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游泳溺亡,可以要求玩伴和周围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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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读初三的陆某
邀约12周岁、读初一的阮某
到长江边玩耍
期间,阮某一直在江边玩耍
陆某自行下长江游泳
并不慎溺水
阮某发现后大声呼救
并用施救人杨某的手机及时报警
后陆某在趸船外一米处溺亡
陆某父母起诉
阮某及其父母、某船业公司
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一审
陆某的死亡与船业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阮某作为十二岁的未成年人,仅仅是坐在岸边玩耍,并未与陆某共同游泳,在陆某发生危险时大声呼救并拨打电话报警,尽到了其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故判决驳回陆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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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
陆某父母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船业公司对陆某死亡所在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且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义务。
阮某尽到了善良的救助义务,与陆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下水游泳溺亡案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陆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陆某脱离监护范围而发生悲剧。
● 如果监护人做到以下措施,也许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1.对未成年人私自下河游泳的危害性进行教育,严格管控未成年人到长江、池沟、野塘中游泳;
2.根据未成年人的意愿,陪同其到游泳馆、游泳池等正规场所练习游泳,避免野泳发生危险。
● 除了监护人外,还需社会多方共同努力:
1. 学校教育机构:加强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
2. 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在江边、河道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家 庭
防
溺
水
措
施
学 校
社 会
人生不售来回票
生命没有重启键
这里有一份防溺水口诀
建议让孩子们背熟
溺水危害早知道!
来源 | 重庆二中院
文 | 王高 向存丹
配图&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