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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获刑!南昌13起涉毒案件集中宣判

在6·26“国际禁毒日”

到来之际

南昌法院组织了一次

涉毒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全市法院先后对

13件24人涉毒案件

进行集中宣判



毒品犯罪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安定和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全市两级法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办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采取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妥善有序安排涉毒案件的审判工作,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和高压震慑态势,彰显南昌法院持之以恒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态度和决心。


此次集中宣判的13件案件涉及罪名为贩卖、运输毒品,判处刑罚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以下为4起涉毒典型案例。


4起涉毒典型案例


赵某辉、赵某波、赵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


 - 案情说明 -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辉12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李某(另案处理)大批量购进含可待因的溶液,案值人民币161.74万元


赵某辉将货款存入李某指定的张某、李某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账户,李某则通过物流方式从北京昌平、河北石家庄等地将含可待因的溶液托运至南昌,由赵某辉自行提取,或安排被告人赵某波提取后,送至赵某辉租用的南昌市春晖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储藏间等地,赵某辉每次向赵某波支付报酬500元。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辉7次在南昌市西湖区等多地向熊某娟(另案处理)贩卖含可待因的溶液,并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货款,案值29.94万元。


被告人赵某波除为被告人赵某辉运送含可待因的溶液外,还向被告人赵某等人出售含可待因的溶液,所得款项利润由赵某辉和赵某波平分。

2019年9月18日至10月7日,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神帆玉河湾等地10次向刘某斌出售190元/瓶的含可待因的溶液。


 - 法院审判 - 


2020年6月22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追缴被告人赵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99400元(含已扣押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赵某辉、赵某波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680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赵某波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140元,上缴国库;


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4克、可待因口服液716瓶(共计42960ml),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李某英贩卖毒品


 - 案情说明 -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接到吸毒人员高某辉的电话,要求购买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并约定交易地点。


当日12时,李某英携带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来到交易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瓶60ml,每100ml中含磷酸可待因0.2g)、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每瓶,每1ml含磷酸可待因1mg)、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20ml每瓶,每1ml含磷酸可待因0.9mg)。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含可待因成分。


 - 法院审判 - 


2020年6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英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英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袁某贩卖毒品


 - 案情说明 - 


2019年10月29日,裘某毛(另案处理)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联系被告人袁某,请袁某帮忙联系毒品贩卖者刘某强(已批准逮捕),袁某明知裘某毛系毒品贩卖者,依然联系刘某强购买了麻古和冰毒


裘某毛分得4粒半麻古和约0.8克冰毒,吸毒人员陈某其也在现场出资搭买并分得2粒半麻古和约0.8克冰毒,剩余毒品归袁某所有。


12月25日,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


 - 法院审判 - 


2020年6月23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蒋某福、万某龙贩卖毒品


 - 案情说明 - 


2019年8、9月,徐某慧向蒋某福接欠款300元,蒋某福将一小袋冰毒和半粒麻古给徐某慧以抵债。


2019年11月,万某华联系蒋某福购买200元毒品,蒋某福将四分之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万某华;


同月9日,万某龙微信转账300元给蒋某福购买毒品,蒋某福在家中交给万某龙一小袋四分之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同月10日,万某微信转账300元给万某龙购买毒品,万某龙交给万某半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同月30日,万某微信转账1700元给万某龙用于购买毒品,万某龙联系蒋某福购买麻古和冰毒,蒋某福在家中交给万某龙六小袋毒品(每袋四分之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次日蒋某福再交给万某龙少量冰毒,万某龙从蒋某福家中取得毒品后,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万某。


2019年12月9日,徐某连续转账500元、200元给万某龙用于购买毒品,经万某龙联络并将毒资转给熊某华。


当日20时许,万某龙带徐某与熊某华进行毒品交易,徐某通过万某龙介绍购得700元冰毒。


12月10日,蒋某福联系万某龙到其家中购买500元冰毒,万某龙微信转账200元给蒋某福后欠300元,购买了4小袋冰毒,次日到蒋某福取得毒品后回家少量吸食,当日,万某龙、蒋某福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二人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 法院审判 - 


2020年6月22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福、万某龙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处万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追缴被告人蒋某福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万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 | 李俊文 陈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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