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丨王福州:“文化遗产”的中国范式及体系建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中国范式及体系建构
【摘要】中华传统文化区别于西方文明,具有鲜明个性和特点。中国的遗产体系融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也得益于“文化遗产”体系的引领,彰显着丰富与多元的文化特性。“文化遗产”体系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存在形态,中国在遗产分类体系、评估体系和机制建构等方面不断发展出自有的保护观念、保护标准和保护实践,创造了备受缔约国赞誉的“中国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体系,既是现实之需,也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的经验和范式,并为人类文化的存续和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关键词】文化遗产;中国经验;中国范式;体系建构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存,遗产体系不仅是文明探源的根据,而且是文化基因追索的凭借。遗产体系特别是文化遗产体系的建构,彰显中华文化的独特性是首要前提,同时,既要依赖完备的顶层设计,又须滤除国际政治和权力机制的影响,还要遵循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关于遗产保护的规则和精神。这既是中国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缔约国履约的重要体现,亦是新时代坚持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广义的“大遗产”观为背景,突破概念畛域,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作文化遗产的两种存在形态,展开其内涵和体系的研究探讨。这样的范式体现着对人类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的尊重,在关注遗产物质性的同时也不忽略其非物质意义,关注活态特征的同时又不忽略物质之外的要素对遗产历史与未来的重要性,探索建构符合国情、契合民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体系。
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与保护由来已久,1899年、1907年逐步通过的《海牙公约》①和1935年通过的《华盛顿条约》②中就确立了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各项原则。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之后,致力“文化遗产”的推广普及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中体现于其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建议和建议案,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所有这些彰显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态度。长期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在同一框架原则和各种公约指导下开展的工作卓有成效。但不同的国际组织机构缘于机构性质和专业特性对遗产有着各自的目标和诉求,尤其强调维护人们认识上的权利,不可能对世界遗产做出统一规定,更不可能对遗产概念做出权威性定义和解释。
纵观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发展的历史,关于遗产的表述一直在变化,特别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实施,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概念内涵的认知也在逐步深化:从传统可移动古物、文物到不可移动的遗址、村镇或城市,形成了整体的物质文化遗产观;从仅仅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兼及人类对自然进行文化建构的文化与自然复合型遗产;从关注遗产具有物质资源特性,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联,具有经济价值,到关注遗产的精神资源作用,累积历史价值,具有传承意义等。遗产之于人类,不仅外在呈现复杂,层叠交织形态复杂,而且前缀修饰和类型分列多样,但无论自然、文化、物质、非物质,都不能止步于描述和讨论。有必要打破概念畛域,尊重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对遗产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单从遗产类型和概念看,世界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融合西方历史上的相关价值理念,还体现着不同国家和民族自身的认知、价值、观念、表述,遗产的主客体间相互联系、相互涵容,展现出丰富的过程和现象。特别是欧洲近代遗产观以物质和物质性为主导价值,在文化遗产归属权、所有权、《世界遗产名录》评选以及文化遗产地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欧洲共同遗产”的理念,集中体现于2005年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以及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从文化财产到文化资源,再到人类共同遗产,直至把非遗视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跟踪梳理联合国相关组织和机构对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概念整合,以及共同遗产、世界遗产等理念的提出,表明遗产体系自身确是一个具有明确实践性内涵的整体,是一整套涉及人类、宇宙、知识、话语、实践等宏观层面的现代产物;同时,该体系确是一个积蓄着巨大能量的能源集合,具有相应的规律性、完整性和动态特征,这一点已经引起各缔约国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遗产保护遵循着联合国制定的相关公约和规则推进展开,注重在遗产分类体系、评估体系和设计机构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并展开了系统有序的普查、遴选和申报工作。特别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非遗”视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为各国跨界进行“非遗”项目的申报保护提供了灵感。虽然我国已加入1972年公约和2005年公约,“人类共同遗产”侧重于人权、自然生态和文物保护等方面,且没有相应的立法意图。尽管我国在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方面成绩卓异,且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项目切实履行当初的承诺,创造了不少广受缔约国赞誉的“中国经验”,比如整体性保护理念的确立以及在部分门类和领域探索实施生产性保护,等等。但现行的文化遗产概念和分类并未将所有的遗产类型都囊括其中,有些观念性的、宗教性的、伦理性的、精神性的、表述性的、礼仪性的遗产类型,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所形成和演化的人类智慧、技艺等未能包括在内。③中国有着五千年不断脉的文明传承,累积了丰富厚重的遗产资源。以维护文化多样性为目标,重视遗产的情感因素和精神引领,注重发现、整理、保护那些属于我国独特的却又暂时无法列入保护名录的精神类、艺术类和技艺类遗产类别,特别是将那些与佛教题材相关的传统项目名正言顺地列入各级遗产名录,不再躲躲闪闪而是信心满满。同时,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理念和精神,结合我国的遗产实际,以大遗产观为背景,厘清文化遗产的复合特质,积极构建符合国情又具中国特色的遗产体系。“文化遗产”体系建设先行一步,不仅是理论层面的厘清,也有学科建设的探索,更有实践层面的丰富,两套组织体系既相向而行,又相互贯通。所有这些,既是新时代“文化遗产活起来”的现实需要,也将为未来的国际规则贡献中国的经验和范式。
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④。文化作为历史的投影,是特定空间发展起来的历史范畴,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形成各具风格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养育不同类型的文化形态,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与国之间不仅是经济、军事、科技等“硬实力”的竞争,也体现为文化、制度、价值观等“软实力”的竞争。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未来世界的冲突将会是文明的冲突,其根源是文化。⑤文化遗产是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资源,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来源。话语权源自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以及文化实力,体现于国际遗产保护组织机构的各类规约和制度中。纵观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遗产大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在遗产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公园模式、日本的文化财理念以及其遗产体系的建构等,对提升民族凝聚力,增强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文化自史前石器时代一直绵延至今,文化脉络、民族主体从未中断,几千年文明演进中蓄积着民族的思想智慧、工巧智慧和口传智慧。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和背景中,构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中国依据自身遗产资源丰富和形态复杂多样提出的保护观念、保护标准和现实的保护参照,可以为人类文化的存续和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首先是中华文明探源的凭借。遗产作为文化累积和民族血脉常常以“物”的形态表现,无论有形无形都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文化内涵,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承载。中华文脉在层层叠叠的沉淀累积中,民族最原始的记忆如神话、图腾等表象符号,既映现时代社会文化心理,又成为个体的心灵规范并影响着种族和族群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方式。对于文化,人们不再局限于20世纪50年代雷德斐提出的大传统与小传统之说。近年来文史学界开始流行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的观念,许多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也不再把文化看作笼统的研究对象,普遍倾向二分法。一些文化学者身体力行进行了学术探索,冯友兰希望通过“贞元六书”建构中国人的宇宙观和人生观;费孝通则以社区和社群为依托,通过田野考察,建构民间社会的文化共同体。而许倬云、刘梦溪等眼光向下,区别于哲学、社会科学具体而微的理性秉持,将触角伸向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庶民的精神观念,依托神话、传说、祭祀、文物、中医、卜卦、信俗等遗产,从承继到实践的链条中,进行文心与本相的挖掘;同时,也有别于专家学者高头讲章的精微细致,聚集太极、八卦、堪舆、奇门等传统民俗智慧,循着老百姓的信仰轨迹,理解庶民对宇宙、人生和自然所持的观念。无论是外显的物件,精巧的建筑,还是咏唱的歌曲,或是谚语传说故事等,外在看以遗产方式留存呈现,内在看则是文化的传承赓续,某种程度上,循着遗产的脉络从考古学和历史学的研究场域与交叠对话中,感知中国人对历史的重视,对史学的兴趣和对遗产的珍视,特别是从“经世明道”“鉴往知今”以及“究往穷来”等古训中,体会求变、求常又盼久的精神。所有这些,既是文化学者和儒学的传统主张,也是中国文化遗产认知和理念的现实存在场景。文化遗产体系的构建,是将有形无形的承载纳入便于考量的视域,力求为中华文明、文化血脉溯源提供实在依据。
其次是文化基因赓续的枢纽。文化遗产作为生命有机体,其存在样式不但是变化的,且统一的整体内部的机能性结合也有着难以形容的复杂性、严密性和深奥性。遗产是有灵性的,表现于历史发展中的灵魂承载、文化延续和精神超越。文化遗产作为博大繁复的文化系统,外在形态形式多样,而从多层面价值内涵看,道德价值是核心层,对接着核心价值体系,最高层面则是民族的文化精神,也就是中国人区别于外国人、中华文化区别于外国文化的根本特质,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失去这种特质就意味着失去了民族的根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⑥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精神的创造物,实质是精神文化的传承。遗产的存在、绵延和持续,实则是精神文化的内在性、链条性、延伸性,而否定性则是其内在超越的动力源,因现实需要产生新的精神需求,在承继优良文化基因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否定和扬弃。中国文化以人为中心,以社群和社区为基本依托,形成各具特色的传承纹理和传播路径。从宏观方面看,文化的传承体现于两个层面,即人的层面和社会的层面,前者突出承载技艺、知识的个体性,而后者则着眼文化遗产的社会属性。随着历史的发展,文化内容和占有的空间不断变化,还面对别的人群及其缔造的文化,不断接触交换,或迎或拒,形成多元而复杂的文化体系,进而以人为载体,形成一整套传承谱系。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或宗族)结构与传承机制的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乡土文化传承制度的固定性,社会单体的结构被不断分裂、复制、重构,从而保证传承的可持续性,民族的思想智慧、工巧智慧和口传智慧以不同方式得以传承赓续,这些在社会无意识中形成与保持的惯习,确保文化传统得以延续重构。丰富的遗产形式承载着民族文化的优良基因,蕴涵着民族精神的核心质素,是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软实力的源泉与动力,是应对世界异质文化冲突与融合的心理支撑,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全球化进程中,文化主权与文化霸权的冲突,已使人们意识到文化殖民化危机,民族文化需要更加自强自信,在优秀传统文化的勃兴和文化价值的重新审视中,发现民族文化的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构建中国文化遗产体系,保持中华文化的传承,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精神力量,在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将继续为人类文化多样性贡献独特的中华文化基因。
再次是价值认同的载体。价值是人类文化的伦理基础,是文化核心和指向,决定着文化发展的选择和路径。文化遗产体现着不同国家和民族自身的认知、习俗、观念、表述,蕴涵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核心价值质素。一个民族历史发展中累积形成的文化模式里,必存在着日渐凝聚的核心价值,伴随着民族的文化自觉沿着既定轨道前行,同时不断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有机构成。作为触及灵魂的精神力量,不仅是社会认同的思想基础,而且是进行价值评价、选择和判断的思想根据,还是实现价值理想的精神动力和内在张力。五千年中华文明成就的独特思维方式,以自强不息、宽厚包容等为特征,呈现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积极性质,整体意识、命运共同体意识、异中求同、和合共生的人性哲学,以遗产方式沉淀累积,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财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文化遗产作为代际传承的文化存在,既体现传统的延续,又呈现经典的创造,同时还是民族珍视的精神资源,承担着对接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新人、塑造人格和精神引领的责任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倡导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一个重要指向就是挖掘遗产的精神功用,实现精神示范和引领。文化遗产作为民族的文化记忆和历史价值,要通过化合和挖掘,激活传统文化基因,让文化遗产成为培育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资源,给予人们更多的精神力量。中华传统文化体系区别于西方文明,具有鲜明个性和特点。单就精神世界而言,按照文化学者许倬云先生的观点,对神祇的信仰和对祖宗先人的崇拜构成中国人的神灵世界,血缘、信缘和地缘交错融合于日常生活,以儒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最高理想,以阴阳为纲纪,讲求天人感应。所有这些,既是遵从物理和天道,也是拨动智慧之弦的睿智之举。乡土文明中“根”的浓烈意识扎根于民间社会,祭祀中,先祖魂灵安享晚辈后生香火,功绩不断被重复与演绎;行业始祖被推上神坛,接受徒子朝拜,自然崇拜与祖灵崇拜合而为一,天、地、日、月延伸至人心,形成复合层面的大网络。特别是传统文化“源”“流”“今”的争论与追溯,都是从根与祖的层面寻找社会认同的真切表现。与传统家族、里坊制度相应的仪式、规程、信仰等民间文化形式,顽强延续到现代,并被国家认定为文化遗产,这些文化形式的存在,与地域、族群乃至社会结构体系的建构和延续有着必然联系,成为当今社会宣示权力、巩固认同的场域,并在人们心里烙下对民族、历史乃至社区的认同。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国情独特、文化样态丰富,汉民族与其他民族不断交融,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呈现形式多样,中华文化体系融汇了汉、蒙、维、藏、壮、回等多元文化智慧,形成了包括藏学、蒙学、满学等在内的文化调和,构筑了五十六个民族的中华文化共同体。文化遗产不能脱离民间文化土壤,民族民间文化最具基础性、模式性和内在性,烙印着民俗传统的特性与根由,由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到社会认同,最终体现为坚定的文化自信与民族精神。
笔者曾在《时空相异古今通融——文化遗产形态研究的价值意义》中提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存在历史并不长,但社会和公众对其寄予了厚望,短短十多年时间其保护成绩便赢得了缔约国的赞誉。这充分说明它和今天族群的审美观念、艺术激发、情感外化具有共通感。不同时空的历史产物在一个共在的时空下,以趋向民族根性的表现而获得认同。”⑦认可某种遗产,标志着我们接受或默许了某种生活方式或价值观念,并将自己也纳入既定的文化场景,它既是我们的精神信仰和现实凭借,也是文化身份认同和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在全球化进程中,承认和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各民族、国家交流、融合和创新的源泉。唯其如此,才能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通过平等对话以输出自身文化及核心价值理念,以获取更大范围内的认同,从而实现多元文化的共生发展。
一个成熟的体系必有其基点,正像任何理论体系都具有封闭性和疆域性一样,因为事物间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实现的。要想取得对事物的深刻认知,必须首先将其从所在系统结构的关系网中剥离出来,方能揭示其奥秘。同时,人类的认知行为又具有天然的开放性,无论是人类的认知、个体的认知还是个体的某次或终生认知莫不如是,因为任何体系都是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综合体。中华文化的丰富决定着遗产类型的多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体系的诞生基于“大遗产”观的国际背景,既是其构成体系的定位点,又充当着系统体系的战略支撑。遗产体系的建构,惟其封闭性,体系才能独立;唯其开放性,体系才有生机活力,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就是该体系张力与活力的生动展现。一方面是开放包容性。毕竟中西文明是不同的文化系统,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在历史的生发中,始终相互借鉴、交流、融合。体系建构适应国际规则,体现文化认同,以融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话语体系为前提,同时又与国计民生相关联,具有广博的包容性、积极的开放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另一方面是系统完整性。该体系以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两种存在形态,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成果累积,不但凸显着我国遗产存续的脉络,而且充分展现了几千年中华文化的本相,具有体系构成的完整性和文化承延的规律性。
第一,形态认知是基础。形态是我们认知文化遗产的媒介,无论是具象的形式还是抽象的样态,都是形成概念的条件。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不应停留于形形色色的表象,止步于外在表现形态,而应深入结构内层着眼构成因素,才能发掘解构遗产的本相,因为“最一般的抽象总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⑧。具体以文化遗产的两种存在形态为依托,沿着物质非物质两条路径,深入结构上的内和外两个层面,对存在形态和内在诸构成要素进行综合立体透视。一方面是对两种存在形态的深究,而这需要通过深入结构才能实现。无论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极其丰富的表现形式,对其展开的研究就是对感性表象进行理性抽象的过程,而这必须要依托两种存在形态,深入其结构,发现决定其风格特征的内容:其一是语义性的,即所要表达的事项,包括故事情节、思想观念、现实场景或具体事件等;其二是作者寄托其内的情感感受或内在精神表达,而非具体的情节、事物或场景。因为深刻的原因总是发生于内部,特别是深层的意识或潜在的模式,唯有排除了意识等的干扰后,通过心理结构的不断调适,才能在潜意识层中找到。还因为内容总是通过形式来表达,且形式又总是依据内容而产生并为表达内容而服务,扭住其存在形态便抓住了研究的牛鼻子。另一方面是对诸构成要素形态的细研,这些构成要素包括物质、非物质、艺术、文化、价值、资源等。一般说来,具体的构成形态总是处于系统结构的四维网络体系,研究中须首先将其从系统结构中进行抽象剥离,这既是形态研究的一般方法,也是把握其规律性的奥秘,否则就只能是表面上的热热闹闹。因为遗产的特性是通过遗产整体来体现的,即个性对整体具有高度依赖性。而风格则不同,艺术的风格主要通过作品的形式来体现,艺术创造者可以在作品中表现各种内容,但其形式总是保持相对稳固,并通过“有意味的形式”展现其特有风貌,这时我们说艺术家形成了自己的艺术风格。第三方面是不可忽略结构化因子的功用。两种存在形态的内在构成中除了直接参与构成的因素,还有间接参与构成的结构化因子,如逻辑、历史、时空、地域、民族等,以关联要素的形式参与要素间的整合以及诸文化系统间的耦合,其过程就像“一个粒子的生成,不是从原先就已存在的潜在状态中游离出来,而是整合了有无统一体网络内的全部信息所得的结果。它不像从西瓜中剥离出一颗西瓜籽来,倒是像从西瓜籽内发出一个嫩芽来。所以,这种生成不是一种机械的割裂,而是一种整合生成”⑨。
第二,非物质功用是关键。遗产是一个有机整体,文化遗产也不只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专指,不能以偏概全、割裂看待。文化遗产之所以兼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就因为物质性抑或非物质性始终共同存在于文化遗产的形成过程之中。现实世界是物质与非物质的对立统一,有物质就有非物质,是辩证哲学的题中之义。但受19世纪科学发展水平的历史局限,在很长时期内,人们误以为意识或精神是非物质的唯一存在形式。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大贡献就是在遗产形态和价值意义层面赋予了文化遗产更为宽博的框架,在主观价值观、象征观念与表演艺术、手工艺、节日、仪式活动、社会实践方面突破了物质文化遗产的蕴涵。正如日本学者吉田宪司在解析“伊势神社”建筑文化时所持的观点,其“跨越世代、延续了1300多年的建筑技术、作业方式和习惯本身就是一种文化遗产,但却不是有形文化而是非物质文化”⑩。人类通过文化来认知世界和人生、陶冶情趣和德行,国家的遗产与民族的核心价值体系紧密关联,“盛世藏宝,乱世藏金”,民众对遗产如此倾情厚爱,缘于人们通过遗产启迪智慧和性灵,依托遗产找寻精神上的内在需求,通过遗产挖掘以获得思想上的教益和精神上的满足。
同时,遗产体系以民族精神为根本,依托丰富的知识体系和独特的审美模式,成为积蓄着巨大能量的集合,记忆遗产、水利遗产、灌溉遗产、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地上、地下、水下遗产交相呼应,相互融合,都是中华文脉上的精神凝结,都直抵民族文化的文心。文化遗产无疑具有文化资源的属性,包容了当下文化盛行背景下“利用”的内涵,最大化的共享、消费成为公众谈论时的主基调。同时,文化遗产作为有机生命体,“活起来”自有其内在逻辑和理路:既不是事件名称的罗列,也不是枯燥的时间数字集合,而由具体、鲜明而生动的事件组成,是包容的精神空间和特色的文化显示。总之活起来,既依赖对其内蕴涵的非物质因素的挖掘阐释,也取决于对遗产体系的有效激活。某种程度上,文化遗产作为复合概念,不可以突出其所谓“普遍性价值”而过分强调物质文化遗产表面上的物质性,导致对文物、遗址、建筑群等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价值的忽略;同样也不能因为技法、习惯、风格等层面的差异,就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性掩盖其非物质特性。总之,文化遗产再不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专指,不但包括文物、遗址、建筑群等自身,也包含其上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甚至“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⑪。
第三,学科建设是根本。我们对遗产的认知是渐次推进的,对其认知的推进必依托于学科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总之,学科建设是构建遗产体系的前提和根本。遗产体系是巨大而立体的动态系统,与生态、文化、法律、国家行政、教育、身份认同等关系密切,不仅涉及观念层包括知识体系和谱系,涉及个人、群体、国家和国际多层面的行动,还涉及教育、自然和文化的保存建设和重建等。作为涉及甚广的研究领域,遗产学从发轫之时就兼具跨学科色彩。如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田野考古、博物馆、文物古迹保护等领域,而且与历史学、建筑学、博物馆学等传统学科联系紧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则涉及文献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历史学、文艺学、社会学等领域,尽管是新兴学科,据保守估计全国有近500多所艺术类院校开设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由于学科建设滞后且缺乏有效统筹,致使多数院校皆以挂靠传统优势学科谋求生存之策。探索和构建中国的文化遗产体系,需要加强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用更科学、更系统、更专业的知识体系,指导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伴随着对遗产特性认知的逐步深化,中国的遗产体系其学科建设可分两步走:一是让文化遗产学首先升级为国家一级学科,从历史门类突破,从目前历史门类下的二级学科升为一级。前提是将历史学与相关人文学科进行整合,之后实现与艺术门类的共享,并以此为起点,从科学性、专业性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位,彻底理顺遗产学的学科设置与建构,这样的“双跨”和“协同”,既彰显文化遗产学在当下的特殊地位,也不失为智慧的选择。二是从遗产的根本属性入手整合并扩充各类遗产形态,包括国际上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划分,以物质非物质属性进行统摄,将遗产推到塔尖,其下辖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具有普世价值的物质、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等,以及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及城镇中心、运河遗产和线路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体育游艺类遗产等。把遗产学科化建设纳入整个遗产保护事业之中,作为遗产抢救和保护事业的一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可以预见,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肯定会给遗产研究和保护带来新启示,跨学科也将赋予遗产研究最为独特的个性。
▼上下滑动浏览注释:
①《海牙公约》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于1970年签署。
②该条约于1935年4月15日在华盛顿签署,全名是《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条约》,又称《罗里奇公约》。
③彭兆荣.建立我国遗产体系的紧迫性和可能性[J].西北民族研究,2011(1):153-160.
④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41.
⑤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⑥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2014-05-04)[2014-05-05].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05/c_1110528066.htm.
⑦王福州.时空相异古今通融——文化遗产形态研究的价值意义[J].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1):19-24.
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7.
⑨金吾伦.生成哲学[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197.
⑩吉田宪司.有形无形文化遗产与博物馆[J].文资学报,2007(4):202.
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Z].2005版:77(ⅵ).
作者简介:
王福州,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排版:杜丽丽
审核:王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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