规范汽车维修企业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发展汽修行业绿色喷涂共享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包括VOCs在内的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协调统计,团体标准《汽车维修行业绿色喷涂共享中心技术规范》(T/ACEF007-2020)于2020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
其中,标准在6.作业规范及污染防指要求下的6.2项中,对涂装作业全过程VOCs治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源头减排:
6.2.2 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T38597中车辆涂料要求,宜采用水性、固体分涂料。
过程控制:
6.2.3 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中,并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6.2.4 调漆作业应在密闭且配备废气收集净化装置的操作间内进行,剩余漆料、溶剂应密封保存。
6.2.5 存放过VOCs 物料的容器、包装袋应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
6.2.6 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流量、低气压的高效喷涂设备,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
6.2.7 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的,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末端治理:
6.2.8 喷烤漆房应符合JT/T 324要求,宜采用防爆电加热装置,并配备高效漆雾废气净化装置,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工艺,并采取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对于规模相对较小、废气产生量较少的维修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工艺配备高效废气吸附装置,并共享移动式脱附催化燃烧设备。采用非电加热装置的喷烤漆房,加热装置还应配备专门的废气净化装置及排气筒。
末端管理:
6.2.9 喷涂、流平、烘干等作业应在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净化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有条件的可实现与生产装置的连锁控制。废气净化装置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未经处理废气不能直接排放。
6.2.10 按照HJ 944要求建立VOCs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6.2.11 建立废气净化装置运行、维护台账,包括喷烤漆房使用记录、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进出口有机气体浓度、有机废气净化装置维护记录及相关票据、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耗材更换记录及相关票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滑动查阅标准原文
标准全文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在线查阅
http://www.ttbz.org.cn/Pdfs/Index/?ftype=st&pms=40172
编辑:李亚雯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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