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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首例《民法典》实施后的被撤销婚姻

法律职路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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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个工作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件!被告江某婚前身患艾滋未告知妻子李某,李某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把胁迫结婚和有重大疾病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那么我们来谈谈婚姻无效、被撤销、离婚的区别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


1.无效婚姻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谁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请求撤销婚姻?


《司法解释》


1.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撤销婚姻,只能本人申请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也就是说,因为胁迫、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只能由本人提出。虽然被胁迫或者重大疾病未告知,本人不愿意撤销的,其他人没有权利撤销。

3.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即使一方当事人去世,仍然可以申请确认无效。


撤销婚姻,应该在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在一年内申请。



三、婚姻无效、被撤销,等于没有结婚过。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1.两人是同居关系
2.两人仍然是未婚青年
3.财产共同共有
4.孩子共同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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