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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爹才会选择“放手”,看客们要的是“撕扯”

沈彬 冰川思享号 2021-09-05
中产真的不要站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的角度,强迫一位底层的父亲去实现自己所谓的正义,这太残忍。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沈彬


郭刚堂寻子的正能量剧没延续几天,迅速往狗血剧边缘狂奔,正义的旗号飘扬,是“买卖同罪”,是不让“人贩子的同党逍遥法外”。


特别是郭刚堂的儿子——郭振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之后,更是激发起了很多人的正义荷尔蒙。感觉过不了几天,郭刚堂就会被各色名门正派围在光明顶上,逼着他和孩子的“养父母”家庭“划清界限”,逼着收回“就当是多一门亲戚”的表态,逼着他去公安机关追究对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郭刚堂选择了原谅,有可能与背后有太多的辛酸无奈,其实他不必对你我做出解释,因为我们不配。



01

是亲生的,才会选择放手


从很多细节看,我能感到这个父亲的用心良苦,他情商极高。比如,父子相认的时候,有意不暴露孩子的面部,也在设法隐藏其个人信息,怕的是被曝光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下,受到持续的伤害。活到二十几岁,突然被换了爹妈,难免要被周围的人指指点点,更不要说数以亿计的网民。


还有,郭刚堂和四川观察直播连麦时,他没有将矛头指向的养父母家庭,甚至说出了那一句“就当多一门亲戚”。这是为了自己好,也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好。不愿意去把这个伤疤揭开,这是老父亲的隐忍,一如他骑行50多万公里的执著。


▲十多年前,一路骑车寻子的郭刚堂(图/视觉中国)


当初,“养父母”是花2万块钱从人贩子手里把孩子“买”到手的,虽然他们对于孩子还是照顾得不错的,两个姐姐也一直在照顾弟弟,其实脑补一下,这就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的故事。之后,他们给他买房买车,他现在也是体体面面的教师了。


这种“照顾”当然没有值得歌颂的地方,媒体不必唱正能量。“养父母”家24年的照顾,其实是对郭刚堂的24年的持续伤害,将生身父母深深地剥离出他的世界之外。如果说残忍,这样的照顾是无以复加的残忍。24年的岁月隔离,24年中断的孩子成长的记忆和亲情,不可能因为一纸DNA鉴定报告就被恢复,孩子本身也需要一个身份的重新认识的过程。


现在撺掇去举报,去让孩子和“养父母”翻脸,无疑是让自己的亲生儿子处于一个非常煎熬的人伦考验中,甚至心理崩溃都是有可能的。


这让人想起了《圣经》里那个著名的“所罗门王判案”的故事,两个女人争一个孩子,难辨是非。所罗门王说:拿宝剑来把孩子劈两半,各分一段,这不就完了吗?亲妈怕孩子受伤,选择了放弃。只有亲妈为了孩子,才会选择放弃,亲爹也是这个道理。而看客们最想看到的是被“一劈为二”的儿子,大肠、脑浆流一地。


想想,如果郭刚堂去举报,然后,网友们嗑着瓜子、开汽水、起哄、站队:讨论要不要把之前“养父母”给的房子给退回去?郭振是有骨气,还是白眼狼?一些这样的10万+已经在流量生产线上了。


“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是很多网友撺掇当事人死磕到底的口头禅,只是当事人这次选择了放弃,不知道他们又想出了什么样的名人名言。



02

本案已经过追诉法律时效


很多人自认为是站在法律角度,不能放过“人贩子的同案犯”,觉得养父母当初花钱收养孩子就是犯罪,就应该追究,不能够因为郭刚堂的原谅,司法机关就放弃执法。


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本案过了追诉时效。


1979年的老版《刑法》只有“拐卖人口罪”,并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郭刚堂的儿子是1997年被拐卖的,是可以适用这个罪名。


但是,《刑法》还有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而这个案件中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发生在1997年,过了20多年,超过了追诉时效。


▲郭刚堂(图/聊城晚报)


又有人说法律有例外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郭刚堂当时就已经报警,警方也已经立案,所以,收买被拐儿童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是,郭刚堂报警的是拐卖,而不是收买行为,这是两个犯罪。人贩子的罪行在法定追诉时效内,但是收买行为并不在。


还有人在讨论为什么会有刑法的追诉时效,为什么一个罪行隔了20年,它就不是犯罪了呢?当年,我学刑法时一直没搞明白,法律能替受害人选择原谅吗?


最近,正好看到了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参加的一个不予抗诉的听证。这是一起十几年前的绑架案,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已服刑完毕,回归社会,也没有继续危害社会。但是,当初的判决可能偏轻,被害人方面并不太满意,希望抗诉加刑。


检察长说了这么一段话:“就该案来看,抗诉与不抗诉都有其法理支撑”,选择抗诉,更多的是考虑主从犯量刑均衡的问题,而选择不抗诉,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和办案的社会效果。


“王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刑满释放后也结婚生子建立家庭顺利回归社会,且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记录,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小,没有抗诉的必要……如果本案抗诉了,将对王某的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我觉得这段不抗诉的理由,也可以同样套用郭刚堂案件当中,法律的公正和严厉不代表是机械执法,也要考虑把法情理的融合,应该考虑法律的社会效果。收买行为发生在20多年前,郭振的养父母无再犯可能,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追究之后,反而是让这个家庭瞬间崩溃,“社会效果”并不好。


法律不是机械的,他有时候也选择慈悲,也选择宽恕。



03

拐卖:中产传播和受害者的隔膜


还得说一下,目前的法律执行和公众对于拐卖犯罪的激情高涨,之间存在的落差。事实上,当下拐卖儿童事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除了生身父母贩卖婴儿之外),很多引发公众情绪义愤填膺的事情是发生在十几、二十年前,公众情感和法律决策之间形成了一个“刻舟求剑”的局面。
回溯一下传播史,对于拐卖儿童的高度敏感、关注,其实是伴随着近些年来社交媒体而诞生的,还记得10多年前的“微博打拐”事件,热心公民“随手拍照”解救被拐。你可能也记得前几年在朋友圈里刷屏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案”的要求。

图/网络


我没有调侃这些热心转发的网友,相反我知道,这些热情是崛起的城市中产,对于自身家庭的关注,他们将感情投射到了公共事件当中,之前并不显眼的拐卖犯罪上升到舆论场的C位。
但是,社交媒体对打拐的热心和现实当中拐卖犯罪势微,甚至几近消亡,这之间形成了关注度和犯罪率之间的落差。当下拐卖犯罪的发生率是极低的,而且从司法判决来看,70%以上都是父母亲通过贩卖儿童来赚钱。拐卖并不像你朋友圈里发生的几率那么高。多年前,我曾经查过拐卖犯罪的案发率,某年北京全年可能就发生过两起拐卖,这还是多年以前的。
中产话语权的提升,使“过去式”的拐卖议题占到了C位,但也产生了一种隔膜,那就是空间上的隔膜和时间上的隔膜。首先是时间上,我们现在看到的《失孤》的电影,其实很多的悲剧发生在1990年代甚至更早的。“洗油烟机拐儿童”更是一再被辟谣的“叫魂”。
另外一个是“身份上的隔膜“,多年前,拐卖者的受害者家庭本身属于社会草根、农村家庭,而掌握话语权的中产阶级却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强加在他们头上。
其实,早20多年,农村绝大多数收养,特别是收养男孩,也都是给钱的,而且他们也不会去打听这些孩子的来源。现在来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是这在多年前的农村是另一番的逻辑和现实。
我的朋友孙旭阳老师,有着长期农村生活经验,他的观点值得分享一下:郭刚堂恨死了人贩子,但真不恨买主。相反,他看儿子活得这么好,还会感激人家。这两家人当亲戚走动,没啥违和。这就是农村的生活逻辑。
中产真的不要站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的角度,强迫一位底层的父亲去实现自己所谓的正义,这太残忍。

▲《失孤》剧照(图/豆瓣)


有朋友写的文章题目是“失去了那刻,开始就已经永远失去了”,悲剧其实已经酿成了,父子之间就是“永远失去”,找回来的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儿子。悲剧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还能怎么样呢?
聪明的人就不轻易把自己的伤口展示给别人。把自己的内心痛苦讲给与自己无关的人,他们不会与你共情。祥林嫂天天去说“阿毛被狼叼走了”,村里有人同情她吗?她的故事,只不过成为别人廉价的娱乐。
难道网友们不是在等着这件事情变成家庭内部的撕逼大战,就像“错换人生28年”那样。我眼见着,这起28年后的“喜相逢”+“多一门亲戚”,在网友的猎奇、站队、“出主意”、阴谋论之下,变成人伦悲剧。网友们青筋暴跳地咀嚼着:许敏给姚策买的房子,为什么还不退还?姚策要怎么立遗嘱?姚策在一片咒骂当中去世,只留下最后一条朋友圈:希望“尽快结束,然后断网,关起门过好自己的小日子,这才是最后完美的结局”。
郭刚堂是一个聪明人,不愿意将这起悲剧以闹剧形式,继续展现在网友的面前,选择了原谅,选择了在所罗门王面前说“放手”,选择了有利于孩子的方式体面的收场。从法律上说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追究完全合法。把原谅的权利还给郭刚堂,把继续生活下去的权利还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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