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档案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来源于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和含油污泥,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金属轧制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以及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滤介质等。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有多环芳烃(PAHs)、苯系物、重金属等多种有毒性物质,如随意倾倒不仅会对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把废矿物油倒入土壤,可导致植物死亡,被污染土壤内微生物灭绝。废矿物油内的有毒物质可通过人体和动物的表皮渗透到血液中,并在体内积累,会导致各种细胞丧失正常功能,是公认的致癌和致突变化合物。
危废代码
表1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
目前,我国针对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黏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以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大多采用物理方法通过蒸馏、冷却、压滤、过滤等工序分离废矿物油,将其中的水和杂质过滤、沉淀分离出来,生产出达到或接近某种工业用油品质的矿物油,如图1所示。
图1 废矿物油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进行安全处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都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焚烧、贮存和填埋厂址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的厂址选择应参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执行。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废矿物油按照来源、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应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执行。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1997)中的有关规定。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1997)规定了废润滑油的定义、分级、回收与管理、再生与利用,要求废油再生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渣、废液等,应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如未分类收集则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进行分类收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表2所示)。
表2.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