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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承德微圈 2020-02-24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承德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和惩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积极配合做好打击犯罪工作,对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识别、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个人财产损失,共同维护我市良好金融秩序。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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