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狗伤人案:让全体业主和租户背锅,合理吗?
正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总不能依着某些特殊的情境,任意地曲解它,否则,这就不是法治,而要人人自危了。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宋伟锋
日前,我们一群法官以及前法官在一起吃饭。席间的话题从吐槽当前的工作压力,到最后聊着聊着又转到如何审判案件上去了。这是职业习惯,作为这个职业的群体,不管干啥、聊啥最终都会回到这个原点。
中间有个人说最近遇到个案件,发现如何适用法律,真的挺让人伤脑筋。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他话音未落就遭到了其余众人的激烈抨击,连着罚了好几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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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过法官、审理过案子的人都知道,如何适用法律确实不容易,但这个却不是最难的。对于一个审判者来说,最最难的情况是发现手上正在办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毕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现实中存在不小的差距,也不可能有哪个人可以穿越时空再回到案发的那个现场去一探究竟。
法官最终判案是依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的事实,而当还原事件真相的证据缺失时,如何定争止纷、给出一个不偏不倚的判决这才最让人苦恼。如果事实清楚,如何适用法律一个人想不明白,那么多几个人来一场头脑风暴总能理出个头绪,但是案件事实查不清楚,那就是谁也帮不上忙的。
面对着要一个说法的诉讼当事人,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于是自己的锅就只能自己背,法官用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来作为自己定案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屡见不鲜。
虽然知道裁判之后可能骂声一片,但也只能摸着良心判了再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些都是我曾经作为法官面对事实不清、真伪难辨案件的无奈心情。
图/图虫创意
之所以发出上面的感慨,是因为有位朋友转给我看了一则新闻。这段时间养狗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这一则新闻也不例外,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眼球。
报道说,2018年4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一名路过的女子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47岁的张萍(化名)是监控视频中的受伤女子,目前高位截瘫。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无奈的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这一则新闻的下面,有网友评论说,不管这个狗是不是这个楼的人养的,不管是抛下还是自己跳下楼的,这个楼的所有住户和物业都有责任,这种事件都是举证倒置的,业主或租户要自己证明与己无关,否则就是相关方,一起赔钱。这样的评论赞赏者众多。受害者以及其委托律师之所以起诉整幢楼的业主及租客也是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
但这样的观点真的就符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吗?受害者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果这个案件真的能够这么简单地处理,白云区人民法院何必要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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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事实查明的难点是这条狗是自己跳下来的,还是有人故意抛下来的?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是大狗自行纵身跳下或者是失足落下的可能性居多,毕竟有人故意往楼下抛狗的情形实在是太少见了。
如果是大狗自身行为,那么应当由谁来赔偿受害人呢?答案不言自明,赔偿人是肇事大狗的主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清清楚楚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该章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当然现在不排除存在日后如果受害人方或者警方等部门能够查到相反的证据的可能性,但至少以目前为止报道出来的信息尚不能得出是有人故意抛狗的事实。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有人抛狗,根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还是有救济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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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事情的处理之所以陷入僵局,就是因为狗主人找不到。而公众发现,在狗主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受害人竟然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一家三口为了治疗,已经倾尽这个家庭的所有,如此可怜,从大众的心理上一定要找到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乎,受害人的律师就提出了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之所以启动,也更多在于此!时人均有一个偏好,就是先预设好了结果,后面所要做的事情无非就是给这个结果找到一个行得通的理由。
那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又是一条怎么样的规定呢?首先,要注意这一条规定于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内,属于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其次,从字面理解,“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立法本意以及在过往适用的判例来看,法条所称的“物品”更多的是指物理性质的物体,如烟灰缸、菜板、花盆、石子等等物件,而不是指活生生的动物。毕竟因动物闯祸伤人,《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整整七个法条来规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去适用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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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狗的主人找不到、狗到底是怎么掉下来的,这一些关键事实均查不清楚,这个案件不就是属于法律规定明确,但是案件事实却查不清楚的案件吗?
白云区法院的法官自然是清楚法律的规定,否则也不会有在2018年8月28日上午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之前,还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的举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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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不到狗主人的情况,法官可以胡乱适用法律,把整幢楼的业主和租户一起判来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说不可以,估计又会被人给骂死了,说你这人咋没有人情味呢?可是法官判案子只讲人情,不讲法律,把本来没有责任的人判来承担责任。那些无辜的人又作何想呢?谁挣来的钱不是自己的辛苦钱?
法律本来就是规矩,要让社会成员能够预判自己的行为何者是守法,何者是违法。正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总不能依着某些特殊的情境,任意地曲解它,否则,这就不是法治,而要人人自危了。
受害人值得同情的,但应当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余下的就是发挥社会救助的功能,而不是胡乱扩大对法条含义的解释!
要知道法治从来不是治理社会最优的选择,它只是一个相对不那么坏的选择。而实现它是需要人们付出一定的制度代价,公众应当容许某些方面的不完美,例如会因此放过一些坏人。但唯为此,中国社会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现代社会文明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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