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税总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 税捷
2024-08-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申请退税类型: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九、纳税信用等级:填写申请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

十、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一、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二、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根据申请留抵退税的文 5 件依据,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14 号公告)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以下称21 号公告)。

十三、退税企业类型:勾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退税企业类型”选择“一般企业”。勾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14 号)”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的,“退税企业类型”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小微企业”或“特定行业”。其中:“小微企业”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的划型标准勾选“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其中一项;“特定行业”按照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主营业务勾选“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中一项。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退税条件的,可勾选“小微企业”其中一项或“特定行业”其中一项。 

十四、申请退还项目:纳税人根据其选择退还的留抵税额类型,可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或其中一项。

十五、企业经营情况 

(一)国民经济行业:对照《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列明的行业小类填写。

(二)营业收入: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资产总额: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填写。

(四)企业划型:按照 14 号公告和21 号公告的规定,根据本表填报的“国民经济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勾选“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中的一项。 

十六、留抵退税申请类型:纳税人根据勾选的退税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项目填写。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一般企业”:应填写“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年 月至 年 月”栏次,本栏填写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退税企业类型勾选“特定行业”:应填写“年月至 年 月,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元,同期全部销售额元,占比 %。”栏次。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 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 12 个月的销售额;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十七、留抵退税申请条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勾选“是”或“否”。

十八、留抵退税计算: 

(一)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二)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填写。 

(三)2019 年 3 月期末留抵税额:根据2019 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填写,如2019年3月 8 所属期未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则该栏次金额为0。

(四)存量留抵税额: 

1.获得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填写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栏次与“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孰小值。

2.获得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本栏为0。

(五)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六)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七)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八)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2019 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本表〔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 9 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1.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为“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

(1)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存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存量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2)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3)申请退还项目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以及“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2.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十一)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1.申请退还项目勾选“存量留抵税额”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本表“存量留抵税额” 10 ד进项构成比例”×100%;

2.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增量留抵税额”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0。

(十二)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本表“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十九、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另行提交资料,报经税务机关确认。 

二十、受理情况:填写核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的情况。 

二十一、退还方式: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退还方式可以单选或多选,对于有欠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应勾选“抵扣欠税”,对于勾选“抵扣欠税”情况,可以取消该选择,将全部申请退税的金额,以“退库”方式办理。申请留抵退税的,可同时勾选“退库”和“抵扣欠税”。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0 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十二、退税类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事项,勾选“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二十三、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税务机关勾选“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关 11 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勾选“纳税人自行申请”。二十四、退(抵)税金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准后的退(抵)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6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税捷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