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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钱花,大学生这样做竟成了通缉犯!真相曝光……


来源:江西共青团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报、看看新闻KNEWS、安徽经济频道、南方都市报、青春上海、网友评论等




据@看看新闻KNEWS 报道,安徽芜湖警方在当地发现了,被湖北警方通缉的网上诈骗在逃嫌疑人陈某的活动轨迹,立即开展侦查。

鉴于陈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警方采取政策宣传的方式鼓励其自首,然而,直到陈某前来投案,才知道自己涉嫌诈骗并已成为在逃嫌疑人,目前正被通缉。


据陈某交代,他曾因缺钱而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以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不法分子。

“他跟我说是刷单,但我不知道他到底干嘛了。”事实上,他对对方购买其个人信息的真实用途毫不知情。


消息冲上热搜后,网友热议:




大学生为牟利贩卖个人信息
据了解,今年7月,在校大学生张某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信用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出,后因涉嫌电信诈骗而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有期徒刑一年。


而在2019年8月,河南大二女生温某曾以270元和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三个微信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卖给朋友李某,而后李某用该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并获利50000元,温某也因涉嫌诈骗被抓。

专家: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需负刑事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就陈某的案件而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分析认为,他不会因买卖自己的身份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处的‘个人信息’是指他人的个人信息,买卖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不过如果大学生明知对方会将身份信息用于诈骗行为,还为了牟利去贩卖或出借个人信息,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负刑事责任;诈骗团伙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包括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方面,一般以从重罪名处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贩卖个人信息 
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赔付的是自己的前途
以贪小利失其大利也
实在得不偿失





值班编辑 l 俞梦婷

初审 l 钟茂林

终审 l 张艳、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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