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多妈妈带着孩子一起自杀,法律为何沉默? | 冰川话题
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拥有全部的生命权利,这是任何人任何组织所不能随意剥夺的。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程振伟
前些天,北京左安门内左安浦园内,一位女子因为离婚纠纷带着女儿跳楼。该女子丈夫出轨,已三个月未归家,于是她选择了这种决绝的方式。
无辜孩子的一句“妈妈,别拽我,我自己跳”,让这个事件充满悲情。
好在,妈妈被劝回来了。人们在庆幸“挽救了一对母女”之后,似乎还少了些追问。
在我看来,这种追问不能是什么“这是多大的绝望才让母亲选择和孩子跳楼”,而应该是,“该有多么冷血和愚蠢才会带着孩子自杀”,我甚至认为,有必要对这个母亲采取法律措施。
从她的行为来讲,她不仅是企图自杀,更是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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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左安门内左安浦园内,一位女子因为离婚纠纷带着女儿跳楼
绝望妈妈带孩子自杀,已经不止发生一起。今年1月,一位湘潭妈妈带着两个孩子跳楼身亡的消息,让很多人震惊又唏嘘。
人们把目光聚焦到“妈妈该有多么绝望”,而对于被她带着一起死的无辜孩子,讨论却很少。
再就是不久前要求剖腹产被拒绝而跳楼的孕妇,公众也大多是同情这位孕妇,可即便是死者为大,这位母亲却没有剥夺肚子里孩子生命的权利。
这一次,关于“孩子才是最大受害者”的反思,依然没有。
女性历来以弱者形象出现,当女性或因夫妻矛盾,或因对社会绝望,而选择带孩子自杀时,他们往往获得同情与谅解。
在这背后的思维逻辑是,妈妈对孩子的爱毫无疑问,带着孩子一起结束生命,是多大的伤痛,难道不该同情吗?为什么还要纠结她的身后事呢?
但是,不管自己有多么不幸,孩子是孩子,自杀者作出的选择不是在牺牲自己最宝贵的孩子,而是在剥夺、杀害一个独立的生命。自杀者的不幸固然值得同情,但孩子的无辜生命更值得怜悯,无论如何都不能为这种伤天害理的违法行为开脱。
孩子是母亲所生,唇齿相依,骨肉相连,这都不假,但不管多么浓厚的亲情,都不足以遮蔽一个事实: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拥有全部的生命权利,这是任何人任何组织所不能随意剥夺的。
是时候对“妈妈带着孩子一起自杀”这种罪恶行为做一个清算了!
这不光是道德对错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当父母给孩子生命,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却无任性处置之权利。
由于基因关系,孩子往往长得像父母,父爱母爱很多来自于“孩子是我生命的延续”,这种认知能加深亲子感情认同,但这种认知的危险性在于,父母很容易把子女看作自己的另一个化身,乃至于形成“孩子是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的意识。
▲对孩子的生活,父母须有敬畏感
认为“孩子是我生命的延续”固然好,但也要好好打量孩子,知道“你可以给他/她生命,但不能给他/她生活”,孩子是天使,是暂时寄居在你的家庭,你能对他/她好是你的幸福,你对孩子的生活可以引导帮助,但不可掌控处置,换句话说,对孩子自己的生活,父母须有敬畏感。
或许因为女性更感性,女性生育孩子,天然对孩子有更多捆绑感,女性出于对自身历史上弱势地位的补偿,潜意识中悄悄将孩子加诸己身,以增加与男性和社会博弈中自身的权重。这在中国传统与现代社会中尤为突出。
当配偶令自己失望,选择带孩子自杀,女性一方面获得牺牲自己最珍重财产的道德优越感,另一方面获得“打碎男性生命延续”的快感,这是女性对自身性政治弱势地位的反抗。
但无论从人道主义精神,还是现代法律关系来看,这种做法都是愚昧的、罪恶的。
一些用极端方法教育子女的父母,也犯了同样错误。
媒体报道,一位俄罗斯爸爸在时速70公里每小时的车上,把自己的女儿举出车外。他还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照片,配文“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个世界”。
照片中的他站在九层高公寓楼顶边缘,抓着孩子的一只脚让她头朝下,宣称“自己只是在教导女儿”。
▲31岁的俄罗斯人罗曼·阿法纳斯耶夫因此被法庭判处300小时的社区服务
这就是把孩子当成了自身附属品,认为自己有权随意处置。
古希腊有个悲剧故事叫《美狄亚》。美狄亚曾是一位美丽的公主,她爱上了一个叫做伊阿宋的小伙子,并为他牺牲很多。伊阿宋对美狄亚的爱渐渐不再。一位国王想将自己年轻的女儿嫁给伊阿宋,伊阿宋欣然同意,并决定赶走美狄亚。
在仇恨与绝望中,美狄亚杀掉了两个孩子,让伊阿宋痛不欲生。
▲美狄亚,希腊神话中有名“蛇蝎毒妇”
当女性被置于弱势地位,同情属于她们,导致许多人没有去厘清“妈妈绝望中带孩子自杀”的罪与罚。
这主要也是因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着现实的悖论。假如自杀者与孩子都不幸身亡,自然无从追究;如果自杀者和孩子得以幸存,这本身确实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人们一般不会再去谴责,而警方因为现实的麻烦,往往也不愿再去追究了。比如把母亲抓起来,那么孩子怎么办?客观上,对母亲进行惩罚,无异于对孩子又一次伤害。
但放弃追究其责任,也是有后果的,而且后果很严重。且不说自杀者下次还会不会这么做,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等于助长了原先的错误观念,也等于纵容自杀者对无辜孩子所犯下的罪恶。
所以,该把道德问题交给道德,法律问题交给法律。不能再把同情滥用在这种剥夺无辜孩子生命的罪恶上,更不能给人一种错觉,认为这种行为无须承受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
沉默,不该是对待这种罪恶的态度,否则就是对罪恶本身的纵容,否则就是对那些无辜枉死的孩子的最大不公。
北京这位带着孩子跳楼的母亲,虽然被救了回来,孩子也所幸无恙。但这事情不能就这么完事,这位母亲必须为她的冲动和任性付出代价。她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警方应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移交法办。至少,对这种行为及其性质,应对在法律上给出一个明确而不含糊的态度。
这事情已经发生多天,是该给出一个说法了。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矛盾,当视频在网上传播,这一行为还给了公众旁观示范等作用,并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很纳闷,当有的父母虐待孩子,许多人会呼吁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而面对这种主观故意的杀人行为,为何却无人谴责?这位母亲的遭遇再值得同情,能比一个无辜未成年人的生命更值得怜悯吗?我们的法律意识、价值立场,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从今天起,让孩子为妈妈的不幸而枉死的罪恶不再发生!
(实习编辑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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