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沈彬
郭刚堂寻子的正能量剧没延续几天,迅速往狗血剧边缘狂奔,正义的旗号飘扬,是“买卖同罪”,是不让“人贩子的同党逍遥法外”。
特别是郭刚堂的儿子——郭振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之后,更是激发起了很多人的正义荷尔蒙。感觉过不了几天,郭刚堂就会被各色名门正派围在光明顶上,逼着他和孩子的“养父母”家庭“划清界限”,逼着收回“就当是多一门亲戚”的表态,逼着他去公安机关追究对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郭刚堂选择了原谅,有可能与背后有太多的辛酸无奈,其实他不必对你我做出解释,因为我们不配。
01
是亲生的,才会选择放手
从很多细节看,我能感到这个父亲的用心良苦,他情商极高。比如,父子相认的时候,有意不暴露孩子的面部,也在设法隐藏其个人信息,怕的是被曝光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下,受到持续的伤害。活到二十几岁,突然被换了爹妈,难免要被周围的人指指点点,更不要说数以亿计的网民。
还有,郭刚堂和四川观察直播连麦时,他没有将矛头指向的养父母家庭,甚至说出了那一句“就当多一门亲戚”。这是为了自己好,也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好。不愿意去把这个伤疤揭开,这是老父亲的隐忍,一如他骑行50多万公里的执著。
当初,“养父母”是花2万块钱从人贩子手里把孩子“买”到手的,虽然他们对于孩子还是照顾得不错的,两个姐姐也一直在照顾弟弟,其实脑补一下,这就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的故事。之后,他们给他买房买车,他现在也是体体面面的教师了。
这种“照顾”当然没有值得歌颂的地方,媒体不必唱正能量。“养父母”家24年的照顾,其实是对郭刚堂的24年的持续伤害,将生身父母深深地剥离出他的世界之外。如果说残忍,这样的照顾是无以复加的残忍。24年的岁月隔离,24年中断的孩子成长的记忆和亲情,不可能因为一纸DNA鉴定报告就被恢复,孩子本身也需要一个身份的重新认识的过程。
现在撺掇去举报,去让孩子和“养父母”翻脸,无疑是让自己的亲生儿子处于一个非常煎熬的人伦考验中,甚至心理崩溃都是有可能的。
这让人想起了《圣经》里那个著名的“所罗门王判案”的故事,两个女人争一个孩子,难辨是非。所罗门王说:拿宝剑来把孩子劈两半,各分一段,这不就完了吗?亲妈怕孩子受伤,选择了放弃。只有亲妈为了孩子,才会选择放弃,亲爹也是这个道理。而看客们最想看到的是被“一劈为二”的儿子,大肠、脑浆流一地。
想想,如果郭刚堂去举报,然后,网友们嗑着瓜子、开汽水、起哄、站队:讨论要不要把之前“养父母”给的房子给退回去?郭振是有骨气,还是白眼狼?一些这样的10万+已经在流量生产线上了。
“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是很多网友撺掇当事人死磕到底的口头禅,只是当事人这次选择了放弃,不知道他们又想出了什么样的名人名言。
02
本案已经过追诉法律时效
很多人自认为是站在法律角度,不能放过“人贩子的同案犯”,觉得养父母当初花钱收养孩子就是犯罪,就应该追究,不能够因为郭刚堂的原谅,司法机关就放弃执法。
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本案过了追诉时效。
1979年的老版《刑法》只有“拐卖人口罪”,并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郭刚堂的儿子是1997年被拐卖的,是可以适用这个罪名。
但是,《刑法》还有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而这个案件中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发生在1997年,过了20多年,超过了追诉时效。
▲郭刚堂(图/聊城晚报)
又有人说法律有例外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郭刚堂当时就已经报警,警方也已经立案,所以,收买被拐儿童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是,郭刚堂报警的是拐卖,而不是收买行为,这是两个犯罪。人贩子的罪行在法定追诉时效内,但是收买行为并不在。
还有人在讨论为什么会有刑法的追诉时效,为什么一个罪行隔了20年,它就不是犯罪了呢?当年,我学刑法时一直没搞明白,法律能替受害人选择原谅吗?
最近,正好看到了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参加的一个不予抗诉的听证。这是一起十几年前的绑架案,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已服刑完毕,回归社会,也没有继续危害社会。但是,当初的判决可能偏轻,被害人方面并不太满意,希望抗诉加刑。
检察长说了这么一段话:“就该案来看,抗诉与不抗诉都有其法理支撑”,选择抗诉,更多的是考虑主从犯量刑均衡的问题,而选择不抗诉,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和办案的社会效果。
“王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刑满释放后也结婚生子建立家庭顺利回归社会,且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记录,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小,没有抗诉的必要……如果本案抗诉了,将对王某的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我觉得这段不抗诉的理由,也可以同样套用郭刚堂案件当中,法律的公正和严厉不代表是机械执法,也要考虑把法情理的融合,应该考虑法律的社会效果。收买行为发生在20多年前,郭振的养父母无再犯可能,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追究之后,反而是让这个家庭瞬间崩溃,“社会效果”并不好。
法律不是机械的,他有时候也选择慈悲,也选择宽恕。
03
拐卖:中产传播和受害者的隔膜
▲图/网络
▲《失孤》剧照(图/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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