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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退钱!

穷不可怕

可怕的是,穷的人是我

别慌,今天小编又有好消息来分享给大家!

跟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系哦!

近期官方延续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还有3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赶紧一起来看看啦~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图源:财政部


根据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公告执行至2025年底


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公告内容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政策来源:财政部

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5_3904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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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500790420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财政部

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8_3904328.htm

图虫创意971051475298943025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来源:财政部

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8_3904331.htm

8月28日公布延续一批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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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好消息不断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

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

国务院决定

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那怎么享受这一福利?

👇

今年1月1日起,提高3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具体标准为
0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

  • 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

  •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02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其中,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03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

是否可以享受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04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YVPVQDJTTQSNQXx-wo7E_A

摄图网40095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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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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