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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哥”于海明终于可以回家,这是他个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宋伟锋 冰川思享号 2018-12-20


每一个曾经受到过黑恶势力欺负的个体都会感受到其中的温暖,而在未来,勇于同坏人恶人作抗争的个体也将从这些言词中汲取力量。法律是好人的后盾,而不是恶人们的。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宋伟锋


江苏昆山“白衣骑车男”于海明终于能够回家了,在他遭遇那场无妄之灾的第五天。

 

在这几天里,无数善良的民众都在为之声援,有人表示愿意捐钱,也有人愿意免费帮他辩护。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于海明反击而死的“龙哥”刘海龙则沦为了人们嘴里的谈资,他那些劣迹斑班的过往也被“人肉”出来,在网上广为流传。

 

几乎没有多少人同情龙哥,即使他已经离开了人世。


▲刘海龙(图/网络)


公众的情绪在持续地发酵,人们都在等待着昆山司法机关的最后结论。虽然绝大部分舆论倾向于同情于海明的境遇,但鉴于司法机关以往从严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公众对于于海明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景,其实并不那么看好。

 

在私下里,我的许多律师朋友给出来的推测大多数也是认为,司法机关可能认定于海明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他们之所以会得出上述结论,是因为从现场的视频看,于海明有过持续追砍死者的行为。无论如何,这个案子从结果上来讲,于海明都是“杀了人”。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几乎同时通报了关于此案的处理结果,指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图/网络)


按照以往的惯例,公检机关对影响如此广泛的案件一定会慎之又慎、斟酌再斟酌,所以在这个周六谁也没有料到公检机关的结论会来得如此之快、如此出人意表。

 

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有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公安机关最长可有七日之久的期限来审查,但这一次昆山市的公检机关却把日期提前了,就冲这一点,也应该给他们点赞!

 

昆山市公安局在《警方通报》里公布了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案件基本情况、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事实、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及理由,最后还回应了公众对于黑恶势力、宝马车等情况的关切。


▲昆山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


公安机关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由于昆山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此案的侦查活动,通报简明扼要,就是认可了公安机关的做法。

 

当然,随着案件细节的披露,之前有些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就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因为防卫过当的立足点就在于有些人认为在龙哥逃跑之后防卫人还继续追击并杀人,此时防卫者的行为在主观意图上发生了转化,从防卫滑向了故意杀人。


但是,警方查明,导致龙哥死亡的致命伤是发生在两人争抢刀的那短暂的几秒中,此时于海明肯定是在正当防卫的。于海明在抢到地上的刀后在短短的七秒中捅刺和砍击五次,第一刀导致刘海龙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龙哥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于海明追击龙哥的那两刀是没有砍中。

 

在我看来,龙哥向车边跑去,难保他的车内没有其他的攻击性武器。于海明在自己的生命威胁没有解除之前,继续追击也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总不能傻傻地等人家再杀回来吧!于海明在车内搜寻并控制龙哥手机的行为也表明,他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找人回来报复。

 

这些细节行为都能够表明于海明的行为均是防卫性的,如果不是龙哥自己把暴力升级的话,老实人怎么可能会有杀人的念头?无论换成谁,碰到龙哥这样看起来像是在道上混的人那是躲都躲不及啊!

 

当然,司法机关的通报如果就案论案,那么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意义是有限的。但是,“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检察院对于此案的权威解读,则把这一个个案鲜明地打上了历史的印记。

 

▲“检察日报"微信公号的权威解读(图/网络)

 

在这篇权威解读里,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地写道:“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检察机关还说,“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这是多么铿锵有力、温暖人心的声音啊!这就是司法判例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力量!

 

每一个曾经受到过黑恶势力欺负的个体都会感受到其中的温暖,而在未来,勇于同坏人恶人作抗争的个体也将从这些言词中汲取力量。法律是好人的后盾,而不是恶人们的。

 

的确,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而一旦防卫造成了被防卫者伤亡的情况下,防卫者往往面临着国家机关的事后追责,往往是流血又流泪。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很好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既捆住了好人的手脚,同时也助长了坏人的嚣张气焰,无限防卫权条款的长期休眠更是为人所诟病。

 

万事开头难!从此案始,今后也必会有越来越多司法人员敢于支持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利,让公民自己保护好自己!

 

2018年9月1日,于海明终于可以回家了。这是既是他个人的幸事,也是千千万万个如他一样的普通人的幸事,同时也是国之幸事。


▲于海明


正义没有缺席,于海明反杀刘海龙正当防卫案必将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载入中国法治发展的史册。


最后,让我们记录一下几个正当防卫案例的足迹——

 

2009年,湖北恩施邓玉娇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免罚。

 

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有期徒刑5年。

 

2018年,江苏昆山于海明案:正当防卫,无罪。


(投稿邮箱:bcsxk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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