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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驾咋办?赖呗!法院:你试试

钟苑萱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4
近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6月19日23时50分许

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车

被民警拦截

接下来

周某开始各种“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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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与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南小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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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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