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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弈|四川詹肇成案旁听记

2017-07-23 肖明静 王万琼办案实录

按:这是助理实习律师肖明静旁听詹肇成、刘勋被控妨害作证案后所写旁听记,大体上不错,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四川詹肇成、刘勋律师被控妨害作证一案,从案发、名律介入、舆论关注、庭审搁置,到庭前旁听权争取、庭审戒严,此案所呈现出的各方博弈正是当今中国司法现状的缩影。


四川詹肇成案旁听记

肖明静


 旁听 风波


2017年7月18日,周二,小雨,早上九时准时到达青羊法院,准确说,应是青羊法院所在街道。街道两端拉有警戒线,各站有十余名警察防守。路旁围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

在入口被拦,称旁听证已发放完毕,没有旁听证不许进入,问到:“不是说好的视频旁听吗?视频旁听也需要旁听证?视频旁听室有多大?旁听证什么时候发放完的?”无人回答,只是拦住不让进入。

我在入口一直试图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后有人称,如果是律师,先登记,她可以帮向司法局申请旁听,问:“旁听案件还需要向司法局申请?”她笑了笑没说话。

登记完毕,看见周泽、斯伟江律师一行人出现,除了周律、斯律进入,其他人均被拦下,包括助理。大家对青羊法院出尔反尔的举动异常气愤,双方发生争执,周律、斯律也拒绝进入法庭。在事态愈演愈烈之势,终于有人出面发声,称登记过的律师可跟随前往旁边瑞城名人酒店视频旁听,后陆续有其他群众跟往,也未再行阻拦。

酒店内依旧安保森严,排队登记、存手机、人身搜查、开包检查,经历重重关卡,终于顺利旁听。

评两


1、青羊法院:差评!啥惊天大案呀!公安民警出动若干,法院干警全员出动,法院内部两天工作停滞,全程戒严的态势,总让我有种恐怖分子即将来袭的错觉!基本只有律师群体关注此案,大家前来旁听的目的不外乎有三:一则基于唇亡齿寒的危机感,期望亲眼看到此案得到公正审理;二则抱有好奇态度,想通过此案了解调查取证红线,以警醒自身;三则被周律斯律吸引,想一睹大师风采(比如我!)。

若是法庭公平公正审理,一切依程序进行,当然,即便没有,大家都是文人,讲究动笔动嘴不动手,也不可能会扰乱到法庭秩序,动用如此多警力,属于严重浪费公共资源,作为纳税人之一,对此行为表示严厉批评。

青羊法院在此案中,前期消极应对,后期过度设防,不得不说,危机公关处理着实糟糕。凭心而论,青羊法院最后做得确实挺好,视频旁听处工作人员态度好、有饮水、有空调、视频流畅清晰(看,我们就是这么容易满足),但结果事做了,还落得一身骂名。若是起初化被动为主动,积极作为、妥善安排,主动公开开庭信息、安排视频旁听,一切阳光化运行,不仅能彰显其自信,更能赢得美誉。希望青羊法院事后能好好检讨,在反思中进步嘛!

2、权利靠争取:视频旁听权来之不易,前线律师们通过网上呼吁、与法院领导多次沟通、请求全国律协领导协调,进行过多番努力,在此表达敬意!

当我们多番抗争终顺利旁听时,发现旁听室内早已坐满了公职人员(不知是否为旁听占位,下午几乎走光),原来视频旁听室一早就有,只是我们是否有资格旁听,还得他们衡量衡量。公权力的存在本应为保护私权,但现今却反受其害,个人力量对抗如螳臂当车。此次监察法的出台,其实有时想想,他们在位时享受了普通公民没有的特权,犯罪后不能获有同样待遇,也挺对,有所得必有所失嘛!


 庭审 
现场


进入旁听室,庭审已经进行。

针对辩护人对公诉人身份提出的异议,公诉人回答称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否是上次开庭之人,是否是起诉书上之人都不影响其职权行使。法官宣布庭审继续。

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对被告发问,其中对几个问题产生争议:

1、公诉人发问被告在案件中收受多少代理费,周泽律师反对,称这涉及当事人的私权问题,与案情无关。法院驳回,公诉人继续发问;

2、周泽律师发问被告吸毒检测报告书等程序性问题,公诉人反对,称与本案无关,周律反驳称这些都为在卷材料,肯定与案件有关,法庭不仅需查明实体问题,也应查明程序问题。法官驳回,周泽律师继续发问;

3、公诉人发问被告刘勋,詹律师在做调查笔录前是怎么与农夫交代的?斯伟江律师反对,称此问有陷阱,问题中已包含答案,为诱导性发问,公诉人改变发问方式继续发问;

4、周泽律师向被告刘勋核对笔录并宣读,公诉人反对,称笔录核对应在质证环节进行,且不应宣读,周律反驳称不核对,怎能知道记录的供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宣读怎么核对?质证环节不能发问怎么核对?公诉人又称,辩护人核对笔录为选择性宣读,应全文宣读,展示证言全貌,斯律反驳,称辩护人只需挑选自己认为需要核实的地方核对,怎样核对是否核对无需公诉人教。

5、斯伟江律师发问刘勋,你不是辩护人,但却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为由被抓,有询问过公安此问题,公安有回答过你吗?公诉人反对,称发问其他当事人只能就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发问,斯律反驳,不管是否为自己当事人,只要与案情相关都可以询问。

发问完毕后,休庭半小时。

下午庭审进入高潮,控方申请11位证人出庭,发问从下午1时许持续到晚上11时。私以为,庭审中,最能展现律师水平的便为发问环节,对律师逻辑、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极高,周泽、斯伟江律师在发问中也展现了其深厚法律素养,整个庭审就是一场精彩的交叉讯问课堂。

斯伟江律师为主发问人,其风格凌厉、发问尖锐、步步紧逼,打乱证人阵脚,中途甚至有证人被问到情绪奔溃。这些证人几乎都为诈骗罪、伪证罪同案嫌疑人,与此案具有严重利害关系。他们证言前后反复,庭上陈述含糊不清,不能排除伪证的可能。而斯律师这种凶狠(对,就是凶狠)的发问方式,步步紧逼,攻破证人心理防线,无法自圆其说时,阵脚自乱,事实证明,确实成效极好。

第二天庭审遗憾未能前往旁听,但仅从第一天来看,全案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证人们证言反复,庭上回答含糊,大部分事实记忆不清,且均具有严重利害关系,证明力度着实有限。至于同案刘勋供述,詹律师对证人们说过“如果能承认自己买自己卖,对何恒减刑有帮助”,其真实性暂不考虑,仅就随口一说的这么句话,是否就能构成伪证罪,值得商榷。


评两


1、公诉人是否可以随意更换?这涉及到控辩双方的地位问题,理论上讲,控辩审三方为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法院居中审判,控辩双方协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这样看来,控辩平等其实是诉讼制度构造的应有之义。辩护人更换需提前将委托手续交与法院,那么公诉人更换也应提前递交更换手续,并告知辩护人,这其中也涉及到回避的问题。照此,公诉人当然可以更换,但不能“随意“。

2、法庭任务是否包括查明案件程序问题?程序实体共生共存,若是程序不正义,如遭受刑讯逼供、应当回避未回避,则实体怎可能正义?更何况,二审中,还可以通过证明一审程序违法来达到发回重审的效果。因此,我认为,程序帮助实体结果正当化,法庭不仅需要查明,公诉机关更应承担证明侦查活动具有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确保证据不因程序违法被非法排除。

3、发问环节是否可核对笔录?发问的本质为公开对质,向被告人、证人核实笔录,其实质也为证据审查,发问、质证环节同属法庭调查,其存在的意义便是查明案件真相,不核实怎查明?我认为公诉人提出的该异议毫无意义。

4、关于伪证罪:《刑法》第306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同,被冠以恶法之名,怨声载道。针对律师专门创设罪名,且罪名外延不清,何为“威胁、引诱”,未出具司法解释加以明确,难免会有沦为口袋罪之嫌,成为司法机关恶意打压律师的工具。

法律未更改之前,我们能做的只有尽量小心谨慎,不去触碰红线。在此,对于调查取证,结合王老师平日教导,提出一些建议,供新入行的律师同行们参考:

(1)除非必要,避免自行调查取证;

(2)取证时至少两名律师参与,能有无关第三方在场见证更好;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面对家属、证人言谈谨慎,避免家属与证人过多接触;

(5)取证地点尽量正规,能在律师事务所内更好。

律师取证的如履薄冰,也正是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表象之一。远至迟夙生律师被抬出法庭、吴有水律师遭网民投诉被律协调查,近至王老师履遭司法部门刁难、徐昕老师因执业行为遭检察院投诉。随时警惕公检法司及行业自律管理部门的威胁,成了不少律师除办案外的一大重要任务。

不由感叹一句,同是法律人,相煎何太急。

还望多一点善意。




最后以狄更斯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 这是智慧的年代,这是愚蠢的年代;  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 人们面前应有尽有,人们面前一无所有; 人们正踏上天堂之路,人们正走向地狱之门。”

 现在又何尝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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