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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和未婚伴侣的关系 | 澳洲未婚伴侣法律指南(1)

何颖 Chai Hoe 澳洲法律评论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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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澳洲法律评论》

第56篇原创文章

家庭法第08篇原创文章




文 | Chai Hoe


简介

现代大多数的人思想和观念较开放,未婚同居已不是罕见的事了。 本人的好友和客户,多数是未婚同居并且共同联名购买房产,物业等等。无论您是要买房子来投资或居住,大家在购买房产之前难免也会有众多考量。倘若您打算与您的伴侣,家人或朋友联名购买房子,您必须了解许多法律的顾虑,以便能及时通过法律的途径(譬如拟定贷款合约,家庭契约,遗嘱,财务协议或俗称 “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来保障您的利益。而且您必须考虑,倘若您的伴侣遭遇不幸逝世又或者您是个没登记结婚的情侣,您该怎么办?


不是每段感情都能长长久久,没人能像刘德华那般爱你一万年,再亲的朋友或家人也能为了钱财而反目成仇,翻脸不认人。相信大家曾听说或见证亲朋好友或明星分手或离婚后争家产,孩子抚养权等纠纷。美国著名歌手 Mariah Carey 和澳洲赌场大亨 James Packer 就是很好的例子。两人高调的恋爱,订婚以及后来的分手而受到媒体的关注。据报道,两人分手后,女方被要求离开与男方联名的房子,但女方拒绝离开。然而,女方要求男方在洛杉矶购买一栋豪宅给她作为她和解谈判的一部分。据报道,

男方最终支付了女方数百万,这包括了男方送给女方 35 卡拉的订婚戒指,结束了他

们激烈的分歧。




本人身边有位好友 Mr. X 与女友 Ms. Y 同居伴侣一起联名在澳洲购买了几间房子,双方的父母都有给与金钱上的帮助,几年后分手了,朋友便咨询本人, 说 “我是否得分她我一半的资产?那岂不是很不公平,因为大部分的钱是我出的,是我向我的父母借的,我还得偿还我父母钱。她生孩子后就没上班没收入,基本上没出多少钱。”


本专题是针对 Mr. X 的问题,以 《澳洲未婚伴侣法律指南》的专题形式为大家一一解答相关与在澳州的未婚伴侣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A.澳洲家庭法和未婚伴侣的关系

  1. 澳洲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1975 (Cth)的历史

  2. 实际关系(俗称“De Facto Relationship”) 的法律定义

B. 涉及 De Facto Relationship 的财务事项 (上篇)

  1. 家庭法第 VIIIAB 部:涉及 De Facto Relationship 的财务事项

  2. 两人需要在一起多久才能和对方分财产或讨赡养费?

  3. 分手后财产该怎么分?

C. 涉及 De Facto Relationship 的财务事项 (下篇)

  1. 我们房子是我继承的,是我向家人借钱买的 ,那也要分给对方吗?

  2. 如何拟定财务协议俗称 “financial agreement”?

  3. 分手后能讨赡养费吗?

D. 涉及 De Facto Relationship 孩子抚养权




澳洲联邦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1975 (Cth)的历史 

也许多数外籍人士不大了解澳洲的历史。本人就简略的为大家解释家庭法的来龙去脉。简单来说,澳洲曾被英国统治,所已至今澳洲,英国以及那些被英国统治过的国家,譬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是采取同样的法律制度,既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和中国民法是截然不同的(civil law system)。


而澳洲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既是它在 1900 年和英国创立的联邦宪法(Australian Constitution)。宪法规定澳洲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持有不同方面的权力,犹如澳洲联邦政府只有权力制定相关与宪法第 51 条规定的事项的法律,譬如国际贸易等(第 51 (i) 条),税收(第 51 (ii) 条),婚姻(第 51 (xxi)),离婚和婚姻诉讼等(第 51 (xxii) 条),和移民(第 51 (xxvii) 条)。


所以关于澳洲联邦家庭法呢,它的来源是挺有趣的。澳洲家庭法是在 1975 成立生效,在 2008 年之前,联邦政府是没有权力批任何涉及同居情侣或 “实际情侣”(或称 “De Facto” )的法律。澳州宪法(Constitution), 第 51 (xxi) 和 51(xxii) 条,规定联邦政府只有权力制定涉及结婚夫妇事项的法律,例如婚姻,离婚,已婚夫妇孩子抚养

权等事项。 在 2008 年之后,所有州 (States) 除了西澳 Western Australia, 全都把它们这方面的权力集中给了联邦政府(通过宪法第 51(xxxvii)条)。


所以现在涉及“实际情侣”(同性或异性)same sex or heterosexual de facto couples 的家庭法是在全澳,除了 西 澳 Western Australia , 生效的。



“实际关系”(俗称“De Facto Relationship”) 

的法律定义 


在澳洲的 “de facto”实际情侣或伴侣是受家庭法的保护,就像已婚夫妇一样(注意西澳(Western Australian)有截然不同涉及“de facto”的法律,此文只专注澳洲国家联邦家庭法(Commonwealth Family Law Act 1975))。这意味着当您的伴侣和您分开时,您可以以类似或相同的法律- 涉及财务,孩子抚养权等保障您的权力利益。


首先您得证明您们的关系是“De Facto Relationship”。除了家庭法的保障,您身为 de facto 伴侣,倘若您的伴侣去世了,您是有权继承他一部分的遗产,获得赔偿(如果您的伴侣在就业期间死亡),向政府申请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等等。


同居关系 vs “De Facto Relationship” 

很多人都会误解两个人同居的话就可算是“de facto”关系,分手后就可能可以和对方分财产。严格来说,这说法是不正确,根据澳洲家庭法第 4AA 节(Section 4AA), “de facto relationships” 是有法律定义的。在决定两人的关系是否是 De Facto Relationship,同居只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当然以本人多年的家庭法经验来说,这确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


法律知识

家庭法第 4AA 条

(Section 4AA of the Family Law Act) 

倘若两人(同行或异性)是 

1. 还没合法结婚;和

2. 非家人或亲人的关系;和

3. 在考虑到他们关系的所有的情况后,他们有一对夫妇在真正的家庭生活在一起的关系。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情况:

  1. 关系的延续时间(在一起多久了)

  2. 其共同居所的性质或范围是否住在一起

  3. 是否存在性关系(你懂的)

  4. 两人之间的财务依赖或相互依赖程度,以及任何财务支持安排 (双方财务上的依赖)

  5. 其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或获得(是否有共同财产)

  6. 对共同生活的共同承诺程度 (是否有海枯石烂的承诺约定)

  7. 该关系是否已根据州或地区的法律注册为规定的关系

  8. 照顾或支持孩子(是否有孩子)

  9. 关系的声誉和公共方面 (是非有对外公布情侣的关系)


感谢阅读


本文律师:

何颖 (Chai Hoe)


澳洲国立大学法学学(荣誉),澳洲高等法院注册律师


专业且平易近人,拥有多年法律经验,擅长家庭法,继承法于财产法等。


熟练运用英语,中文,马来语,广东话和福建话等各种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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