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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贷诉讼中的举证

2016-11-30 民间借贷内参

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既已成立,形成对债权债务双方的约束力。借条作为重要的合同文本,在借贷诉讼中意义重大。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借条的证据效力以及借贷诉讼中的举证。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陈雷为与被告唐紫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雷起诉称,自2011年8月起,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至最后一次借款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9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6月2日前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


故请求判令:

1、被告唐紫恩立即归还借款5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590000元计算,从2012年6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紫恩未作答辩。


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出具借条一份及相应的借款协议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承诺于2012年6月2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紫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雷借款5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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