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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泳溺亡,可以要求玩伴和周围人赔偿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重庆二中法院 Author 重庆二中法院




14周岁、读初三的陆某

邀约12周岁、读初一的阮某

到长江边玩耍


期间,阮某一直在江边玩耍

陆某自行下长江游泳

并不慎溺水

阮某发现后大声呼救

并用施救人杨某的手机及时报警

后陆某在趸船外一米处溺亡


陆某父母起诉

阮某及其父母、某船业公司

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一审



陆某的死亡与船业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阮某作为十二岁的未成年人,仅仅是坐在岸边玩耍,并未与陆某共同游泳,在陆某发生危险时大声呼救并拨打电话报警,尽到了其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故判决驳回陆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陆某父母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船业公司对陆某死亡所在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且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义务


阮某尽到了善良的救助义务,与陆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下水游泳溺亡案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陆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陆某脱离监护范围而发生悲剧。




● 如果监护人做到以下措施,也许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1.对未成年人私自下河游泳的危害性进行教育,严格管控未成年人到长江、池沟、野塘中游泳

2.根据未成年人的意愿,陪同其到游泳馆、游泳池等正规场所练习游泳,避免野泳发生危险。


● 除了监护人外,还需社会多方共同努力:

1. 学校教育机构:加强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

2. 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在江边、河道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家 庭


学 校

社 会





人生不售来回票

生命没有重启键

这里有一份防溺水口诀

建议让孩子们背熟

溺水危害早知道!



 来源 | 重庆二中院 

 文 | 王高 向存丹 

 配图&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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