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帮助您在疫情危机下合理规避合同风险 | 商法83
NO.
629
感谢阅读
《澳洲法律评论》第629篇文章
商法第83篇文章
文 | Stephen Xia ,Jieyi Chen
正文:3272字
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引言
新年伊始,湖北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COVID-19) 受到了世界各地广泛关注。
世界卫生组织 (WHO)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该疾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2020年3月11日宣布该疾病全球大流行 (Global Pandemic)。
在澳大利亚,COVID-19确诊病例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近日,在昆士兰进行电影拍摄的奥斯卡得主Tom Hanks与夫人均被确诊患有COVID-19,并在黄金海岸大学医院接受隔离治疗;无独有偶,澳大利亚联邦内政部长Peter Dutton也已确诊患病。
在如此严峻的局势下,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必然受到重大影响。那么在如此充满挑战的环境下,企业可以通过哪些制度安排,控制自身风险,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呢?
在澳大利亚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合同法有着绝对责任的概念,即各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将被要求一定的合同赔偿。
判例法是澳大利亚合同法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判例法发展出了可减免义务的极端特例情况。那么,本文将解释在疫情危机下,“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能帮助您规避风险并减免合同义务。
此文包含:
●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落空原则 (Frustration of Contract)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指的是一种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现象。这是一个来自大陆法系的概念,其所补充并与之相对应的普通法系中合同法的概念为合同落空原则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不可抗力有3个重要元素:[1]
1、它在有或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发生;2、它对于双方是不能够被合理地预见的;3、它在双方所能控制能力之外发生,并其后果是无法避免的。在Lebeaupin v Richard Crispin & Co案件中,法庭认为不可抗力表示所有超越人的意志,且不在其控制能力范围内所发生的状况。因此,上帝的作为;[2] 战争与罢工;[3] 禁运;[4] 异常天气状况;[5] 和流行病等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6]
针对目前广泛关注的新型冠状肺炎 (COVID-19) ,世界卫生组织 (WHO) 于2020年1月31日宣布COVID-19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同时,中国各省市先后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再加上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2月2日开出的首份疫情不可抗力证明,WHO 于3月11日宣布该疾病全球大流行 (Global Pandemic),澳洲所采取的隔离、限制入境等措施,都是成为COVID-19被归为澳洲“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力证据。
但是,单单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免除您的合同义务。这是因为在澳洲,以“不可抗力”为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执行受到阻碍,需要采取以下提供的两种解决途径。
(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我们建议您和您的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条款”列为合同中的一部分来表明,当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合同中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合同文本中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定义、事件范围、以及发生时的处理方式,使该条款可以得到执行。[7]
值得注意的是,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合同中该条款所涉及的事件包括导致这方无法履行义务的事件,并且此事件确实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影响。[8]
如果您的合同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则法庭会对合同落空原则予以严格的考虑。
合同落空原则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法庭在Taylor v Caldwell [9] 中定义了合同落空原则:当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所发生事件超出双方可控范围,且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时,合同将被自动解除,未履行的义务将被豁免。
引起合同落空的情况包括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标的物遭到毁灭,法律的更改使合同的履行违法,以及禁制令的颁布。[10] 应当注意的是,可预见性、自我诱导性等事件不构成合同落空。
在Codelfa Construction Pty Ltd v State Rail Authority (NSW)一案中,铁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到当地居民的起诉,法庭支持了居民的要求,颁布了禁制令,导致施工的进度和成本无法按照合同之约定执行。法庭应用该原则允许工程延期,并给与按劳计酬作为补偿。[11]
因此,若合同一方因COVID-19而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如被要求自我隔离、强制隔离、无法入境等,很大程度上可以依赖合同落空原则减免义务。
总而言之,在拟定合同中询问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以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
典型案情分析
案情
保险公司认为COVID-19不属于生意中断险的理赔范围。但随着疫情发展,一些零售商店或餐厅因为营收受到很大影响,租金支付出现困难。
有什么法律依据可用于支持店主减少或免除责任吗?是否可以采取与房东协商少付或暂停支付租金?
解读
COVID-19给不少公司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面对重大损失之时,很多公司将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的生意中断险以获得理赔。但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政策里,都包含了流行病为生意中断险的范畴。
在零售商店或餐厅因COVID-19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租约)时,建议您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包含了“传染病”为“不可抗力”。澳洲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非常严格,要求合同有明确的定义。当店主受到影响无法交租时,应当告知另一方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并有义务缓解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赁的“合同落空”主要集中在租赁行为本身,且必须证明合同确实无法履行,例如在National Carriers Ltd v Panalpina (Northern) Ltd一案中,租客长期不能进入租用的房屋,但因为相对很长的租赁期(如10年),受阻时间较短(如2-3年),法庭判定该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落空”。[12]
同时,如果受阻的情况足以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则法庭可能支持“合同落空”,例如Krell v Henry一案中,客人包租酒店房间观摩女王巡游,然而活动因故推迟,法庭判定合同订立基础丧失,并支持“合同落空”。[13] 因此,如果有望证明合同订立的基础是某种特定情况,则商家将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与房东进行协商。
对于当商家无法正常运作导致难以支付租金时,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做法,合同义务的减免是需要双方沟通的。这种情况下,首先,店主应当证明确实是COVID-19阻碍了商家的收入,并导致其无法支付租金。
其次,可能合理的建议就是商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即延迟付租。例如,延迟到COVID-19疫情得到控制或其对合同方产生的影响结束时。若延迟履行义务无法实现,则合同很有可能被终止。
引用:
[1] (1920) 2 KB 714 (‘Lebeaupin’).
[2] Ibid 719.
[3] Matsoukis v Priestman & Co [1915] 1 KB 681, 685-7.
[4] Lebeaupin v Richard Crispin [1920] 2 KB 714, 719.
[5] Coloniale Import-Export v Loumidis Sons [1978] 2 Lloyd's Rep 560.
[6] Toepfer v Cremer [1975] 2 Lloyd's Rep 118.
[7] AGL Sales (Qld) Pty Ltd v Dawson Sales Pty Ltd [2009] QSC 008.
[8] Ibid.
[9] (1863) 122 ER 309.
[10] (1982) 149 CLR 337 (‘Codelfa’).
[11] Ibid.
[12] [1981] AC 675.
[13] [1903] 2 KB 740.
感谢阅读
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商法专栏内容。
喜欢我们的读者朋友们也可以向后台发送你所感兴趣的内容,也许下一期文章就是你想知道的哦!
Stephen Xia
华东理工大学MBA,邦德大学Juris Doctor在读
曾先后在中国通服、中国铁塔任职七年
历任华东理工大学MBA联合会副主席,邦德大学亚洲法律学生会副主席
Jieyi Chen
邦德大学学院预科毕业
邦德大学法学与生物医学科学双学士学位在读生
AGC Lawyers实习律师助理
声明:
本平台原创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转载、作者供稿或商业合作请点击公众号菜单栏中的咨询合作。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作者本人原创保护,且作者与专栏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文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联系小编获得更多资讯:Auslawreview001
☟点击图片,欢迎阅读上周热门文章☟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
请关注,点“在看”并转发,让更多的读者知道我们!
鼓励作者们继续致力于澳洲华人社区的公益法援
她律师01|自信并坚持地寻找自我是我对法律由衷的驱动力——Dan.Jebsen
如何在澳洲办理公证,这里有像中国一样的澳洲公证处吗?| 移民外汇51
澳洲法学院必学的100个商法经典问题,全部总结在这里!(4) | 澳法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