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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产生出来的作品在澳洲目前是否受版权保护呢(一)| 商法52

林安雯律师 澳洲法律评论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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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419篇文章

商法第52篇文章 | 知产税法



文 | 林安雯

正文:2089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在目前的数字时代,先进的机器学习技术和人工智能(“AI”)应用于各种领域,如数学、心理学、工程学、经济学、政治学、金融服务、生物学甚至法律领域。先进的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产生自主系统,能够从没有人类交互的大数据中进行集中学习。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在整个过程中独立制定未来的决策,例如自驾车,Watson Beat,Jukedeck,AlphaGo或Sophia机器人等。本文旨在分析目前澳大利亚的“1968年版权法案”(联邦法案)是否从根本上足以应对由人工智能完全或部分创造的作品


什么是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利用由数学家和架构师创建的算法,允许机器从程序员提供的数据输入和经验中学习,自动生成人能够完成的创意作品。AI技术的基本特征是1)由程序员提供可以操作的自然语言规则和参数;2)实际的输出形式是不可预见的[a1] 。这种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是否与人类的创造相当呢,是否受版权保护呢,谁又将成为人工智能自主产生的作品创作的作者和拥有者呢?



人为干预的程度以及输出的内容是否可预见,是区分自主和部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两个要素。Keane J在Telstra Corporation Ltd v Phone Directories Co Pty Ltd (2010) 264 ALR 617(Telstra)上诉庭审中表示,如果最终的作品不是由计算机产生,而是由公司的AI 软件开发者或用户完成的,那么软件开发者或用户应该拥有署名权。


作者和创意

根据当前版权法法案,作品的署名权是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以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作者署名权和原创性是相互关联的。原创性要求作品由人类作者创作,而不是从其他人那里复制过来的。作者是创作原创作品的人,也是作品中存在的所有版权的拥有者。这意味着版权法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和人类作者创造的一些独立的智慧。版权法法案授予版权作者,在其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中的复制权、出版、执行或复制原创作品的权利。版权作者需要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在澳大利亚获得永久居住身份的人。如果作品不是由以上规定的版权作者制作,则应视为不受版权保护。在讨论由AI完成的作品时,澳洲版权法法案可能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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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缺乏人际互动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创造的成果很少或没有人类的参与,因此在这里该法案中的署名权概念成为一个问题。在澳大利亚,该法案只是对照片的署名权做了规定,但没有详细规定解释AI技术的署名权。一般而言,人类作者被认为是在不同内容形式上进行创作并享有作品版权的人。法院在IceTV Pty Ltd v Nine Networking Australia Pty Ltd [2009] HCA 14  案件和Telstra案件中判定电话簿的编制没有版权保护,因为计算机软件在选择、订购和安排后所产生的作品不属于人为作者。此外,在2012 年Acohs Pty Ltd v Ucorp Pty Ltd [2012] FCAFC 16的案件中,法院认为通过计算机算法输出的数千份材料中安全数据表组成的源代码无法受版权保护,因为法院认为数据的原始输入不是仅由人类撰写的。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法也表明它们不为非人类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在美国,版权局已声明,他们只会将作者的名字注册署名在由人类思想和智力创造出来的作品上。在西班牙和德国,法律规定版权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在澳大利亚,由于AI产生的作品被认为是无作者的,因此断定可能没有版权。大部分案例证明了AI系统的署名权问题与传统的作者署名权问题之间的矛盾。然而,澳洲AI专业研究人员认为,即使没有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能也可以从特殊权利(sui generis rights)中受益。因此,AI版权作品根本不需要作者,也可以享有署名权



02

不确定的智力程度

一般而言,在确定作品表现形式的原创性时,法院需要考虑作者所贡献的技能、智慧和劳动。AI生成的作品不仅依赖于分析其大量数据,还依赖于对于这些数据集的算法学习。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工作是否是原创作品,是否满足了智力工作的要求成为另一个可探讨的问题。在Telstra一案中,法院表明用于创作作品的程序算法限制了作品的原创性,因为人类没有“直接性的智力贡献”或“文学性的付出”。然而,Yates大法官指出,版权法法案要求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智力付出,以使作品具有原创性并受版权保护。显而易见,由于首先缺乏人类作者,澳大利亚关于AI是否拥有署名权的问题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因此版权法可能是有些过时的需要改进。原因可能有三:第一,原创性可能无法应用于现代计算机生产;第二,缺乏最低程度的智力付出; 第三,作品表达的特定形式的掌控和预测性不足。因此,是否需要修改法律以解决并提供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成为目前的一个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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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师:林安雯

● 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法学学士;悉尼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 澳洲高等法院注册持牌律师, 同时掌握澳大利亚维州和新州两大州的法律法规

●主攻: 家庭法,产权法和商业经济法和 Financial Service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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