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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团强制消费怎么办?|月月315问答回顾

为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加强与消费者互动,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咨询渠道,了解掌握消费热点难点,中消协联合新浪微博,开展“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咨询服务活动。详情请见:月月315|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在线答疑等您来!


一起来看本月315答复要点!



提问:我的母亲去云南旅游被强制消费了,第一次要了三百多,第二次要三千,不给就不让走,该怎么办?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您的亲属可以先确认与旅行社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是否就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了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旅行社确实存在让您的亲属强制消费的行为,您有权在行程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要求其为您的亲属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您可与经营者协商要求办理退货退费,或收集相关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也可向法院起诉。


划重点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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